尊敬的领导:
本人已近临产(本人于年月份怀孕,预产期为年月日),属于计划内合法生育第一胎,并属晚婚、晚育。鉴于家庭住地()与工作单位()之间距离较远以及目前身体状况,难以坚持正常工作。根据中心相关规定,产妇休假应为天。我现特向中心申请休产假,预计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望领导给与审批为盼。感谢!
特此申请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申请日期:
1。产假规定
1、基本产假98天,其中产前能够休假15天;
2、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如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者),可增加产假30天;
3、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
4、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5、自愿生育独生子女的,增加35天;
6、晚育的,增加15天;
7、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应允许有一至两周的适应时光,使其逐渐恢复原劳动定额。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办理。
2。产假天数
共有98天产假,其中产前能够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15天。
3。产假待遇
1、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
2、产前假,工资按八成发。
3、产假,领生育津贴
4、哺乳假,六个半月按照工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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