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有效期限:至本项目质保期结束时止
一、总 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工程项目的材料主材的供货事宜签订本合同。
二、合同价格
1、本合同总价为人民币: 元,即大写人民币 ,上述金额为含 %税价格。具体分项价格参见附件1《采购设备或材料清单》。
2、本合同总价为货物运至甲方项目部指定地点价,包含货物价格、工厂监造、运输费、运输保险费、现场安装指导费、调试费、质保期内维护费及相关税费。
三、技术质量标准
按国家标准并根据需方要求确定,产品质量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法》有关规定的要求,满足工程项目的招标文件和联合设计文件中的相关技术指标。相关技术文件及图纸参见附件。
四、支付条款
根据工程进度支付货款,每次付款前乙方需向甲方按合同约定如实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发票开具要求及责任
(一)每批设备经甲方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出具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乙方应在开票之后7个工作日内将发票送达甲方,甲方签收发票的日期为发票的送达日期。
(二)乙方开具的发票不合格的,甲方有权迟延支付应付款项,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乙方的各项合同义务仍按合同约定履行。不合格发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开具虚假、作废等无效发票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开具、提供发票的;开具发票种类错误;开具发票税率与合同约定不符;发票上的信息错误;因乙方迟延送达、开具错误等原因。
(三) 乙方提供的发票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需遵守如下条款:
1.乙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交甲方办理发票交接手续,无甲方经办人员签认,视为乙方未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发生增值税普通发票丢失,由乙方承担责任。
2.乙方开具虚假、作废等无效发票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开具、提供发票的,乙方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乙方重新开具的发票仍与合同约定不符的,乙方除按本项前述约定承担责任外,甲方拒绝接收;乙方无法开具发票的,乙方除按本项前述约定承担责任外,乙方应退还甲方已付款项,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3.乙方账户必须是合同约定的在主管国税机关备案的账户,若账户变更应及时通知甲方,并签订合同变更或补充合同;如乙方随意改变账户,甲方将拒付货款,由此引起的延期付款责任及相关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4.因乙方自身纳税人身份,纳税方式变化带来的适用增值税税率的变化,导致对甲方的损失应由乙方承担。
5.如果甲方丢失增值税普通发票联,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普通专用已报税证明单》。
六、货物的交付
1、交货时间: 年 月 日前免费送货至甲方指定地点。
2、交货地点:
3、联系人: 电话:
4、发货时乙方要向甲方提供相应产品的质量证明书和检测报告、质量保证书、原产地证明、产品合格证、产品说明书和出厂检验合格证等相关证明文件。
七、货物的安装和检验
1、在交货前,乙方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和数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材料符合合同规定的证书。但有关质量、规格、性能和数量的检验不应视为最终检验;乙方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在乙方提供的证书中加以说明。
2、甲方在检验的过程中,如发现货物的规格、数量与合同不符或质量有问题,甲方有权拒收,要求乙方更换,并赔偿相关损失。
3、乙方根据甲方项目现场的实际情况,如有需要应安排专业工程师负责进行现场安装,并提供货物安装的一切技术支持,所发生的费用应包含在设备或材料清单单价中。
八、货物保修
1、质保期自设备安装调试完毕,本合同项下所涉项目交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期限为 年。
2、在质保期内,乙方应当为甲方提供无偿服务,具体服务内容如下:
A乙方承担对所供设备或材料系统的维护、维修工作,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
B乙方收到甲方报修电话,保证在三个小时内作出技术响应,如需现场维修,技术人员保证在48小时内到达现场,否则甲方有权拒付质保期维护费;
C对甲方在系统硬件上提出的扩容和升级更新要求,乙方在技术、商务、人力等各方面全力提供充分的配合和支持,力求满足甲方需要。
3、保修期满后,乙方必须在接到甲方维修通知后 3个工作日派人至甲方现场,对设备或材料进行维修、更换,乙方可酌情收取成本费和服务费。
九、保证和责任
1、乙方保证在本合同执行规定的时间内产品质量符合行业要求。
2、缺陷责任期为监理工程师签发的运行证书后的 个月,如果由于乙方产品所涉及的原因造成缺陷责任期延长,乙方仍应承担免费更换、和改善的责任。
3、缺陷责任期满后,乙方仍须按工程缺陷责任期的约定的响应时间等服务方式为其所提供的设备和系统提供终身的保修服务,服务费用的计取和支付方式双方另行商定。
十、违约责任
1、乙方应依约向甲方按时交货,如乙方不能按时交付,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每延期一天乙方按合同总价的 5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最多不超过合同总价的5%。
2、甲方应依约向乙方支付款项每延期一天甲方按未付款项的 5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最多不超过合同总价的5%,
3、若因乙方无法按时提供合同约定的设备及材料,或提供的设备及材料与合同约定的标准严重不符,影响该项目的验收,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合同总价款的5%,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同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4、乙方超出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7日后,仍未能依约向甲方交付齐其应交付的所有产品的,视为乙方不能交货,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须双倍返还甲方已支付的货款并赔偿因乙方不能交货给甲方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十一、不可抗力
合同签订后如,任何一方由于战争、严重火灾、水灾、台风和地震以及其它经双方同意属于不可抗力的事故,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时,遭遇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在事件发生后3天内将发生原因和情况书面通知对方,并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部分或全部免除遭受不可抗力方的合同责任,双方亦可协商解除合同。
十二、争议解决方式
1、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果协商仍得不到解决,任何一方均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提交双方认可的仲裁机构仲裁或双方认可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本合同生效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正本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经过双方协商所达成的其他协议,作为合同的补充条款,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地址:
邮编: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纳税人身份:
税号: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地址:
邮编: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纳税人身份:
税号: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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