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劳动厅、吉林省社会保险公司
吉劳险字[1999]35号
关于对企业职工退休审批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有效)
各市、州、县(市、区)劳动局、社会保险公司:
《吉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吉政发[1998]22号)实施以来,各地在企业职工退休待遇审核和审批工作中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 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要按照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即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早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二、 对职工身份的认定,应继续按照劳部发[1995]309号文件《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提出的以现岗位为准的有关规定执行在生产岗位工作的,应认定为工人;从事管理工作应认定为干部,但在本岗位工作时间应不少于三年。职工原为工人身份,获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女干部退休年龄条件办理退休。
三、 对在部队获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职工,工作满30年,经人事部门核拨指标确认后,退休时可以享受退休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待遇。
四、 企业从事提前退休工种的管理人员,有专业技术职称、工作满30年,在吉林省工作满15年的,退休时可享受退休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待遇。
五、 企业职工中的工人技师和高级技师退休时,其在职时享受的技师补贴应计入退休费计发基数。其中,按养老办法计发养老金的,其计发比例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执行。
六、 从1999年7月1日起,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后为退休人员中按老办法计发退休费的,其职工档案工资应封定在改制的当月。退休金的计发办法按吉政发[1998]22号文件执行。改制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原办法计发离退休金。今后离退休人员增加待遇时,按企业标准同步增长,但所增加的离退休金中和事业单位相对应的待遇项目不得重复享受。
七、 机关、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的合同制干部,已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其个人账户暂时封存,待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方案出台后,随单位其他职工继续投保。
发布日期:19990910
执行日期:1999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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