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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台县人民政府关于我县灾后恢复重建建材物资供应及价格政策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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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台县人民政府

三府函〔2008〕65号

三 台 县 人 民 政 府

关于我县灾后恢复重建建材物资供应及价格政策的

实 施 意 见

园区管委会,各镇乡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5.12”汶川地震灾后农房重建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府发电〔2008〕96号)和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建材物资供应工作的紧急通知》(绵府函〔2008〕148号)、《关于我市灾后重建价格政策的意见》(绵府发〔2008〕16号)文件精神,为有序开展我县灾后农房重建工作,帮助受灾群众早日重建家园,更好地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现就灾后恢复重建建材物资供应及价格政策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落实国家和省、市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确保灾后恢复重建所需建材价格不突破规定的差率和最高限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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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钢材、木材的销售价格实行差率管理,进销差率钢材最高不得超过4%、木材不超过5%(一道环节);销售企业实行调价备案制度,确因某些特殊原因需要调价的,要说明调价理由、调价幅度,并报县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备案执行。

2、水泥价格按照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对建筑用水泥实行价格干预措施的指导意见》(川价电发〔2008〕47号)精神执行。即对县内生产的建筑用水泥的出厂价实行提价申报,销售价实行综合进销差率管理。如生产企业所需的原燃材料价格有较大的普遍上涨,企业必须如实向县物价部门报告,县物价部门应在最短的时间内实施成本审核和批准,对县外进入的建筑用水泥价格实行差价率控制,综合进销差率5%。

3、玻璃价格的进销差率最高不超过10%(一道环节,不含直接运杂费)。

4、砖、瓦、砂石价格实行提价申报和最高限价管理。凡在三台县内的生产企业,必须向县价格主管部门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实行限价管理的严格按照最高限价执行。各企业要加强管理,组织好生产供应,未恢复生产的企业,要尽快组织抢修恢复生产,让受灾农户在建房中能即时用上砖,建好房。

二、加强协调配合,切实抓好灾后重建工作

1、县经济商务部门要负责钢材、水泥、玻璃的组织供应,物价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管,特别是购销综合差率的监管,不得突破规定的综合差率,让受灾农户在重建家园中能真正买得起、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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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上。

2、县林业部门要负责恢复重建所需的木材组织供应,外购木材要控制好进销差率。

3、县经济商务、国土资源部门要负责与县内的生产企业协调,按规定的最高限价,向受灾农户供给房屋重建用砖;如突破最高限价,要责成生产企业立即向价格主管部门进行提价申报。

4、县水务局要协助物价部门加强灾后重建所需砂石供应价格监督管理,督促企业执行好价格政策,禁止随意涨价和漫天要价的不法行为。

5、县价格管理部门要做好对提价申报商品的成本监审工作,严格按照国家发改委《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试行)》及价格干预相关要求,在最短时间内实施成本审核并将结果报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6、各镇乡要加强本区域内砖瓦砂石企业的管理,切实为企业排忧解难,帮助企业实现正常生产和满负荷生产,同时要要求企业产品主要保证本地供应,满足县内灾后重建需要,并做好价格监管工作,确保临时价格干预措施落到实处。

7、县级各相关部门要认真清理整顿涉及建筑材料生产经营的各种收费政策,全面落实国家、省、市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减免政策。

三、实施应急价格监测制度,为科学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1、物价部门要重点对灾后恢复重建所需建筑材料的相关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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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进行每日监测。

2、各有关部门在监测中发现农户重建所需建材价格异常波动时,要立即向上级报告,并及时进行价格走势分析及预测,供领导决策,确保建材价格基本稳定。

3、要建立价格监测台帐制度,实行定点监测,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稳定性。

四、整合检查力量,进一步加强市场商品价格的监督检查1、恢复农房重建是一项十分繁重而艰巨的任务,涉及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镇乡人民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要整合检查力量,加强市场巡查,严厉打击借灾后重建之机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牟取暴利等扰乱市场秩序的价格违法行为。

2、各有关部门要重点加强对建筑材料市场价格监督检查,对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件一经查实,要从重从严坚决处理并公开曝光。

3、各有关部门特别是价格主管部门要随时召开各建材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价格提醒会、告诫会,要求各生产经营企业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觉承担社会责任,共同维护好市场价格秩序。

              二00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价格 灾后重建 物资供应 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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