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范校施工实训分区
采购单位:鞍山市工程技术学校文件编号:
竞争性谈判文件
ASZC20170500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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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竞争性谈判采购邀请函
第一章 谈判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 第二章 响应文件内容及格式 第三章 评标方法 附 件:1.供应商须知
2合同条款及格式
3.自觉抵制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行为承诺书
附 册:图纸
说明:谈判文件由正文和附件两部分组成。供应商应当完整地阅读、理解构成本谈判文件的所有内容。正文和附件如有不一致的地方,须以正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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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校施工实训分区竞争性谈判邀请函
鞍山市工程技术学校对示范校施工实训分区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特邀请合格的供应商参加,现将有关事宜公布如下: 一、工程概况:
1.项目名称:示范校施工实训分区; 2.项目编号:ASZC20170500145; 3.采 购 人:鞍山市工程技术学校; 4.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5.完成时间:合同签订后采购人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30)日内; 6.采购内容:示范校施工实训分区项目,具体内容详见竞争性谈判文件。 二、供应商资格及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应当具备的条件; 2.本工程不允许联合体响应,不允许分包或转包; 3.具备国内注册独立法人资格且经营无异常;
4.须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或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企业,同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本项目施工的能力;
5.须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
6.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建筑工程二级以上(含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 三、报名及招标文件的领取:
1.凡有意参加本次投标者,请于2017年7月11日至2017年7月13日,每日8:30--11:00,13:30--16:00(北京时间),到鞍山市工程技术学校报名。只接受现场报名。
2.报名须携带以下资料:
2.1经年检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资质证书》副本;
2.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授权代理人身份证(如是投标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应具有于投标人单位签订的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经人社部门认定盖章的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证明)
2.4企业注册地或项目所在地(鞍山)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检察机关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且查询结果无行贿犯罪档案记录(自开具之日起两个月内有效);
以上资料报名时出示原件后返还,复印件留存一套(加盖公章装订成册),仅限于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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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文件,详细资格审查以评标委员会评标结果为准。如无上述资料原件需提供证件主管部门相关证明。
注:承包商在领取竞争性谈判文件后,如不参加谈判,请在递交谈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放弃理由或原因书面告知采购人,否则该承包商的行为将被视为恶意放弃并记入市政府采购诚信档案,所产生的后果由该承包商负责。
四、递交谈判保证金、竞争性响应文件和竞争性谈判时间、地点
1.谈判保证金:本项目不收取谈判保证金。
2.递交响应文件截止及谈判时间:2017 年 7 月14日上午9:30(北京时间) 递交响应文件及谈判地点:鞍山市工程技术学校会议室,届时请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按时参加谈判会议。逾期送达或密封和标注不符合采购文件规定的响应文件恕不接受。不接受邮寄的响应文件。 五、评审原则、谈判方法
1.评审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要求; 2.谈判方法:本项目采用最低投标价法;
3.本项目投标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在评标时进行审查。 六、本项目有关的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鞍山市工程技术学校
地 址: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千山西路690号 联 系 人:白殿波 电 话:8994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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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谈判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
序号 1 2 项 目 项目概述 合格供应商的 资格条件 领取谈判文件 的时间及方式 递交响应文件4 截止及谈判时间,递交响应文件及谈判地点 5 6 7 8 9 最高限价 投标保证金递交时间及方式 本项目不收取谈判保证金。 250000.74元(超过此限价的供应商谈判文件按废标处理) 详见竞争性谈判邀请函。 示范校施工实训分区 详见竞争性谈判邀请函。 内 容 3 详见竞争性谈判邀请函。 谈判小组人数 共3人,其中技术、经济类专家2人,采购单位1人 响应文件份数 正本1份,副本2份 评审办法 评审程序:具体的评审程序按竞争性谈判文件执行。 评审办法:最低投标报价法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10 询问和质疑 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执行机构提出质疑。详见供应商须知“38.询问和质疑”。 - 4 -
第二章 响应文件内容及格式
项 目 响应文件的外封面、封口、封皮及目录 项目及审核内容 响应文件的外封面及封口 响应文件的封皮 响应文件的目录 供应商法人营业执照 安全生产许可证 资格性 证明材料(以上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原件需开标现场携带以备查) 资质证书 检察机关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项目经理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建造师注册证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A、B、C证) 报价函 报价一览表 符合性 证明材料 项目要求及谈判响应表 报价明细表 供应商自觉抵制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行为承诺书 格式 1 2 3 4 5 6 7 装订顺序 1-1 1-2 1-3 2-1 2-2 2-3 2-4 2-5 2-6 2-7 3-1 3-2 3-3 3-4 3-5 重要提示:
1. 供应商提供的证明材料,除需要供应商填报或有特殊说明外,均须提供该材料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2.供应商在编制响应文件时,对于给定格式的文件内容,必须按照给定的标准格式进行填报;对于没有给定标准格式的文件内容,可以由供应商自行设计。供应商在装订响应文件时,应严格按照本表中“响应文件装订顺序”进行装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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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1
响应文件外封面、封口格式
封面格式: 收件人: 收件人: 响应文件(正本) 包号: 谈判项目名称: 谈判文件编号: 供应商名称(公章): 收件人: 包号: 响应文件(副本) 谈判项目名称: 谈判文件编号: 供应商名称(公章): 谈判一览表 包号: 谈判项目名称: 谈判文件编号: 供应商名称(公章): 封口格式: ——于 年 月 日 时之前不准启封(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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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校施工实训分区
响 应 文 件
谈判项目名称: 谈判项目编号: 供应商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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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应文件目录
一、资格性证明材料
1.1供应商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所在页码 1.2安全生产许可证……………………………………………………所在页码 1.3资质证书……………………………………………………………所在页码 1.4检察机关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所在页码 1.5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所在页码 ……
二、符合性证明材料
2.1报价函………………………………………………………………所在页码 2.2报价一览表…………………………………………………………所在页码 2.3项目要求及响应文件响应…………………………………………所在页码 2.5报价明细表…………………………………………………………所在页码 2.6供应商自觉抵制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行为承诺书……………所在页码 ……
三、其它材料 ……
我单位的响应文件由资格性证明材料、符合性证明材料和其它材料三部分组成, 共 页,在此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保证响应文件中所有材料真实、有效。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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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法定代表人参加谈判的,出具此证明书)
法定代表人姓名 在我公司(或企业、单位)任(董事长、经理、厂长)职务,是我 公
司全称 的法定代表人。现就参加 采购执行机构名称 组织的采购项目 采购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的谈判签署响应文件。
特此证明。
(※此处请粘贴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复印件※)
公司名称:(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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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授权代表人参加谈判的,出具此授权委托书)
委托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签字: )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
受委托人: (签字: )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住所地:
联系方式:办公电话 手机
现委托 受委托人 为本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参加你中心组织的谈判活动。 委托代理权限如下:代为参加并签署 采购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的响应文件;代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及处理政府采购合同的执行、完成、服务和保修等相关事宜;代为承认与我公司签署、实施的与采购文件相关的采购活动及行为。
本授权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无转委托,特此声明。
(※此处请粘贴授权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委托单位名称: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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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价函
鞍山市工程技术学校:
(供应商名称) 授权 (供应商代表姓名、职务、职称)为我方代表,参加你单位组织的 (谈判项目名称、谈判文件编号: )谈判的有关活动,并对此谈判项目进行谈判。
为此,我方按谈判文件规定提供货物及服务的谈判报价为人民币 (大写) 元(小写:¥ )元,完成时间:合同签订后采购人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30)日内。
1.我方同意在本谈判项目谈判文件中规定的谈判日起90天内遵守本谈判文件中的承诺且在此期限期满之前均具有约束力。
2.我方承诺已经具备谈判文件中规定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的条件。 3.如果我方最终成交,我们将按谈判文件的规定,保证忠实地执行双方所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并承担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4.保证遵守谈判文件的规定。
5.如果在谈判后规定的谈判有效期内撤回谈判,我方的投标保证金可以被你单位没收。
6.我方保证尊重谈判小组的评审结果。
7.我方愿意向你单位提供任何与本谈判项目谈判有关的数据、情况和技术资料,并根据需要提供一切承诺的证明材料,并保证其真实、合法、有效。
8.我方承诺:采购单位若需追加采购本谈判项目谈判文件所列货物及相关服务的,在不改变政府采购合同其他实质性条款的前提下,按相同或更优惠的折扣保证供货。
9.我方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接受你单位及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对我方施以采购金额5‰以上10‰以下的违约处罚,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提请政府有关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3)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集中采购机构恶意串通的; (4)向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在谈判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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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情况的。
与本谈判有关的一切往来通讯请寄: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供应商名称: (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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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价一览表
供应商名称: 单位:元(人民币)
项目名称 谈判报价 工期 备注 谈判报价(大写) 填表说明:
1.供应商对谈判报价若有说明应在“报价一览表”备注栏中予以注明,未宣读的谈判价格、价格折扣和谈判文件允许提供的报价方案等实质内容,评审时不予承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若有上述内容未被唱出,应在唱标时及时声明。
2.谈判报价不得填报选择性报价,以可调整的价格提交的报价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报价,作为无效报价处理。
3.对于供应商在“谈判一览表”和响应文件中列出的赠送条款,在谈判时不予唱标,在评审时不得作为评分因素或者调整评审价格的依据,也不作为优先成交的条件。
4.谈判时,响应文件中“谈判一览表”内容与响应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谈判一览表”为准。
响应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5.“谈判报价”应同“分项价格表”中“总价金额”相一致。
6.本表除在响应文件中装订外,还须用小信封单独密封、标记,在递交响应文件的同时递交一份,以供唱标之用。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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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要求及投标响应表
项目名称: 示范校施工实训分区 (实质性要求及重要指标用★标注,★标注项不得负偏离,如果负偏离,则响应文件无效) 序号 招标文件要求 ★工期要求: 合同签订后采购人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30)日内。如在规定日期内不能按期完工,采购人有权利按照5‰每日进行罚款。违约行为严重者,采购人有权利与供应商解除合同。 ★工程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付款方式及条件: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总价款的95%,质保金5%,一年后无技术质量问题付清。 ★验收:采购人指定地点 ★质量保证期: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 现场支持:(2)小时内响应;(12)小时内到达 合同价款方式:固定总价。 响应文件响应内容 偏离程度 偏离说明 1 2 3 4 5 6 7 1.“响应文件响应内容”一栏由投标人填写。 2.“偏离程度”一栏根据“响应文件响应内容”与招标文件要求逐项对照的结果填写。偏离程度必须用 “正偏离、负偏离或无偏离”三个名称中的一种进行标注。
3.“偏离说明”一栏由投标人对偏离的情况做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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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价明细表
序号 1 项目名称 项目特征 全费用单位 工程量 单价(元) 全费用合价(元) 1.1 1.2 1.3 1.4 1.5 1.6 2 2.1 2.2 2.3 2.4 2.5 2.6 2.7 3 实训分区一 (1)钢框架制作:立柱I型200/L型2.7m,柱下底脚板300*300*10mm,四边框架为I型200,框架连接筋为T型100; (2)钢框架运输; (3)钢框架拼装安装; 主体钢结构(4)钢框架吊装机械; 工程 (5)钢框架刷油:防锈漆二遍、醇酸磁漆二遍; (6)预埋螺栓:M20; (7)框架平铺面板为σ-2钢板; (8)框架空档处填充塑胶泡沫。 半隐框玻璃(1)H=2.5m钢化玻璃幕墙。 幕墙 (2)钢化玻璃厚度12mm。 地面铺设复(1)地面铺设长条复合地板。 合地板 楼地面垫层 (1)商品砼C15垫层。 (1)钢栏杆制作 (2)钢栏杆运输; 钢栏杆 (3)金属结构构件拼装安装; (4)金属结构构件吊装机械; (1)踏步安装,宽1.2m,长3.5m,踏步高踏步梯 度200m。 实训分区二 半隐框玻璃(1)H=3m钢化玻璃幕墙; 幕墙 (2)钢化玻璃厚度12mm。 金属平开门 (1)白钢平开门,白钢厚度7mm; 窗台板 (1)云石窗抛光染黑色台板(厚25mm倒边) (1)龙骨为40*80mm、厚度3mm的方管,膨胀螺栓锚固; 隔墙 (2)装饰板墙面压力板基层,厚度12mm; (3)窗下墙体内外铺装压力板墙面; (1)乳胶漆三遍抹灰面; 隔墙装饰 (2)墙面刮大白三遍。 隔墙内外装(1)踢脚线(装配式) 踢脚线 隔墙内安装(1)管内穿线,动力线路,铜芯,导线截电源线 面6mm2以内。 投标总报价 t 10.07 m2 m2 m3 t 74 132 20 0.61 套 m2 m2 m2 m2 1 37 12 1 74 m2 m2 m 148 3 100 16
注:投标报价中全费用单价和全费用总价均应综合考虑招标范围内全部工作内容的费用、后续服务及不可预见风险等费用,还应包括为完成本项目所发生的人工、材料、机械、管理的费用以及为实现合同目的所涉及的机构、人员、保险、利润、税金、政策性文件规定、风险、责任和参与投标等所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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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评标方法
一、本项目采用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标。 二、评标原则及程序
详见本谈判文件附件一供应商须知“五、谈判与评审”。 三、确定成交供应商
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的顺序,依法确定中标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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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判文件附件1
供应商须知
一、总则
1.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2.定义:
2.1 “采购代理机构”:指代理本项目的具体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2.2“采购单位”指竞争性谈判文件中所述所有货物及相关服务的需方。 2.3 “竞谈采购单位”指采购单位及采购代理机构。
2.4 “采购工程”指竞争性谈判文件中所述所有工程及相关服务。
2.5 “竞争性谈判文件收受人”指按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取得竞争性谈判文件的潜在供应商。
2.6 “供应商”指按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取得竞争性谈判文件并参加采购活动投标的供应商。
3.合格供应商的资格条件
3.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所必需的资金、技术及施工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3.2 满足竞争性谈判文件中竞争性谈判公告、“采购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及项目要求的其它条件。
3.3 联合体参加投标的规定。如果本项目允许联合体参加投标,供应商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3.3.1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投标。 3.3.2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单位根据采购项目的要求规定的特定条件。
3.3.3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响应文件一并提交。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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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投标。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采购单位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4.谈判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否则将视为无效响应: 4.1 供应商为采购单位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4.2供应商为本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机构(单位),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4.3供应商为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
4.4 供应商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为同一个法定代表人的、相互控股和参股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4.5 供应商被责令停业、被暂停或取消谈判资格、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4.6 供应商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成交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5.谈判费用
不论谈判结果如何,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其参加谈判所涉及的一切费用。 6.采购单位授标时更改采购项目内容的权利
采购单位在授予政府采购合同时有权在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的幅度内对项目要求规定的内容予以增加或减少,但不得对单价或其它的条款和条件做任何改变。 7.现场踏勘、标前答疑会
7.1对需要进行标前答疑会或者踏勘现场的采购项目,采购单位要会同采购代理机构召开项目答疑会或者组织获取竞争性谈判文件的潜在供应商踏勘项目现场,由采购单位对采购项目进行说明与介绍,解答潜在供应商提出的与采购项目有关的问题。
7.2 如需要踏勘或召开标前答疑会,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等相关事宜执行。
7.3勘察现场及参加标前答疑会所发生的费用及一切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7.4 采购单位在踏勘项目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仅供谈判供应商在编制谈判文件时参考,采购单位不对供应商据此做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7.5 在谈判前答疑会上采购单位将就采购项目的具体要求、使用目的等情况做出简介,供应商可就竞争性谈判文件是否有倾向性或排他性条款、采购项目最高限价是否合理等提出疑义或建议。供应商对竞争性谈判文件如有疑义要求澄清的,应在谈判前答疑会结束前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答复。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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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以书面形式发给获得竞争性谈判文件的所有潜在供应商,该澄清解答的内容为采购文件的组成内容。未参加谈判前答疑会的,或者参加谈判前答疑会前1个工作日内再无异议的供应商视同对采购文件中的各项内同均无异议。
二、竞争性谈判文件
8.竞争性谈判文件的构成
8.1第一部分:竞争性谈判文件正文部分 8.1.1竞争性谈判公告 8.1.2采购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 8.1.3响应文件内容及格式 8.1.4评标方法
8.2第二部分:竞争性谈判文件附件部分 8.2.1供应商须知
8.2.2供应商自觉抵制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行为承诺书 8.2.3政府采购合同条款 8.2.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 8.2.5工程量清单及图纸
8.3供应商应当完整地阅读、理解构成竞争性谈判文件的所有内容。“竞争性谈判文件正文部分”与“竞争性谈判文件附件部分”如有不一致的地方,应以“竞争性谈判文件正文部分”为准。
9.竞争性谈判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9.1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竞争性谈判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三日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竞争性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竞争性谈判文件的收受人具有约束力。
9.2采购单位及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至少应当在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三日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9.3 竞争性谈判文件、更正公告、变更公告均以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的为准,如果内容互相矛盾时,以最后发出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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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响应文件
10.响应文件编制的要求
10.1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竞争性谈判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响应文件应对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要求作出实质性响应,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否则其投标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10.2谈判供应商必须对整个工程项目进行谈判响应,只对工程项目中的部分内容响应的将予以拒绝。即使划分的标段,供应商也必须对整个标段的工程内容进行响应,只对标段中的部分内容进行响应的,亦将予以拒绝。
10.3响应文件语言。响应文件应用中文书写。响应文件中所附或所引用的原件不是中文时,应附中文译本。各种计量单位及符号应采用国际上统一使用的公制计量单位和符号。
10.4在采购文件中虽然提供了工程量清单,但是该工程量清单不应理解为唯一的、固定的或不变的,该工程量清单只是为供应商提供一种参考,供应商应严格按照施工要求和施工图纸去理解并根据踏勘项目现场或实际数据为准进行投标报价。
10.5供应商所递交的响应文件,以A4纸大小为标准,胶装成册。除响应文件封面以外,每页都要在右下角编制页码,如有资格证明文件或宣传资料彩页等材料而无法编制页码的,可用不退色的墨水笔按顺序填写,但字迹必须清晰可认,不可潦草。由于编排混乱导致响应文件被误读或查找不到而被视为无效投标等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1.响应文件的构成
响应文件由符合性证明材料、资格性证明材料、其它材料三部分组成。具体内容和格式见第二章。
12.响应文件格式
供应商应按竞争性谈判文件提供的格式编写响应文件,不得缺少或留空任何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填写的表格或提交的资料。竞争性谈判文件提供标准格式的按标准格式填列,未提供标准格式的可自行拟定。
13.谈判报价
13.1本工程采用固定总价合同。
13.1.1合同总价在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的招标内容(工程内容)风险范围之内不可调整。
13.1.2投标报价应综合考虑招标范围内全部工作内容的费用、后续服务及不可预见风险等费用,还应包括为完成本项目所发生的人工、材料、管理的费用以及为实现合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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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涉及的机构、人员、保险、利润、税金、政策性文件规定、风险、责任和参与投标等所有费用;
13.1.3本工程用采用投标总价包死。未尽事宜按合同相关条款执行。
13.2报价中须包括本工程所需的一切保险费用,包括供应商为自己的雇员、分包、设备、财产等所作的人身和财产保险的费用,以及第三方责任险等。
13.3采购人不保证投标价最低的供应商中标,也没有义务对未中标的供应商作任何解释和说明;
13.4采购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供应商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 14.工程质量标准
14.1本工程适用国家现行设计和施工验收规范、标准以及随采购文件和相关施工图纸向供应商提供的具体技术要求。
14.2本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如果采购文件中或构成合同文件的任何文件中规定的标准高于国家标准,则以较高的标准为准。
14.3工程质量等级:不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合格标准。 15.证明供应商合格的资质证明材料
15.1供应商应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提交证明其有资质参加谈判和成交后有能力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文件,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15.2供应商提供“资质证明材料”必须真实、合法、有效。 16.保证金
16.1供应商按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规定提交保证金,并作为其谈判的一部分。未按要求提交保证金的响应文件为无效响应文件。
16.2保证金可采用转账支票、银行汇票、现金三种交纳方式,该项目接受电汇、银行汇票方式。投标保证金须在递交投标报价文件截止时间前递交。对于超过规定时间汇入或交纳的保证金将视为未按规定时间交纳保证金。
16.3保证金汇出人、竞争性谈判文件领取人、投标登记人和供应商必须为同一法人,否则将视同未按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交纳保证金。供应商在将保证金汇入指定账户时,必须准确填写汇出人的名称及账号。
16.4保证金的退还。未成交的供应商的保证金将于确定成交公告发布后的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按规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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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供应商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6.5.1在投标函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的;
16.5.2成交后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或拒绝按规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16.5.3将成交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响应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单位同意,将成交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17.响应文件有效期
17.1响应文件有效期为自开标之时起90天,响应文件有效期短于规定期限的,作为无效文件处理。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有效期与合同履行期相同。
17.2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可与供应商协商延长响应文件的有效期,并书面形式进行协商确认,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供应商可以拒绝接受延期要求而不会被没收保证金。同意延长有效期的供应商除按照采购代理机构要求修改响应文件有效期外,不能修改响应文件的其它内容。
18.响应文件的式样和签署
18.1响应文件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除了响应文件封面以外,每个页面都要在右下角编制页码,按流水顺序填写,字迹必须清晰可认,不可潦草,响应文件的目录必须编序。以保证竞争性谈判小组的评审和响应文件存档需要。
18.2响应文件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须提交以书面形式出具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由授权代理人签署的,须提交以书面形式出具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18.3响应文件中凡是要求签署和加盖公章处均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本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本人手书签字并加盖供应商公章。未按要求签字和加盖公章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
18.4每份响应文件必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响应文件的正本和副本需打印并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如果正本与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20.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20.1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装订成册、密封,将正本和所有的副本单独密封,且在包封上标明“正本”、“副本”字样。
20.2响应文件外封面、封口按照“采购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的格式进行封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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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加盖供应商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印鉴。
20.4如果供应商没有按照要求密封、标记,采购代理机构对于响应文件的误投、错投以及提前拆封概不负责。
21.报价截止时间
21.1供应商按“采购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规定的正、副本数量提交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响应文件的时间不得迟于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
21.2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在这种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的权利及义务将受到新的截止时间的约束。
22.迟交的响应文件
采购代理机构拒收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后递交的响应文件。 23.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3.1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响应文件,但采购代理机构必须在规定的报价截止时间之前收到书面通知,并签字确认接受,否则无效。
23.2供应商的修改或撤回通知书应按规定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或“撤回”字样。
23.3 “撤回”的响应文件将不予开封并原封退回供应商。
23.4在报价截止时间后(即从谈判之时起),供应商不得对其响应文件做任何修改。 23.5从报价截止时间至报价有效期期满,供应商不得撤回报价,否则保证金将被没收。供应商之间恶意串通而撤回报价的,除保证金被没收外,还将受到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作出的处理。
五、谈判与评审
24.谈判
24.1采购代理机构按“采购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采购单位、供应商和有关方面的代表参加谈判仪式。
24.2谈判时由供应商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代理工作人员当众拆封,供应商退场准备进行竞争性谈判和二次报价。
24.3供应商在报价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受其响应文件: 24.3.1在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的报价截止时间之后报价的;
24.3.2响应文件未按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密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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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3未领取竞争性谈判文件参加报价的; 24.3.4未提交保证金的。 25.竞争性谈判小组的组成
25.1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审工作。
25.2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竞争性谈判小组。
25.3竞争性谈判小组由采购单位代表和有关的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按“采购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规定的人数组成。竞争性谈判小组负责具体评审事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按照评审方法及评审标准独立履行竞争性谈判小组职责。
26.响应文件的初审
26.1资格性审查。竞争性谈判小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中资质证明、保证金等进行审查,审查每个供应商提交的资质证明材料是否齐全、完整、合法、有效,审查保证金的有效性。在评审过程中,竞争性谈判小组有权要求供应商提供资质证明材料的原件以供审查,供应商应在竞争性谈判小组规定的时限内提供。供应商拒不提供的,或者不能在规定时限内提供的,其报价将被作为无效报价处理。
26.2 符合性审查。对资格性检查合格的供应商递交的响应文件,依据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规定,从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竞争性谈判文件的响应程度,审查响应文件是否对竞争性谈判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了响应。
26.2.1 实质上响应的报价是指与竞争性谈判文件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
26.2.2 重大偏离系指工程的技术指标、数量和工期限等明显不能满足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要求,或者实质上与竞争性谈判文件不一致,而且限制了采购单位的权利或供应商的义务,纠正这些偏离将对其它实质上响应要求的供应商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26.2.3 重大偏离不允许在谈判后修正,但竞争性谈判小组将根据供应商须知第26.7条的规定,允许修正报价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地方,这些修正不会对其它实质上响应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的其它内容。
26.2.4 如果响应文件实质上没有响应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要求,将作为无效报价处理,供应商不得再对响应文件进行任何修正从而使其报价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报价;
26.2.5 竞争性谈判小组审定响应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响应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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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3 响应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照无效报价处理: 26.3.1未按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 26.3.2不具备竞争性谈判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
26.3.3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未按规定到谈判现场并签字确认报价结果的; 26.3.4不符合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
26.3.5在评审过程中,竞争性谈判小组发现报价供应商有下列表现形式之一的,可以认定属于串通报价的行为,具体表现形式如下:
26.3.5.1 两家以上(含两家,下同)报价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中相同错误在3处以上(含3处);
26.3.5.2两家以上供应商的报价文件中加盖了对方的公章,或者相互装订了标有对方名称的文件材料、资格资信证明文件等;
26.3.5.3两家以上供应商的报价文件中相关内容的段落、字句、错别字等相同;26.3.5.4供应商串通报价的其它情形。
26.3.6谈判文件规定报价时属于无效报价或者废标的其它情形。
26.4谈判小组通过递交报价文件顺序的相反顺序确定供应商谈判顺序,并按照此顺序分别进行谈判。
26.4.1由供应商作竞争性谈判报价文件主要内容介绍。
26.4.2谈判小组与供应商就其递交的竞争性谈判报价文件中的主要商务和技术内容进行谈判,应按照谈判文件确定的内容、程序和评定标准进行。
26.4.3 谈判中谈判内容发生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确保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26.5谈判小组在谈判过程中,如果认为参加谈判的供应商有报价明显不合理、降低质量、不能诚实履约或其他特殊情形的,应当通知其限期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末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合理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成交候选供应商资格。
26.6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合格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二次密封报价(最终报价),并以书面形式确认。谈判小组在统一时间内接受评审合格供应商的二次报价(最终报价), 最终报价不得高于第一次报价,并当众公开宣布。按照质量和服务相等,报价最低原则,报价(最终报价)最低者将被推荐为成交供应商(二次报价时,如出现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多家供应商时,上述供应商须重新进行报价,报价不得高于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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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报价,直至报价不同为止)。但供应商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没有合理解释的,谈判小组有权按废标处理。
26.7报价文件中的明显的文字和计算错误,按下列原则修正:
26.7.1报价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报价文件中明细表内容的对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
26.7.2报价文件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6.7.3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26.7.4按上述原则调整后的价格为谈判报价,对供应商具有约束力。如果供应商不按照上述原则修正其谈判报价及分项报价,其报价将作为无效报价处理,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27.响应文件的澄清
竞争性谈判小组对于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竞争性谈判小组可以书面要求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供应商拒不进行澄清、说明、补正的,或者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书面澄清、说明、补正的,其报价将被作为无效报价处理。
28.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
竞争性谈判小组按竞争性谈判文件中规定的评审方法(最低评标价法)和标准,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响应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最低评标价法是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即在全部满足竞争性谈判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以提出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作为成交候选供应商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29.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
29.1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按谈判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谈判价相同的,按技术优劣顺序排列。竞争性谈判小组认为,排在前面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最低谈判报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竞争性谈判小组可以取消该供应商的成交候选资格,按顺序由排在后面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递补,以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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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价及技术指标相同的,由竞争性谈判小组集体研究处理。
29.2评审中遇到的其它问题,由竞争性谈判小组集体研究处理。 30. 成交供应商的确定
30.1竞争性谈判小组根据全体竞争性谈判小组成员签字的原始评审记录和谈判结果编写竞谈结果报告,并向采购单位提交书面竞谈结果报告。
30.2采购单位按照谈判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的顺序依法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事先授权竞争性谈判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31.评审过程的保密性
31.1公开谈判之后,直至向成交供应商授予合同时止,凡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有关的资料及授标意见等,均不得向供应商及与谈判无关的其它人透露。
31.2在谈判过程中,供应商试图在响应文件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及授予政府采购合同方面向竞争性谈判小组、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将导致其报价作为无效报价处理,并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政府采购合同授予
32.政府采购合同授予标准
除供应商须知第33条规定的情况外,采购单位根据竞争性谈判小组提交的评审结果,将政府采购合同授予被确定为实质上响应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要求并有良好的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能力和售后服务承诺的成交供应商。
33.资格后审
33.1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单位有权通过资格后审采取寻求外部证据的方式对供应商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能力(即供应商的财务和技术状况、资格、信誉等)以及其它有必要了解的方面做进一步的审查。
33.2审查将采取实地考察、抽样检验、审查响应文件原件(如资格、资信证明文件原件,经营业绩合同原件等)以及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单位认为必要的其它方式和内容。
33.3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单位将按候选成交供应商的排序进行资格后审。如果排序最先的候选成交供应商通过审查,则确定其为成交供应商;如果没有通过审查,将按排序依次对其它候选成交供应商能否满意地履行合同义务作相同的审查。
34.采购代理机构宣布废标的权利
34.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采购代理机构有权宣布废标,并将理由通知所有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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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1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4.1.2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单位不能支付的; 34.1.3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34.2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供应商不足3家的,评审期间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竞争性谈判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均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8号)第四十三条规定执行。
35.成交通知书
35.1 在报价有效期满之前,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上发布竞争性谈判结果公告,同时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对采购单位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单位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5.2成交通知书是政府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 36.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6.1采购单位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的约定,与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政府采购合同。所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不得对竞争性谈判文件和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36.2采购单位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七、其他
37.履约保证金
37.1成交供应商应在与采购单位订立政府采购合同之前或同时按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的金额及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7.2履约保证金可以采取银行保函、银行转账支票、汇票、现金方式提交。 37.3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到成交供应商提交的工程经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验收合格交付之日止,不计利息。
37.4履约保证金用于补偿采购单位因成交供应商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
务而蒙受的损失。成交供应商不履行与采购单位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还,给采购单位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采购单位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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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询问和质疑
38.1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以确保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38.2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单位提出质疑。
38.3采购单位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38.4 采购单位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或者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就采购单位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答复。
38.5质疑供应商对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39.最高限价
项目谈判报价不得超出“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 最高限价的规定,超出最高限价的谈判报价均视为不响应竞争性谈判文件而直接宣布为报价无效。
40.其它
其它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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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判文件附件2
第三部分 合同条款
(具体内容以实际签订为准)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工程类政府采购项目的合同条款与合同格式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 (合同通用条款内容略)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2发包人:鞍山市工程技术学校 1.1.2.2承包人: 。 1.1.2.6监理人: 。
1.1.2.8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派驻施工场地(现场)的全权代表。工程开工后由发包人指定。
1.1.2.9专业分包人:指根据合同条款第15.8.1项的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选择的分包人。
1.1.2.10专项供应商:指根据合同条款第15.8.1项的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选择的供应商。
1.1.2.11独立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直接订立工程承包合同,负责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的当事人。
1.1.3工程和设备
1.1.3.2永久工程:招标文件中指定的内容 。
1.1.3.3临时工程:临时工程为乙方临时住所及堆料场地 。
1.1.3.4单位工程:指具有相对独立的设计文件,能够独立组织施工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的组成部分。
1.1.3.10永久占地: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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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11临时占地:乙方进场后,双方协商确定临时占地。 1.1.4日期
1.1.4.5缺陷责任期期限: 12 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1.1.4.8保修期:是根据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在合同条款第19.7款中约定的由承包人负责对合同约定的保修范围内发生的质量问题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期限。
1.1.6其他
1.1.6.2材料:指构成或将构成永久工程组成部分的各类物品(工程设备除外),包括合同中可能约定的承包人仅负责供应的材料。
1.1.6.3争议评审组:是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聘请的或者委托社会公信机构推荐的人员组成的独立、公正的第三方临时性组织,一般由一名或者三名合同管理和(或)工程管理专家组成。争议评审组负责对发包人和(或)承包人提请进行评审的本合同项下的争议进行评审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给出评审意见,合同双方在规定的期限内均未对评审意见提出异议时,评审意见对合同双方有最终约束力。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分别与接受聘请的争议评审专家签订聘用协议,就评审的争议范围、评审意见效力等必要事项做出约定。
1.1.6.4 除另有特别指明外,专用合同条款中使用的措辞“合同条款”指通用合同条款和(或)专用合同条款。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竞争性谈判响应承诺书;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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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纸与技术标准和要求之间有矛盾或者不一致的,以其中要求较严格的标准为准。专用合同条款中没有约定的但在“技术标准和要求”第一节“一般要求”中有约定的内容,具有与专用合同条款的同等的优先解释顺序,但其中与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内容有抵触的,对合同双方不具合同约束力。
合同双方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签订的补充协议亦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其解释顺序视其内容与其他合同文件的相互关系而定,但是任何补充或者修改性质的协议均不能与上述合同文件内容有实质性的不一致,否则为无效补充和修改,对合同双方不具合同约束力。
1.5 合同协议书
合同生效的条件: 。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图纸的提供
(1) 发包人按照合同条款本项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 在监理人批准合同条款第10.1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或者合同条款10.2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修改后7天内,承包人应当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和本项约定的图纸提供期限和数量,编制或者修改图纸供应计划并报送监理人,其中应当载明承包人对各区段最新版本图纸(包括合同条款第1.6.3项约定的图纸修改图)的最迟需求时间,监理人应当在收到图纸供应计划后7天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图纸供应计划视为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最新的图纸供应计划对合同双方有合同约束力,作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主要依据。发包人或者监理人不按照图纸供应计划提供图纸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承包人未按照本目约定的时间向监理人提交图纸供应计划,致使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相应图纸或者承包人未按照图纸供应计划组织施工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 开工前 。 (4)发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一套 。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1)除专用合同条款第4.1.10(1)目约定的由承包人提供的设计文件外,本项约定的其他应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必要的加工图和大样图,均不是合同计量与支付的依据文件。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范围:竞争性谈判文件工程范围内的施工详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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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开工前 。 (3)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数量: 两套 。
(4)监理人批复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各单位工程施工前。 (5)其他约定: 无 。 1.6.3 图纸的修改
监理人应当按照合同条款第1.6.1(2)目约定的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供应计划,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
1.7 联 络
1.7.2联络来往函件的送达和接收
(1)联络来往信函的送达期限:合同约定了发出期限的,送达期限为合同约定的发出期限后的24小时内;合同约定了通知、提供或者报送期限的,通知、提供或者报送期限即为送达期限。
(2)发包人指定的接收地点: 。 (3)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4)监理人指定的接收地点: 。 (5)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6)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承包人项目经理本人或者项目经理的授权代表。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按照合同条款第4.5.4项的约定,将授权代表其接收来往信函的项目经理的授权代表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的办公地点即为承包人指定的接收地点。
(7)发包人(包括监理人)和承包人中任何一方指定的接收人或者接收地点发生变动,应当在实际变动前提前至少一个工作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发包人(包括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当确保其各自指定的接收人在法定的和(或)符合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始终工作在指定的接收地点,指定接收人离开工作岗位而无法及时签收来往信函构成拒不签收。
(8)发包人(包括监理人)和承包人中任何一方均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其指定接收地点的来往信函,同一来往信函拒不签收达三次的,送达信函的一方可以采用挂号或者公证方式送达,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包括被迫采用特殊送达方式所发生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签收一方承担。
2. 发包人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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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提供施工场地
施工场地应当在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前 天具备施工条件并移交给承包人,具体施工条件在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第一节“一般要求”中约定。发包人最迟应当在移交施工场地的同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2.5 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11.1.1项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合同工程总体设计交底(包括图纸会审)。发包人还应按照合同进度计划中载明的阶段性设计交底时间组织和安排阶段工程设计交底(包括图纸会审)。承包人可以书面方式通过监理人向发包人申请增加紧急的设计交底,发包人在认为确有必要且条件许可时,应当尽快组织这类设计交底。
2.8 其他义务
(1)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2)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或)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的规定,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程资料,并按规定时间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规定的工程档案。
(3)批准和确认:按合同约定应当由监理人或者发包人回复、批复、批准、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承包人的要求、请求、申请和报批等,自监理人或者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收到承包人发出的相应要求、请求、申请和报批之日起,如果监理人或者发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予回复、批复、批准、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监理人和发包人已经同意、确认或者批准。
(4)发包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以及下述义务:下达开工令、停工令等。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须经发包人批准行使的权力: 。不管通用合同条款第3.1.1项如何约定,监理人履行须经发包人批准行使的权力时,应当向承包人出示其行使该权力已经取得发包人批准的文件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证明。
3.3 监理人员
3.3.4 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者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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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监理人的指示
3.4.4除通用合同条款已有的专门约定外,承包人只能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发包人应当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指示。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3除专用合同条款第5.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和第6.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外,承包人应负责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1.8为他人提供方便
(1)承包人应当对在施工场地或者附近实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的独立承包人履行管理、协调、配合、照管和服务义务,由此发生的费用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
(2)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为独立承包人以外的他人在施工场地或者附近实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可能发生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者确定。
4.1.10其他义务 4.3 分包
4.3.2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见投标函附录。除通用合同条款第4.3款的约定外,分包还应遵循以下约定:
(1)除投标函附录中约定的分包内容外,经过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以将其他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但分包人应当经过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的分包请求和承包人选择的分包人。
(2)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包括从暂列金额开支的专业工程,达到依法应当招标的规模标准的,以及虽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但合同中约定采用分包方式或者招标方式实施的,应当按专用合同条款第15.8.1项的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确定专业分包人。除项目审批部门有特别核准外,暂估价的专业工程的招标应当采用与施工总承包同样的招标方式。
(3)在相关分包合同签订并报送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7天内,承包人应当将一份副本提交给监理人,承包人应保障分包工作不得再次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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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包括专业分包人)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包括专业分包人)支付相关分包合同项下的任何工程款项。因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直接向分包人(包括专业分包人)支付相关分包合同项下的任何工程款项而影响承包人工作的,所造成的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5)未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同意的分包工程和分包人,发包人有权拒绝验收分包工程和支付相应款项,由此引起的发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4.5.1承包人项目经理必须与承包人投标时所承诺的人员一致,并在根据通用合同条款第11.1.1项确定的开工日期前到任。在监理人颁发本工程工程接收证书前,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兼任其他任何项目的项目经理。未经发包人书面许可,承包人不得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身份证号、执业资格证书号、注册证书号、执业印章号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等细节资料应当在合同协议书中载明。
4.11 不利物质条件
4.11.1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 。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除专用合同条款第5.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外,由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但是,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包括从暂列金额开支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其中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以及虽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但合同中约定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按专用合同条款第15.8.1项的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确定专项供应商。承包人负责提供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清单见合同附件二“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5.1.2 承包人将由其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 七日 。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发包人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见合同附件三“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5.2.3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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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2发包人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的范围:按通用条款规定。 需要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和承担相关费用的临时占地:按通用条款规定。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按通用条款规定。 6.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6.4.1除为专用合同条款第4.1.8项约定的其他独立承包人和监理人指示的他人提供条件外,承包人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仅限于用于合同工程。
7. 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取得道路通行权、修建场外设施权并承担相关费用的办理人: 。 7.2 场内施工道路
7.2.1施工所需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的修建、维护、养护和管理人:按通用条款规定。
7.2.2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无偿使用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不需要交纳任何费用。
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等费用的承担人:承包人。 8. 测量放线 8.1 施工控制网
8.1.1发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开工前。 承包人测设施工控制网的要求:开工前承包人将有关控制网资料报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才能开工。。
承包人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开工前。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施工安全措施计划的期限:开工前。 9.3 治安保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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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1承包人应当负责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9.3.3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和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的编制责任人: 。 9.4 环境保护
9.4.2 施工环保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时间:开工前。 10. 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1)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11.1.1项发出的开工通知后7天内,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并报送监理人。承包人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内容:应包含更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中还应载明要求发包人组织设计单位进行阶段性工程设计交底的时间。
(2)监理人批复或对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自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后14天内。
(3)承包人编制分阶段或分项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内容:包含日进度和施工工序说明。
承包人报送分阶段或分项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期限开工前三天。 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1)承包人报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申请报告和相关资料的期限:开工前三天。 (2)监理人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三天。 (3)监理人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期限:三天。 11. 开工和竣工 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7)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除发包人
原因延期开工外,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还包括: 等延误承包人关键线路工作的情况。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范围和标准:辽宁省《气象灾害、定义与分级》中规定的中度以上危害。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不能按期竣工的,在按合同约定确定的竣工日期(包括按合同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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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的工期)后7天内,监理人应当按通用合同条款第23.4.1项的约定书面通知承包人,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按本款约定的下列标准和方法计算的逾期竣工违约金,但最终违约金的金额不应超过本款约定的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监理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发出本款约定的书面通知的,发包人丧失要求逾期竣工违约金的权利。
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标准: 。 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 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 。 12. 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5)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他情形: 。 13. 工程质量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13.2.1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 五天 。 监理人审批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 三天 。 13.3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工程质量报表的期限:开工前十日内 。 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工程质量报表的要求: 。
监理人审查工程质量报表的期限:接到承包人提交文件后七日内。 13.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当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监理人可以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的其他地方包括: 。
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5.1 监理人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检查的期限:收报承包人通知后24小时。 15. 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应当进行变更的其他情形:
发包人违背通用合同条款15.1(1)目的约定,将被取消的合同中的工作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的,承包人可向监理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应当赔偿承包人损失(包括合理的利润)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其他责任。承包人应当按通用合同条款第23.1.1(1)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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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约定,在上述28天期限到期后的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按通用合同条款第23.1.1(2)目的约定,及时向监理人递交正式索赔通知书,说明有权得到的损失赔偿金额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损失赔偿金额应当包括被取消工作的合同价值中所包含的承包人管理费、利润以及相应的税金和规费。
15.3 变更程序 15.3.2 变更估价
(1)承包人提交变更报价书的期限:收到变更指示后的十天内。
(3)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的期限:收到承包人提交变更报价书后五天内。 (4)收到变更指示后,如承包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变更报价书的,监理人可自行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和调整的具体金额(如果监理人决定调整)。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因变更引起价格调整的其他处理方式:按通用条款规定。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2对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奖励方法:双方商定。 15.8 暂估价
15.8.1按合同约定应当由发包人和承包人采用招标方式选择专项供应商或专业分包人的,应当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依法组织招标工作并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
(1)在任何招标工作启动前,承包人应当提前至少14天编制招标工作计划并通过监理人报请发包人审批,招标工作计划应当包括招标工作的时间安排、拟采用的招标方式、拟采用的资格审查方法、主要招标过程文件的编制内容、对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要求、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委员会组成、是否编制招标控制价和(或)标底以及招标控制价和(或)标底编制原则,发包人应当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工作计划后 7天内给予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工作计划开展招标工作。
(2)承包人应当在发出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前至少14天,分别将相关文件通过监理人报请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7天内给予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经发包人批准的相关文件,由承包人负责誊清整理并准备出开展实际招标工作所需要的份数,通过监理人报发包人核查并加盖发包人印章,发包人在相关文件上加盖印章只表明相关文件经过发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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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审核批准。最终发出的文件应当分别报送一份给发包人和监理人备查。
(3)如果发、承包任何一方委派评标代表,评标委员会应当由七人以上单数构成。除发包人或者承包人自愿放弃委派评标代表的权利外,招标人评标代表应当分别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等额委派。
(4)设有标底的,承包人应当在开标前提前48小时将标底报发包人审核认可,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标底后24小时内给予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和发包人应当共同制定标底保密措施,不得提前泄露标底。标底的最终审核和决定权属于发包人。
(5)设有招标控制价的,承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前提前7天将招标控制价报发包人审核认可,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控制价后72小时内给予认可或者提出修改意见。招标控制价的最终审核和决定权属于发包人,未经发包人认可,承包人不得发出招标文件。
(6)承包人在收到相关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后,应当在24小时内通过监理人转报发包人核查,发包人应当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评标报告后48小时内核查完毕,评标报告经过发包人核查认可后,承包人才可以开始后续程序,依法确定中标人并发出中标通知书。
(7)承包人与专业分包人或者专项供应商订立合同前20天,应当将准备的用于正式签定的合同文件通过监理人报发包人审核,发包人应当在监理人收到相关文件后 10 天内给予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批准的合同文件签订相关合同,合同订立后7天内,承包人应当将其中的两份副本报送监理人,其中一份由监理人报发包人留存。
(8)发包人对承包人报送文件进行审批或提出的修改意见应当合理,并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9)承包人违背本项上述约定的程序或者未履行本项上述约定的报批手续的,发包人有权拒绝对相关专业工程或者涉及相关专项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工程进行验收和拨付相应工程款项,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本项上述约定履行审批手续的,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5.8.3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者
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其最终价格的估价人为:无 或者按照下列约定: 无 。
16. 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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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方法: 无 。 17. 计量与支付 17.1 计量 17.1.2 计量方法
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或其适用的修订版本。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按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进行计量。
17.1.3 计量周期
(1)本合同的计量周期为月,每月 日为当月计量截止日期(不含当日)和下月计量起始日期(含当日)。
(2)本合同 (执行(采用单价合同形式时)/不执行(采用总价合同形式时))通用合同条款本项约定的单价子目计量。总价子目计量方法按专用合同条款第17.1.5项总价子目的计量 (支付分解报告/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计量)。
17.1.5 总价子目的计量—支付分解报告
总价子目按照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支付。承包人应根据合同条款第10条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和总价子目的总价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作量等因素对各个总价子目的总价按月进行分解,形成支付分解报告。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经过监理人批复的合同进度计划后7天内,将支付分解报告以及形成支付分解报告的分项计量和总价分解等支持性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支付分解报告后7天内给予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经监理人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为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支付分解表应根据合同条款第10.2款约定的修订合同进度计划进行修正,修正的程序和期限应当依照本项上述约定,经修正的支付分解表为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
(1)总价子目的价格调整方法: 。 (2)列入每月进度付款申请单中各总价子目的价值为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中对应月份的总价子目总价值。
(3)监理人根据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复核列入每月进度付款申请单中的总价子目的总价值。
(4)除按照第15条约定的变更外,在竣工结算时总价子目的工程量不应当重新计量,签约合同价所基于的工程量即是用于竣工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17.1.5 总价子目的计量--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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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价子目的价格调整方法: 。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对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计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款支付的依据。
(2)承包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第17.1.3(1)目约定的每月计量截止日期后,对已完成的实体性消耗子目(包括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出具体工程量的非实体性消耗子目),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第17.1.2项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对已完成的非实体性消耗的子目按其总价构成、费用性质和实际发生比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4)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5)除按照第15条约定的变更外,在竣工结算时总价子目的工程量不应当重新计量,签约合同价所基于的工程量即是用于竣工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1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 (1)预付款额度
实体性消耗部分的预付款额度: 。 非实体性消耗部分预付款额度: 。 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用预付额度: 。 (2)预付办法
预付款预付办法: 。 预付款的支付时间: 。
安全文明施工费用的预付不受上述预付办法和支付时间约定的制约,发包人应当在不迟于通用合同条款第11.1.1项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天内将安全文明施工费用的预付款一次性拨付给承包人。
发包人逾期支付合同约定的预付款,除承担通用合同条款第22.2款约定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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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还应向承包人支付按专用合同条款第17.3.3(2)目约定的标准和方法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17.2.2 预付款保函
预付款保函的金额与预付款金额相同。预付款保函的提交时间: 。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的扣回办法: 。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2进度付款申请单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 。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内容: 。 17.3.3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2)发包人未按专用合同条款第17.2.1(2)目、通用合同条款第17.3.3(2)目、第17.5.2(2)目和第17.6.2(2)目约定的期限支付承包人依合同约定应当得到的款项,应当从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承包人应当按通用合同条款第23.1(1)目的约定,在最终付款期限到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说明有权得到按本款约定的下列标准和方法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不影响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承担通用合同条款第22.2款约定的其他违约责任的权利。
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为 。 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 (5) 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总价款的95%,质保金5%,一年后无技术质量问题付清。 17.4 质量保证金
17.4.1质量保证金由监理人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按进度付款证书确认的已实施工程的价款、根据合同条款第15条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根据合同条款第23条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以及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返还、合同条款第16条约定的价格调整金额、此前已经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进度款以及已经扣留的质量保证金)的总额的百分之五(5%)扣留,直至质量保证金累计扣留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为止。
17.5 竣工结算 17.5.1竣工付款申请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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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份数: 。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 竣工付款申请单的内容: 。 17.6 最终结清 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期限: 。 18. 竣工验收
18.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承包人负责整理和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应当符合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或)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有关施工资料的要求,具体内容包括:按《鞍山市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执行。
竣工验收资料的份数: 。
竣工验收资料的费用支付方式: 。 18.3 验收
18.3.5经验收合格的工程, 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按照第18.2款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或按照本款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以两者中时间在后者为准)。
18.5 施工期运行
18.5.1需要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设备安装工程: 。 18.6 试运行
18.6.1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的组织与费用承担
(1)工程设备安装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运行条件,由承包人组织试运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 工程设备安装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运行条件,由发包人组织试运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投料试运行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18.7 竣工清场
18.7.1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负责按照通用合同条款本项约定的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并承担相关费用,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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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 施工队伍的撤离
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可以继续在施工场地保留的人员和施工设备以及最终撤离的期限: 。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7 保修责任
(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本工程施工所有内容。
(2)工程质量保修期限: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 (3)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
承包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应当与本款上述约定内容一致,并在向监理人报送合同条款第18.2款约定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时,一并报送监理人。
20. 保险 20.1 工程保险
本工程 (投保/不投保)工程保险。投保工程保险时,险种为: ,并符合以下约定。
(1)投保人: 。 (2)投保内容: 。 (3)保险费率:由投保人与合同双方同意的保险人商定。 (4)保险金额: 。 (5)保险期限: 。 20.4 第三者责任险
20.4.2保险金额: ,保险费率由承包人与发包人同意的保险人商定,相关保险费由承包人承担。
20.5 其他保险
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的保险: 。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保险凭证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的期限: 。 20.6.4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时,承包人和发包人负责补偿的责任分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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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通用合同条款第21.1.1项约定的不可抗力以外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的等级范围约定: 。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1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通用合同条款第21.3.1项约定的原则承担。
24. 争议的解决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合同双方友好协商不成、不愿提请争议组评审或者不愿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选择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壹)提请 鞍山 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合同双方均有约束力。
(贰)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4.3 争议评审
24.3.4争议评审组邀请合同双方代表人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的期限: 。 24.3.5争议评审组在调查会后作出争议评审意见的期限: 。 25.补充条款 25.1合同价款的约定
25.1.1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总价合同
合同总价在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的招标内容(工程内容)风险范围之内不可调整。 25.1.2发包人改造方案发生变更时,承包人的施工方案应做相应调整,但施工费用不变;承包人的施工方案有可能由于施工要求或专家评审等原因在施工过程中进行调整,承包人应无条件考虑并接受该风险,发包人不会因此增加施工费用。
在履行施工合同期间,对因物价变动或其它因素而导致的检测人员及其它总额费用的变化或服务期限的延长,均不予调整施工费用。施工结算时任何因忽视、误解、遗漏等情况而导致的索赔申请将不被批准;合同金额不因工期的变化而调整。
25.1.3承包人承担施工期间现场所有用水、用电及附加损耗发生的费用,不再要求发包人支付该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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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4承包人应按照国家及地方的相关法规为本项目的全部雇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25.1.5承包人应按照国家及地方的相关法规为本项目的市外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及基本医疗保险。
25.2合同份数
双方约定合同正本份数: 份;副本份数: 份 25.3工程承包范围:施工图纸范围内的所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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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合同协议书
编号: 发包人(全称): 法 定 代 表 人: 法定注册地址:
承包人(全称): 法 定 代 表 人: 法定注册地址:
发包人为鞍山市工程技术学校(以下简称“本工程”),已接受承包人提出的承担本工程的施工、竣工、交付并维修其任何缺陷的投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共同达成并订立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示范校施工实训分区
工程地点: 鞍山市 工程内容: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付款方式: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三、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满足国家质量标准 五、合同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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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采用 固定总价 合同形式。 六、签约合同价
金额(大写): 元(人民币) (小写)¥: 元
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 元 暂列金额: 元(其中计日工金额 元) 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 元 专业工程暂估价: 元 七、承包人项目经理:
姓名: ; 职称: ; 身份证号: ; 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 八、合同文件的组成
下列文件共同构成合同文件: 1、本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竞争性谈判响应承诺书;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包括竞争性谈判文件)。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九、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定义与合同条款中的定义相同。
十、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交付并在质量保修期内对工程缺陷承担维修责任。
十一、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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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协议书连同其他合同文件正本一式 份,副本一式 份。 十三、验收按《鞍山市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执行。
十四、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但不得背离本协议第七条所约定的合同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补充协议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 法定代表人或其
委托代理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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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供应商自觉抵制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行为承诺书
鞍山市工程技术学校:
开展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是中央确定的治理商业贿赂六个重点领域之一,它既是完善市场经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又是从源头上抑制腐败的有力措施,意义重大、影响深远。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部署及要求,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维护政府采购制度良好声誉,在参与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政府采购活动中,我方庄重承诺:
一、依法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公平竞争。
二、不向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提供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对索取或接受商业贿赂的单位和个人,及时向财政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举报。
三、不以提供虚假资质文件等形式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不以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四、不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它报价供应商,与其它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报价供应商保持良性的竞争关系。
五、不与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恶意串通,自觉维护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六、不与其它供应商串通采取围标、陪标等商业欺诈手段谋取成交,积极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采购单位的合法权益。
七、严格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约定义务,不在政府采购合同执行过程中采取降低质量或标准、减少数量、拖延交付时间等方式损害采购单位的利益,并自觉承担违约责任。
八、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及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供应商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署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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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册一:图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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