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录管理
1. 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见附件1)
(一)名录登记申请材料(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复印件):
2. 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见附件2)。
3.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5.《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6. 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办理流程
1. 企业提交申请材料,外汇局审核无误后,将企业列入名录
2. 为企业办理网上业务开户,开通监测系统企业端,并打印监测系统业务管理员代码、初始密码交予企业
(二)名录变更申请材料(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复印件):
名录内企业的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外汇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1.名录变更申请书(见附件3)。
2.相应变更文件或证明(工商部门准予企业变更通知书)
3. 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4.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三)名录注销申请材料
名录内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应当于30天内持注销名录申请书、相关部门文件或证明(终止经营或不再从事对外贸易的除外)元件及复印件主动到外汇局办理名录注销手续:
1、终止经营或不再从事对外贸易的; 2、被工商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 3、被商务主管部门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的。 二、辅导期企业管理
新列入名录的企业自登记之日起进入辅导期,截止日期为企业列入名录后发生首笔贸易外汇收支业务起第90天(企业可登陆监测系统—企业信息管理—企业管理状态查询—企业管理信息查询查看)。企业应在辅导期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外汇局现场书面报告。未按规定报告的,外汇局可将企业列为B类企业。报告提交材料:
1. 《进出口收付汇信息报告表》(见附件4) 2.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办理流程:
1. 按不同类型填写《进出口收付汇信息报告表》,加盖单位公章到外汇局现场办理辅导期报告审核手续。
2. 外汇局审核后予以办理。
附件1
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局:
本公司因业务需要,申请加入“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现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及实施细则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并提交以下资料,请予以登记。本公司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无讹。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中华人民共
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注:以上资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企业代码 经济类型代码及名称 企业名称 行业类型代码及名称 是否保税监管区域企业 是 否 法定代表人姓名 及手机号码 海关注册号 外币注册币种 人民币注册资金 经营范围 企业地址 邮编 传真 企业联系人 保税监管区域类型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护照号码 工商注册号 外币注册资金 最初设立日期 电话 电子邮箱 联系人移动电话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公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注意事项及填表说明:
请认真阅读以下填表说明,按要求填写相关事项,因填写不准确造成的后果自行承担:
1.企业代码:应为“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代码,共9位;
2.经济类型代码及名称:按照“经济类型代码及名称表”内容选择其中一 项填写(可现场对照填写);
3.行业类型代码及名称:按照“行业类型代码及名称表”内容选择其中一 项填写(可现场对照填写);
4.是否保税监管区域企业:是否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 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企业,填写是或否;
5.海关注册号:应为“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中“海 关注册登记编号”,共10位;
6.工商注册号:应为营业执照中的“注册号”,共15位; 7.最初设立日期:应为营业执照中的“成立日期”;
8.经营范围:应为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
附件2:
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
本企业已知晓、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及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规定,并已仔细阅读、知晓、理解本确认书告知和提示的外汇局监管职责。
一、依法从事对外贸易。对于本企业具有真实、合法交易基础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在按规定提交有关真实有效单证的前提下,享有根据外汇管理法规规定便利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的权利。
二、对外汇局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处罚等,享有依法进行申诉、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
三、接受并配合外汇局对本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支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如实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单证资料;按规定进行相关的业务登记与报告;按照外汇局分类管理要求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四、若违反外汇管理法规规定,接受外汇局依法实施的包括罚款、列入负面信息名单、限制贸易信贷规模和结构、限制结算方式、对外公布相关处罚决定等在内的处理措施。
五、知晓并确认本确认书适用于货物贸易外汇收支。本企业资本项目、服务贸易等其他项目外汇收支按照相关项目的外汇管理法规规定依法办理。本确认书未尽事项,按照有关外汇管理法规规定执行;相关外汇管理法规规定发生变化的,以新的外汇管理法规规定为准。
六、本确认书自本企业签署时生效。本企业将认真学习并遵守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规定,积极支持配合外汇局对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管理。
企业(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为进一步促进贸易便利化,更好地为企业服务,全面实施国家依法行政纲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规定等,制定本确认书,提示企业相关外汇管理法规规定和依法享有的权利。企业签署本确认书并认真执行,享有依法便利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权利。 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在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具有真实、合法交易基础,满足有关单证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一致性审核要求的前提下,对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不予限制。 外汇局根据国际收支形势等具体情况,制定、调整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规定,并依法通过文告、外汇局政府网站等适当的公开、透明的方式予以公布。 外汇局依法对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支进行监督检查。对企业未能遵守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附件3
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变更申请书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局:
本公司因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注册资本 □公司类型□经营范围 □联系方式 发生变更,申请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变更手续。现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及实施细则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并提交以下资料,请予以变更。本公司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无讹。(变更联系方式可不提供1、2项)
1.相应变更文件或证明(工商部门准予企业变更通知书) 2.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3.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注:以上资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企业名称 变更事项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注册资本 公司类型 经营范围 联系方式 变更前 企业代码 变更后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公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4-1
进出口收付汇信息报告表(出口收汇项下)
企业名称(盖章):
企业代码: 辅导期截止日期: 年 月 日 出口收汇信息 出口货物信息 出口退汇信息 差额情况 序号 出口收汇申报号码 收汇币种金额 对应的出口报关单海关编号 报关币种金额 支出申报号码 支出币种金额 差额金额 差额原因 合计 企业填报人: 填报日期: 联系电话: 外汇局经办人: 审核日期:
填表说明:
1、辅导期截止日期:企业可登陆监测系统—企业信息管理—企业管理状态查询—企业管理信息查询查看; 2、出口收汇申报号码:指《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内收入申报单》上的22位“申报号码”; 3、差额金额=出口收汇金额-对应的出口报关金额-出口退汇金额;
4、企业应在辅导期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填报该表,到外汇局进行现场逐笔报告辅导期间发生的所有收付汇及进出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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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2
进出口收付汇信息报告表(进口付汇项下)
企业名称(盖章):
企业代码: 辅导期截止日期: 年 月 日 出口收汇信息 出口货物信息 出口退汇信息 差额情况 序号 出口收汇申报号码 收汇币种金额 对应的出口报关单海关编号 报关币种金额 支出申报号码 支出币种金额 差额金额 差额原因 合计 企业填报人: 填报日期: 联系电话: 外汇局经办人: 审核日期:
填表说明:
1、辅导期截止日期:企业可登陆监测系统—企业信息管理—企业管理状态查询—企业管理信息查询查看;
2、进口付汇申报号码:指《境外汇款申请书》/《境内汇款申请书》/《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上的22位“申报号码”; 3、差额金额=出口收汇金额-对应的出口报关金额-出口退汇金额;
4、企业应在辅导期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填报该表,到外汇局进行现场逐笔报告辅导期间发生的所有收付汇及进出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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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3 进出口收付汇信息报告表(转口贸易项下)
企业名称(盖章):
企业代码: 辅导期截止日期: 年 月 日 转口贸易收汇信息 转口贸易付汇信息 差额情况 序号 转口贸易收汇申报号码 合计 收汇币种金额 转口贸易付汇申报号码 付汇币种金额 差额币种金额 差额原因 企业填报人: 填报日期: 联系电话: 外汇局经办人: 审核日期:
填表说明:
1、辅导期截止日期:企业可登陆监测系统—企业信息管理—企业管理状态查询—企业管理信息查询查看; 2、收汇申报号码:指《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内收入申报单》上的22位“申报号码”;
付汇申报号码:指《境外汇款申请书》/《境内汇款申请书》/《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上的22位“申报号码”; 3、差额金额=转口贸易收汇-转口贸易付汇;
4、企业应在辅导期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填报该表,到外汇局进行现场逐笔报告辅导期间发生的所有收付汇及进出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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