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单位的劳动合同
篇一:用工单位派遣单位劳动者法律关系
劳务派遣,是指具有法定经营资质的人才派遣服务机构与劳动者个人建立劳动关系从而拥有人才的劳动力使用权并承担雇主责任,将签约人员外派至使用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从事相关工作,并向被外派的位收取相关费用的盈利性经营行为。派遣服务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构成了劳动合同关系,派遣服务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形成了合作关系,由此,三方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劳动法律关系。劳务派遣作为一种特殊用工方式,对于扩大就业、节约企业用人成本和管理成本具有双重意义。本文仅从用工单位角度出发,就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追偿权谈一点见解,以期抛砖引玉。 一、劳务派遣法律关系的性质
劳务派遣所形成的其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合同关系,而是涉及劳务派遣单位、实际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三方,包含劳务派遣单位和实际用工单位之间的劳务派遣合同关系、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及实际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劳务关系这三个法律关系。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期间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但对被派遣劳动者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没有作出规定。
《侵权责任法》增加了劳务派遣职务侵权责任承担的内容,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实际用工单位应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受特定实际用工单位委托招聘劳动者,并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将劳动者派遣到实际用工单位工作,其劳动过程由该单位管理,其工资、福利、社会保险费等由该单位提供给派遣单位,再由派遣单位支付给劳动者,并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等事务的一种特殊用工形式。实行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合同》,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实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务协议》,实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双方之间只有使用关系,没有聘用合同关系,劳务派遣单位已经不同于一般职业中介机构,它成为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劳务派遣的这种用工方式明显有别于传统的用工方式,因为传统的用工方式只涉及双方主体,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而劳务派遣却不同,它存在三方主体,包括劳务派遣单位、实际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
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第五十九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上述规定确定劳务派遣单位为“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全部义务,承担依法招用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以及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经济补偿金、支付工资、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缴费等义务;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为“用工单位”,依法承担安排劳动者休息休假、提供劳动保护、允许劳动者参加或组织工会等义务。 二、劳务派遣中权利义务的分配
劳务派遣涉及三个法律关系,即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派遣协议关系、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劳动指挥管理关系。对不同的法律关系进行权利义务分配的方法也有所不同。
1、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系劳动合同关系,这种劳动合同与传统的劳动合同有所不同,主要体现在派遣劳动合同中雇佣与使用是相分离的,但从本质上说,派遣劳动合同仍属于劳动合同关系的范畴,劳务派遣单位也就应当承担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的全部义务,其主要义务为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以及对被派遣劳动者负有保护照顾、办理社会保险等义务。
2、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依据派遣协议成立民事合同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应遵循私法自治的原则,由双方在合同中自行协商确定。无论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在派遣协议中如何分配其权利义务,该约定只对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有效,而对于被派遣劳动者并不生效,被派遣劳动者仍可基于其与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分别形成的法律关系主张权利。例如在上述案例中,即使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在派遣协议中约定“工伤事故用工单位概不负责”,该约定对劳动者亦不生效,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劳动者依然可以主张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3、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尽管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但由于被派遣劳动者是向用工单位实际提供劳动,用工
单位享有对劳动者的指挥监督权,双方实际上存在着隶属关系与人身关系的结合,故而为了保护劳动者,将用工单位依据私法上的利他契约而负有的对被派遣劳动者的附随义务通过劳动法而上升为其对劳动者负有的特殊保护照顾义务。这种保护照顾义务的内容主要包括:用工单位应当向被派遣劳动者提供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应当保证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及与其他正式职工同工同酬;应当保护被派遣劳动者的一般人格权不受侵害等。 三、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追偿权
《侵权责任法》对于劳务派遣用工纠纷中的追偿问题未作出明确规定,但根据该法关于劳务派遣中规定承担责任的实质来看,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肯定享有追偿的权利,至于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追偿,情况比较复杂,不同行业,不同工种,不同安全条件,其追偿条件应有所不同。实践中应注意两点:一是对于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因劳动者侵权已承担赔偿责任后,能否向劳动者进行追偿?如上述单位能够证明侵权是由于劳动者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且该行为超出了法律赋予的职权或单位的授权范围,其应享有追偿权。但不能将经营的风险转嫁给劳动者,也不能在用人单位有监督管理之过失的情况下,让劳动者承担大部分责任。二是对于用工单位因劳动者侵权已承担赔偿责任后,能否向有过错的劳务派遣单位追偿?对于这个问题,在用工单位对
外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情况下,对于有过错的劳务派遣单位来说,根据《侵权责任法》关于劳务派遣中规定承担责任的实质来看,用工单位享有对劳务派遣单位进行追偿的权利,让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起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当然,如 果劳务派遣单位已经对被派遣劳动者承担了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用工单位就不能再对劳务派遣单位行使追偿权。
关于追偿权的问题,一些国家和地区法律中做出过规定,比如,日本民法规定,雇用他人者,对受雇人因执行其职务而加于第三人的损害,负赔偿责任。不妨碍雇用人对受雇人行使求偿权。地区“民法”规定,对于为侵权行为的受雇人,雇用人有求偿权。但是,目前对追偿权规定的国家和地区不多,从规定追偿权的规定看,也较为原则。据了解,从目前发展趋势看,不少国家越来越雇主行使追偿权的或者不允许雇主进行追偿,认为雇主可以通过企业保险等方式来解决赔偿费用的问题。我国现行法律对追偿权的问题做出过规定,比如,物权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律师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公证法
第四十三条规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
劳动者如果因过错损害到用工单位的合法权益且造成了经济损失,须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劳动者的经济承受能力有限,因此,用工单位的经济损失往往很难得到完全的弥补。用工单位如想保护自身的权益,就应当把这种员工的侵权责任转化为派遣服务机构的违约责任。具体来说,就是在派遣协议中约定:派遣服务机构应教育自己的员工遵守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动者违反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造成用工单位损失的,视为劳务派遣单位违反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派遣单位对用工单位承担违约责任后,可适当追究劳动者的责任。这样,既避免了侵权责任的难以认定,也强化了派遣服务机构的雇主责任,还可以最大程度的弥补用工单位的经济损失。
四、规定追偿权的利与弊
在侵权责任法中规定追偿权可以说是一把双刃剑,其有利的一面体现在:首先,可以促使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谨慎行事,认真对待自己的工作,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其次,可以明确界定追偿的范围,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追偿权,在某种程度上可能更有利于对工作人员的保护;此外,可以通过
对主观恶意较大的工作人员进行追偿以起到制裁的作用,并在一定程度上弥补用人单位的损失。但是,规定追偿权也有其不利的因素,主要表现在:1、侵权责任法主要解决对外责任的问题,用人单位和工作人员的内部责任可以通过协议等方式来约定。对于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或者显失公平的约定,工作人员可以依法要求撤销或者确认该约定为无效。2、如何确定用人单位追偿权的条件比较困难。如果规定在工作人员有故意的情形下可以追偿,那么是否意味着工作人员出现了重大过失就不能追偿,容易引发歧义;如果将追偿条件为工作人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那么在一些情况下,可能范围又过宽,同时又排除了一般过失,使范围变窄。因为不同行业、工种的工作环境不同,有的行业具有一定的危险性或者与公众接触较多,容易引发事故;有的行业则安全性较强,或者具有封闭性,不易造成对他人的损害。总之现实中的情况错综复杂,很难以一个统一的标准来确定追偿权的条件。3、目前我国职工工资水平还不太高,和用人单位相比,工作人员在劳动关系中属于弱者,在经济上处于劣势地位。如果对追偿权作出明确规定,有的用人单位可能利用该条规定,将本应承担的责任转嫁给工作人员。考虑到追偿权的问题比较复杂,追偿条件规定过严,对广大劳动者不利;追偿条件规定过宽,也不利于工作人员谨慎工作,减少事故的发生。不同行业、不同工种和不同劳动安全条件,其追偿
条件应有所不同。因此,本法对于追偿权的问题没有作出规定。但是,本法未作规定,不影响用人单位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双方
的约定来行使追偿权,如果用人单位和工作人员对于能否追偿或者追偿多少有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由人民根据具体情况公平解决。 篇二:劳务员考题及答案
第 1.题( )是指基于与被保险人的一定关系而享有一定保险利益的主题。-----正确答案:(D).您选择了:() A.保险机构 B.担保人 C.保险人
D.受益人 受益人 受益人 受益人 受益人 受益人 第 2.题( )是一种主要的养老保险待遇。-----正确答案:(D).您选择了:() A.失业保险金 B.下岗抚慰金 C.社会保险金 D.基本养老金
第 3.题基本养老金的支付是( )。-----正确答案:(B).您选择了:() A.按半年支付
B.按月支付 C.按季度
D.按月或一次性支付
第 4.题( )是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一个组成部门,只由职工自愿参加、自愿选择经办机构的一种补充保险形式。-----正确答案:(C).您选择了:() A.基本养老金 B.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C.施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D.员工津贴
第 5.题( )是与正规就业相对而言的一种就业状态。-----正确答案:(A).您选择了:() A.国企工作 B.灵活就业 C.机关工作 D.教育行业
第 6.题用人单位应当在( )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正确答案:(C).您选择了:() A.面试录用日 B.报道日 C.用工之日 D.试用期
第 7.题木工一级分包企业注册基本金( )以上-----正确答案:(C).您选择了:() 万 万 万 万
第 8.题砌筑作业一级分包企业具有初级上砖瓦、抹灰技术工人不少于( )人。-----正确答案:(A).您选择了:() 第 9.题连续订立( )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正确答案:(B).您选择了:() A.一 B.二 C.三 D.四
第 10.题劳动者接到《签订劳动合同通知书》后,自用工之日起( )之内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免责终止劳动关系。-----正确答案:(D).您选择了:() A.一周 B.半个月 C.三周 D.一个月
第 11.题召开发标会的上一个流程是( )。-----正确答案:(C).您选择了:() A.招标登记备案 B.接受投标文件 C.资格预审 D.书面报告备案
第 12.题组织评标的下一个流程是( )-----正确答案:(D).您选择了:() A.发中标通知书 B.订立书面合同 C.书面报告备案
D.提交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
第 13.题( )入场前应与项目经理部签订“分包施工合同”。-----正确答案: (B).您选择了:() A.总包单位 B.分包单位 C.劳务公司 D.工程部
第 14.题( )表示完成同一产品中的各单项(工序或工种)定额的综合。-----正确答案:(C).您选择了:() A.产量定额
B.时间定额 C.综合定额 D.劳动定额
第 15.题工序的施工特点是在此生产过程中工人的编制不变、工作地点不变,而( )。-----正确答案:(A).您选择了:()
A.材料和工具可以发生变化
B.材料可以发生变化,工具不可以发生变化 C.材料不可以发生变化,工具可以发生变化 D.材料和工具都不可以发生变化
第 16.题( )造成的工作时间损失,是指工人迟到、早退、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内聊天等造成的工时损失。-----正确答案:(B).您选择了:() A.遵守劳动纪律 B.违背劳动纪律 C.因公出差 D.外出采购
第 17.题( )是指用人单位与有关社会服务机构为满足劳动者生活的共同需要和特殊需要,在工资和社会保险之外向职工及其亲属提供一定的货币、实物、服务等形式的物质帮助。-----正确答案:(D).您选择了:() A.薪酬
B.职工奖励 C.职工补贴 D.职工福利
第 18.题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一般是按照( )阶段顺次组成的。-----正确答案:(C).您选择了:() A.调解、诉讼、仲裁 B.仲裁、调解、诉讼 C.调解、仲裁、诉讼 D.调解、诉讼
第 19.题( )是企业劳务管理人员根据企业自身施工生产需要和劳动力市场供需状况所制定的。-----正确答案:(D).您选择了:() A.人员配备计划 B.教育培训计划 C.考核计划 D.劳务管理计划
第 20.题某队有生产工人100人,7月份病事假72工日,开会学习40工日,公休假日8天,加班450工日,出差、联系材料20工日,其中1人协助炊事班,2人守卫,其余工人没有执行定额的620工日,全月共完成定额工日2025日,执行定额面为( )。-----正确答案:(D).您选择了:() %
% % %
第 21.题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的上一个劳务流程是( )。-----正确答案:(D).您选择了:() A.劳务招投标
B.与劳务作业人员签订劳务合同 C.建立工资表 D.确定劳务作业队伍
第 22.题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不得超过( )。-----正确答案: (A).您选择了:() 小时 小时 小时
第 23.题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 )支付劳动报酬。-----正确答案:(C).您选择了:() A.每一年 B.每半年 C.按月 D.每三月
第 24.题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
不得超过( )。-----正确答案:(A).您选择了:() A.一个月 B.半年 C.两个月 D.半个月
第 25.题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劳动期限不满( )的,不得约定试用期。-----正确答案:(D).您选择了:() A.一个月 B.半年 C.两个月 D.三个月
第 26.题通过实名制管理系统的使用,要达到的目的不包括。 ( )。-----正确答案:(C).您选择了:() A.准确掌握入场作业人员的基本情况和数量,保证合法用工。
B.加强农民工工资分配管理,保障按月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月度工资,保障农民工工资足额发放到本人手中。
C.显示企业管理能力。
D.提高建筑企业劳务管理水平,改进企业劳务管理手段,提高劳务管理效率。 第 27.题( )是指发包劳务作业的施工
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正确答案:(C).您选择了:()
A.劳务作业承包人 B.劳务作业分包人 C.劳务作业发包人 D.劳务作业下发
第 28.题( )是指企业临时用工下,往往是为了一个工程项目而临时招用工人。-----正确答案:(A).您选择了:() A.零散的劳务承包 B.劳务承包 C.劳务发包 D.劳务作业总包
第 29.题( )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正确答案:(B).您选择了:() A.转让 B.转包 D.让出
第 30.题劳务培训计划的实施需要落实下面哪些方面( )。-----正确答案: (A).您选择了:()
A.师资、教材、场地、资金 B.场地、资金 C.师资、教材 D.师资、教材、场地
第 31.题在劳务报酬支付环节中,全部工作完成后经工程承包人认可后( )天内劳务分包人向工程承包人递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正确答案:(B).您选择了:() 第 32.题劳务分包队伍安全管理体系健全,人员进场安全教育面达到( )。-----正确答案:(D).您选择了:() % % % %
第 33.题培训实施流程中,下发培训通知给相关人员的下一个流程是( )。-----正确答案:(C).您选择了:() A.培训资料整理 B.培训实施 C.做好培训前准备 D.年度培训计划
第 34.题现阶段,建筑施工企业实行( )两层分离的用工体质。-----正确答案:(A).您选择了:() A.管理层与作业层
B.管理层与农民工 C.技术人员与农民工 D.作业层与农民工
第 35.题( )是劳务分包企业进场作业人员实际发生作业行为工资分配的证明,也是总承包单位协助劳务分包企业处理劳务纠纷的依据。-----正确答案:(C).您选择了:() A.劳务人员考勤表 B.劳务人员工资表
C.劳务作业人员工资表和考勤表 D.劳务人员工时
第 36.题发包人应当在劳务分包合同订立后( )日内,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劳务分包合同及在京施工人员备案。-----正确答案:(D).您选择了:() 篇三:劳务派遣协议(与用工单位签订) 劳务派遣服务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乙方为甲方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事宜
达成本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一、总则
第一条 劳务派遣关系
甲方与乙方签订本协议建立劳务关系;甲方与派遣员工的关系为有偿使用关系;
乙方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第二条 协议期限
本协议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有效期年。派遣期限不得少于贰年。 第三条 派遣员工数量
本协议签订时,由乙方派往甲方的派遣员工共 人(具体名单详见《派遣员工
确认表》)。在本协议履行期间派遣员工数量变更的,以实际人员数量为准。 第四条 用工条件
乙方给甲方派遣的员工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基本要求
学历 ;年龄 ;性别:工作经验 。 (二)技能要求:。 (三)其它: 。 第五条 用工规则
(一)乙方派遣员工应符合甲方的用工条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甲
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忠于职守,诚实守信,作风正派,服从甲方的管理和工作安排,
积极完成甲方分配的各项任务。乙方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及规定,及
时为被派遣员工办理录用备案、劳动合同签订等各项用工手续。处理涉及被派遣员工劳动关系的有关事宜,负责建立、接转被派遣员工档案。
(二)甲方应为派遣员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措施及符合国家标准的卫生和安全条件,并提供派遣员工工作所必须的设备(工具)。
(三)乙方派遣员工与甲方员工实行同工同酬、同福利,派遣员工与甲方员工在遵守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和履行劳动义务上一律平等。甲方按月向乙方支付派遣员工的工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费用,乙方应按时足额发放派遣员工的劳务报酬,并为派遣员工按时、足额缴纳国家规定的各项保险,办理派遣员工在甲方工作期间各项保险的申报、申领、保险关系转移、理赔等相关手续,乙方应保证被派遣员工到达甲方时社会保险关系清楚。派遣员工的工作内容若有变动,甲方应该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办理相关手续。
(四)派遣员工在甲方工作期间内的福利待遇按甲方的相关制度及管理办法执行;派遣员工的升职条件、服务范围、工作职责、工作地点等由甲方确定。
(五)派遣员工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由甲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六)乙方派遣员工在甲方执行 工作制,超时加班的,甲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派遣员工支付加班报酬。 (七)乙方派遣员工签订不少于两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试用期工资标准不得低于 元/月,转正后工资标准不得低于 元/月。
(八)乙方应派专人协调甲方与派遣员工之间的关系,负责派遣员工的日常管理,处理劳动争议及其他与务工有关的事宜。
二、劳务费用结算 第六条 劳务费用构成
按本协议约定实施劳务派遣后,甲方按月向乙方支付劳务费用。劳务费用的构成及标准如下: (一)派遣员工的劳动报酬
按照甲方绩效考核制度发放,并由甲方向乙方提供劳动报酬清单。
(二)社会保险费
甲方分月按大连市社会保险规定向乙方支付派遣员工的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费用,其缴费数额由乙方按国家和大连市地方规定进行计算。 (三)住房公积金
甲方分月按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缴费规定向乙方支付派遣员工的住房公积金,其缴费数额由乙方按甲方确定的比例
进行计算。
(四)派遣服务费
甲方按月向乙方支付派遣服务费,派遣服务费按每名派遣员工每月 元的标准支付。 (五)其它费用
如档案保管费、体检费、旅游费、书报费、商业保险费、员工福利等除派遣服务费以外的其他费用,由甲方单独支付。 第七条 结算规则
(一)每月费用结算日为 日 ;劳务费用支付日为日前。 (二)费用结算期:甲方按月支付乙方劳务派遣费用,一个日历月份为一个劳务派遣费用结算期,即:从每个月的1日起至月末的最后一日止。
(三)派遣员工劳动报酬的结算:根据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劳动报酬清单结算。
(四)社会保险费的结算:甲方应在每月 日前以书面形式将人员增减情况通知乙方,办理社会保险增加或停缴手续。依据大连市社会保险规定结算社保费用,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当月,甲方照常支付社会保险费用。除派遣员工个人原因外,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间晚于终止社会保险参保时限的,甲方照常支付次月的社会保险费用。
(五)住房公积金结算:甲方应在每月 日前以书面形式将人员增减情况通知乙方,办理住房公积金的增加或停缴
手续。依据甲方确定的缴费比例结算住房公积金。 (六)派遣服务费的结算:不足一个月按日计算,全月按个工作日计算。
(七)其它费用的结算:按甲方确定的数额进行结算。 (八)在费用结算日之后发生的一切变动在下月进行结算和支付。
(九)乙方银行账户 企业名称: 开 户 行: 账 号:
第 费用结算方法
(一)甲方每月 前根据乙方派遣员工实际完成工作量、考勤资料及劳动
纪律等情况向乙方提供上月派遣员工的劳动报酬清单,每月 前乙方给甲方出具所有劳务费结算清单,经双方确认无误后,乙方开具,每月 日(费用支付日)甲方将上月劳务费用打入乙方账户。
(二)乙方须在每月 日按时足额将上月派遣员工的劳动报酬发放到派遣员工的工资卡内。遇国家法定节假日提前发放,特殊情况可适当顺延,但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 三、劳务派遣工作程序
第九条 甲乙双方约定,按以下程序进行劳务派遣:
(一)提供录用人员名单
甲方将录用人员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联系电话等信息提供给乙方(附件一)。 (二)体检
乙方通知并组织录用人员到甲方指定医院进行体检,体检费用由甲方支付。
(三)乙方给甲方出具《派遣员工接收函》并附上体检报告,与甲方商洽是否同意接受体检合格人员派往甲方工作。 (四)甲方在《派遣员工确认表》上盖章,作为甲方接受派遣员工及结算劳务费用和乙方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依据。
(五)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乙方及时通知体检合格并由甲方同意派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并按甲方要求及时将乙方雇用的员工派遣至甲方工作。
(六)甲方凭以下相关资料接收派遣员工: 1、乙方出具的派遣用工通知单。 2、派遣员工身份证原件。
3、乙方与派遣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七)由乙方对派遣员工实施劳务派遣的日常管理,甲方对派遣员工实施用工管理。 四、派遣员工的退回
第十条 对于乙方派出的派遣员工,有下例情形之一的,甲方可随时退回乙方且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其中,甲方以第(一)、(二)、(三)条所述情形为由退回乙方派遣员工,须提供相应证据。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派遣员工用工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治安处罚、劳动教养等严厉行政处罚的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从事兼职工作,对完成甲方工作任务造成影响的; (六)不服从甲方工作安排的; (七)不胜任工作的;
(八)在甲方工作期间连续或累计缺勤一个月及以上的(法定节假日、婚假、丧假、产假、陪产假、节育假、带薪年休假不计入缺勤期);
(九)派遣期未满,派遣员工提出停止派遣或擅自离岗的。
第十一条 派遣员工在甲方工作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需提前35日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派遣员工一个月工资,并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相关规定一次性支付经济赔偿金后,甲方可将派遣员工退回乙方。
(一)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乙方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乙方与派遣员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三)甲方因破产、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将乙方派遣员工退回,或者终止本协议的。
第十二条 派遣员工在甲方工作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将派遣员工退回乙方。甲方在本条相应的情形消失时并按《劳动合同法》等法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等相关费用后,可将派遣员工退回乙方。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患病、因工负伤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后,可将派遣员工退回乙方。
(一)甲方非因本协议中第十条规定的情形退回派遣员工;
篇四:劳动法案例精析:劳务派遣单位没有资质,可否认定劳动者与实际用工单位之间建立劳动关系
劳动法案例精析:劳务派遣单位没有资质,可否认定劳动者与实际用工单位之间建立劳动关系? (XX-11-18 13:38:45) 转载 标签: 无忧劳动法 劳动法培训
劳务派遣 ▼ 分类: 劳务派遣
无忧劳动法劳动法案例()精析:劳务派遣应通过具有劳务派遣资质的单位进行,否则应视为劳动者与实际用工单位之间建立劳动关系!
(培训内容由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联合无忧劳动法共同创作,转载请注明) 【基本案情】
上诉人(一审被告):上海市某服务总公司徐汇区公司(以下简称“徐汇某公司”)。 上诉人(一审原告):许某。 许某于1995年3月至XX年10月7日期间在徐汇某公司从事财务工作,双方曾签有一份期限为1995年7月1日至1996年6月30日的劳务合作合同。XX年7月7日起,许某开始休假。XX年10月8日,徐汇某公司以书面形式告知
许某:“您的病假医疗期于XX年7月7日起至XX年10月6日将满三个月,根据公司关于特殊劳动关系员工的医疗期为三个月的相关规定,公司与您的劳务关系将于XX年10月7日予以终止”。许某离职前12个月每月应发工资合计1,348元,由徐汇某公司以银行转账形式发放。XX年11月10日,许某与徐汇某公司签订了一份协商解决劳资争议的协议,内容为:“1、公司同意为许某补缴期间的社保金,其个人部分约3,600元左右由本人承担。2、因许某的劳动关系属于乐邦组织,因此不存在历年的经济补偿问题,许某本人同意不再要求经济补偿。
3、许某在担任技防工作期间的帐、册等物品,必须完整移交。4、许某提出由于公司发薪日调整多次,造成少发一个月工资的情况,待公司查实后如情况确实,由公司补发一个月工资。
5、双方达成的协议,经签字后生效,双方均按协议办事。”XX年2月23日,徐汇某公司为许某补缴了1995年3月至XX年8月的社会保险费。
XX年,许某与乐邦斜土后勤服务社签有一份期限为XX年7月1日至XX年6月30日的劳务协议书,约定由乐邦斜土后勤服务社聘用许某至徐汇某公司从事财务出纳员工作。XX年1月10日,徐汇某公司与乐邦斜土保洁安保服务社签订了一份劳动岗位承包协议,约定乐邦斜土保洁安保服务社
承包徐汇某公司就业岗位,以解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XX年1月21日,许某与乐邦斜土保洁安保服务社签订了一份期限为XX年2月1日至XX年3月31日的劳动合同,约定许某同意根据乐邦斜土保洁安保服务社的工作需要在该服务社所属岗位内从事某工作。许某劳动手册显示,许某XX年9月1日至XX年10月7日期间先后与数家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其中包括上述两家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 (更多劳动法案例)
许某XX年9月社会保险费未缴纳,XX年10月至XX年9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已缴纳。
XX年4月9日,许某向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徐汇某公司:1、因未签订劳动合同支付XX年2月1日至同年10月7日的双倍工资差额21,元;2、补缴XX年9月1日至XX年10月7日的社会保险费;3、支付XX年10月1日至同年10月7日的工资元及25%的补偿金元;4、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二十八个月工资58,元。XX年3月10日,徐汇区仲裁委作出裁决:对许某的全部申诉请求均不予支持。许某不服上述裁决,遂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以下简称“一审”)提起了诉讼。 【审理过程】
一审经审理后认为,劳务派遣应通过具有劳务派遣资质的单位进行,否则应视为劳动者与实际用工单位之间建
立劳动关系。本案许某1995年3月至XX年10月7日期间一直在徐汇某公司工作,虽然其间许某曾与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签订劳动合同,但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不具有劳务派遣资质,许某、徐汇某公司之间实际履行着劳动权利义务,故许某与徐汇某公司在上述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法律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目的是使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通过书面形式予以固定和明确,使之有据可查,以防止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查无实据而遭受侵害。而通过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安排劳动者就业,是部门为解决困难人员就业而推出的一项举措,对促进社会就业起到了积极的推进作用。本案许某与乐邦斜土保洁安保服务社签有期限为XX年2月1日至XX年3月31日的劳动合同,虽然乐邦斜土保洁安保服务社不具有劳务派遣资质,但许某通过与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签订劳动合同在徐汇某公司工作,且在此前一段时间内也已采取这一形式,双方对此都未表异议,故徐汇某公司并不存在不与许某签订劳动合同的恶意,这一用工形式也无损于许某的劳动权益。因此,许某要求徐汇某公司支付XX年2月1日至XX年10月7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的诉请,不予支持。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必须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现徐汇某公司未为许某缴纳XX年9月的社
会保险费,应当依法予以补缴。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本案许某在徐汇某公司工作已超过13年零6个月,依法应享有的医疗期远不止3个月,故徐汇某公司以许某病假超过三个月为由终结双方劳动关系,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属违法解除行为,依法应支付许某相当于28个月工资的赔偿金。许某、徐汇某公司签订的解决劳资争议协议中,许某在认为其与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之间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况下,作出不再主张经济补偿金的意思表示,并不能免除徐汇某公司应当承担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许某主张的现金部分收入没有证据佐证,不予采纳,按许某离职前12个月每月应得收入1,348元作为上述赔偿金的计算标准。 综上,一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上海市某服务总公司徐汇区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为许某补缴XX年9月的社会保险费237元(其中包括许某个人应承担部分元);二、许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将个人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元给付上海市某服务总公司徐汇区公司;三、上海市某服务总公司徐汇区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许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7,744元;四、驳回许某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
判决后,徐汇某公司不服,上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以下简称“二审”)称,许某与徐汇某公司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是1995年3月至XX年8月,已经终结。从XX年9月至XX年10月7日许某与非正规就业组织签订劳动合同。XX年11月10日,许某与徐汇某公司签订了协商解决劳资争议的协议,双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办事,公司不应 支付双倍工资的赔偿金,且许某在XX年10月至XX年9月平均工资为1,046元。要求二审依法改判徐汇某公司不支付许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7,744元。 许某也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徐汇某公司恶意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要求二审支持其在一审中的所有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属实,二审予以确认。
二审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许某于1995年3月至XX年10月7日在徐汇某公司从事财务工作,期间许某与其他没有劳务派遣资质的非正规就业组织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应当确认上述期间许某与徐汇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徐汇某公司未依照法律规定给予许某医疗期,违法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二审认同一审对本案所作判决及阐述的理由,不再赘述。徐汇某公司、许某的上诉请求,缺乏理由和依据,二审均不予支持。
【审判结果】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二审于二○一○年十月十八日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原判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上海市某服务总公司徐汇区公司、上诉人许某各半负担。 本判决系终审判决。 【案例评析】
劳务派遣涉及到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接受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劳动者三方,XX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必须符合公司法设立公司的全部规定,并明确规定注册资金不得少于50万元,这样规定,是为设立劳务派遣单位设置门槛,市场上很多小型派遣企业并不符合以上条件,也就不具备劳务派遣资质。本案中,许某劳动手册显示,许某XX年9月1日至XX年10月7日期间先后与数家非正规派遣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这些劳动合同无效。既然许某与这些派遣企业的劳动合同无效,
许某与徐汇某公司之间又实际履行着劳动权利义务,故双方应为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徐汇某公司应依法履行相关义务。
XX年1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了《劳动合同法》中关于派遣制度的相关法条,从XX年7月1日起,对劳务派遣公司的监管从备案制回到审批制,大幅度提高了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单位的注册资本,对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单位的办公条件、软件设施做出要求,加重劳务派遣违法行为法律责任,在立法层面上提高准入门槛与加大违法成本双管齐下,从根本上规范劳务派遣机构,用工单位在派遣用工方面一定要谨慎选择劳务派遣单位,重点审查对方的资质,以免签订了无效的劳务派遣协议。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七十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
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确认。
《全国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XX)》
第五十七条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以上条文由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专家律师解读】 篇五:先和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又和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
篇一:劳务派遣人员的合同签订与管理 劳务派遣人员的合同签订与管理 一、专题界定
劳务派遣业务是一种新的使用劳动力方式,可跨地区、跨行业进行。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身工作和发展需要,通过正规劳务服务公司,获得所需要的各类人员。实行劳务派遣后,实际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组织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劳务派遣组织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实际用人单位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务协议》,双方之间只有使用关系,没有聘用合同关系。专题针对劳务派遣组织主体资格的确认,劳务派遣三方的权利义务,结合相关法规和案例做了解释和说明。
二、名词解释
1. 劳务派遣 是由具有合法劳务派遣资质的专业劳务服务公司根据用人单位自身工作和发展需要,组织社会劳动力从事各种合法劳动,并帮助其获得劳务报酬和基本社会保障。劳动者是劳务派遣企业的职工,与派遣机构是雇佣关系,但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并接受相关的管理。
2. 劳务派遣企业 是为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灵活多样形式就业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专门从事劳务派遣活动的新型劳动就业服务企业。 三、案例分析
案例1 劳务派遣组织应该有合法主体资格
【案例】杨先生由于不满公司在劳务派遣中的超强度、超长时间劳动,将劳务派遣方也就是与他签订劳动合同的公司诉诸法庭。杨先生原本是北京市某商贸股份有限公司的一名员工,该公司在XX年后出现了大量的富余人员。XX年5月底,杨先生被派遣到北京市某电器连锁公司工作。原公司仍保留着被派遣人员的劳动关系,继续为他们缴纳社会保险费。 在为期两年多的劳务派遣过程中,杨先生的工作并不顺利。该公司在劳动用工方面存在较多问题,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他先后与该公司发生了多次争议,但劳动环境没有丝毫改观。在这种情况下,杨先生申请原公司解决接收公司的这些违法行为,甚至提出回到原公司工作。对于连锁公司的违法行为,原公司并没有提出可行的解决方案。XX年
8月,杨先生不回派遣接收公司上班,原公司又不予另行安排。僵持之下原公司做出除名的决定。
【评析】据查,原公司根本没有劳务派遣资格。在劳务输出过程中,员工都没有与原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北京XX年就将劳务派遣机构的资格与申请过程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如,职业介绍机构开展劳务派遣业务实行专项管理,取得《北京市职业介绍(劳务派遣机构)许可证》的,方可从事劳务派遣业务活动。申请开展劳务派遣活动的机构应具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企业法人资格。
而为了保护劳动者,对于三方的权、责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劳务派遣机构应按有关规定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开展劳务派遣活动的机构应与接受派遣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明确劳务派遣机构、员工和接受派遣的用人单位三方的权利和义务等等。本案中,原企业在没有派遣资格的情况下派遣员工,并且没有签订派遣协议,是主体不合法,程序不合法,必会受到法律的处罚。
案例2 派遣单位双方各应对员工承担什么义务? 【案例】XX年2月,明子经上海某劳务派遣公司w的推荐,到某美国公司上海代表处(以下简称代表处)担任部门主管,与w公司签订了期限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明子每月工资5000元,由代表处按月支付。如代表处通知w公司解聘
明子的,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同时明子又与代表处签订了期限相同的工作合同,约定每月税前工资2万元。
XX年11月11日代表处因结构调整,通知明子自即日起解除工作关系。明子在解除工作同时领取了替代通知期的一个月工资和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但他要求代表处按季度考核办
法支付考核奖16700元时,遭到了代表处的拒绝。XX年12月底明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w公司支付季度考核奖金。w公司认为,双方的劳动合同中对劳动报酬已经进行了明确约定,代表处也按约履行了合同,明子再要求w公司支付该奖金没有依据。
【评析】 派遣单位、受遣单位是劳务派遣关系,派遣公司与员工之间是标准的劳动关系,而受遣单位与员工之间上海认定为特殊劳动关系。法律规定特殊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对员工承担的义务中,有三个方面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最低工资、工作时间和劳动保护;其他的权利义务可以由双方来约定,比如工资报酬、保密义务。
至于考核奖,员工与派遣公司没有约定,而代表处有个考核办法,该办法适用于代表处所有员工,如果按该办法规定明子应该得到,那代表处不发是不对的。就考核奖发生争议的,员工应该向代表处要。双方发生争议的也是按劳动争议处理,先去申请仲裁。最后,派遣公司与员工约定如果代
表处辞退员工了,派遣公司的劳动合同也终止,该条款是不合法的,否则可能导致受遣单位和派遣公司随意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根据我国法律用人单位解除员工劳动合同是受到严格的,只是该案例中员工没有意识到这个问题。 案例3 员工应对哪个单位承担相应义务?
【案例】劳务派遣公司a按实际用人单位b的要求招聘劳动者甲,并与甲签订了五年期的服务期协议,约定将甲派往实际用人单位b公司培训半年,培训合格的直接留在b公司工作。工作一年后,甲认为b公司不适合自己发展,向a公司提出换家公司。a公司非常为难,因为甲是特殊技术工人,除了b公司以外,没有哪家公司需要甲。而甲又不愿意在b公司工作,并提出自己的服务期协议是与a签订的而不是与b签订的,他对b公司没有服务期的义务。a公司要求甲履行服务期协议,到b公司去上班,甲执意不从,并且天天到a公司上班,并称自己在履行服务期协议,弄得a公司哭笑不得。甲应向哪个单位履行服务期的义务?遇到这类纠纷,a公司和b公司应该如何解决?
【评析】专家认为:甲应向a公司履行服务期的义务,因为他是与a公司签订的服务期协议。但具体如何履行时并不一定非到a公司去上班,而应该到b公司去上班,因为他的岗位已经约定在b公司。他现在不去b公司就是擅离工作岗位,是旷工的行为。a、b两公司应该与甲进行沟通,协商
不成的,应该这样处理:a和b根据双方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b公司向a公司要求赔偿损失或支付违约金,因为约定的员工不来了当然会给b公司造成一定的损失;而a公司可以向劳动仲裁提出申诉,要求甲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比如判决a公司赔偿了b公司5万元,a公司有权就此向甲进行追偿。
案例4 派遣工、正式工的工资应该不同吗? 【案例】王女士被自己所在劳务公司派遣到a公司担任文书职务,她很快就适应了岗位要求。但工作后不久,王女士就产生了郁闷感,在a公司她总是“低人一头”,工作再出色,她的工资、奖金水平一直是公司最低的,不到相同工种的正式员工薪水的一半,而且a公司平时的职工福利,如旅游、休假等也从来没有她的份。由于她是劳务派遣工,还常常受到上司和同事不同程度的歧视。
王女士认为自己是一名正常就业的劳动者,不应当受到劳动待遇和精神上的歧视,以此为据,王女士将a公司告上仲裁庭,仲裁庭经过审理,裁决不支持其申诉请求。王女士不服,又将a公司告入,要求“同工同等待遇”。人民经审理认为王女士和a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之间是一般民事关系,王女士要求实现“同工同待遇”的劳动权利没有法律依据,所以判决驳回王女士的诉讼请求。【评析】本案中,派遣“身份”成关键。双方对申诉事实均无异
议。王女士认为尽管自己是劳务公司派遣到a公司工作的,但是她在法律上是一名正常就业的劳动者,理应受到《劳动法》的保障,在a公司的工作是自己履行劳动义务的事实行为,而自己相对地也应当享受劳动权利。仲裁庭和人民对于王女士的遭遇也很同情,但是认为按照劳务派遣的法律关系,王女士与劳务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而与a公司仅是
依据一份“劳务协议”的一般民事合同关系,这不是《劳动法》可以调整的,故仲裁庭与人民据此做出不利于王女士的裁决和判决。
劳务派遣中同等劳动不同等待遇是比较常见的问题,现行《劳动法》对此却无相应的规定,但《苏州市劳务派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却做了规定,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一般由劳务派遣企业按月足额发放。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实际用人单位同岗位职工工资标准,并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除依法代扣代缴劳务派遣人员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个人所得税和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劳动者个人承担的税费外,不得以收取管理费、劳务税和其他经营税费等名义克扣劳务派遣人员工资。劳务派遣企业应当按规定给予劳务派遣人员享受相应的保险福利待遇。
劳务派遣工从法律上说是完全意义上的劳动者,应当依法享有一切劳动权利,受到《劳动法》的保障。劳动者在付
出同等劳动后,不应当受到任何待遇歧视和精神歧视。法律对此一定要有特殊规定,否则劳动者难以采用司法途径得以救济。
案例5 劳务工也该有加班费
【案例】林先生作为劳务派遣工被派到本市一家从事物业管理的b公司担任办公大楼的保安。半年后,林先生向b公司要求节假日期间的加班工资,但被拒绝,理由是《劳动法》上的加班工资应当由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单位支付,b公司只依照双方的《劳务合同》的约定,没有按照《劳动法》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的法律义务。无奈中的林先生只得将自己所在的劳务派遣公司和b公司告上仲裁庭,要求两被告共同支付加班工资和经济赔偿金。
经过仲裁庭调查,查明林先生确有在节假日加班而未获加班工资的事实存在。劳务派遣公司以自己履行为林先生缴付社会保险金等义务并且从未安排其在节假日加班为由进行答辩,b公司则抗辩称:无论是其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还是其与林先生签订的劳务合同,均没有约定自己有支付加班工资的义务,并且自己与林先生和劳务派遣公司建立的都是一般的民事合同关系,所以不应当成为劳动争议诉讼的主体,且不受《劳动法》的调整。仲裁庭多次调解不成,最终裁决由劳务派遣公司向林先生支付加班工资和经济赔偿金。【评析】本案林先生作为正常就业的劳动者,
依法应当获得《劳动法》规定的加班工资,但是究竟应当由劳务派遣公司还是b公司履行支付的法定义务呢?仲裁庭依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五条“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和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不一致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约定,由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承担或者部分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未按照约定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的规定,裁决由劳务派遣公司承担法律责任。 类似于劳务派遣加班费事先没有约定而产生的争议,在现实生活里还是不少。由于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和实际用人单位三方的法律关系不明确,往往造成责任主体不明确,也造成劳动者维权难度高,处理结果争议大的不利后果。实际上劳务派遣单位和实际用人单位合二为一的时候和劳动者之间就形成完全意义上的劳动关系了。因此,将劳务派遣单位和实际用人单位作为共同的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是有法理根据的,同时,这样做也有利于实践操作。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法律对劳务派遣单位和实际用人单位之间的责任进行合理的规定,也不利于责任分担的公平与公正,所以完善相关法律规定是必要的。
案例6 他与实际工作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吗
【案例】小张自XX年1月开始在a公司工作,担任司炉工,但从未与a公司订立过劳动合同。a公司为规范企业
管理,与河北省b县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务派遣协议》,由该派遣公司提供人员。XX年11月1日b县劳务派遣公司与小张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该合同系小张本人签字和b县劳务派遣公司加盖印章。小张仍被派遣到a公司工作,今年2月20日小张在工作中受伤,被送往北京医院,经诊断为右桡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右肘关节脱位,右桡神经损伤,于今年2月20日至3月22日入院治疗,出院后在家休养,伤愈
后,今年7月3日a公司安排小张负责看门。b县劳务派遣公司承认小张在今年2月20日受伤时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同意为小张办理工伤申报手续。但小张认为本人一直为a公司提供劳动,于今年6月9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要求a公司承担其工伤保险待遇,因a公司否认与小张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就此产生争议,小张于同年8月15日向本委提出仲裁申诉,诉请确认其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仲裁结果:依法驳回小张的申诉请求。 【评析】依据《劳动法》第十六、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根据小张在劳动合同上的签字,可以确定与b县劳务派遣公司订立劳动合同系小张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鉴于小张与a公司从未订立过劳动合同,故本委确认小张在今年2月20日受伤时与
a公司没有劳动关系,对其请求不予支持。篇二:劳务派遣合作协议通用版(与劳务公司签订) 编号:
劳务派遣服务合同 甲 方: 乙 方: 签订日期:日 协议签署地:
劳务派遣协议甲 方:上海xxxx公司 法人代表: 地 址:
乙 方:上海xx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地 址: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国家、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劳务派遣事宜签订如下协议: 一、派遣协议期限:
协议有效期为 贰 年: 自 XX 年 1 月 2 日至XX年 1 月 1 日止。协议期限届满,因乙方派遣员工在甲方工作存续的,本协议随之顺延至乙方派遣员工在甲方工作的情形全部消失而终止。
二、劳务派遣岗位及人数
甲方使用乙方派遣劳务人员的岗位及人数以双方签字盖章的附件为准。
三、劳动合同的制订和执行:
甲乙双方应共同制订《劳动合同》,乙方应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明确甲方、乙方及乙方派遣人员三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四、劳务人员招聘
1.甲方应提前三天向乙方提供招工信息和要求,招用劳务人员的条件、工作岗位、工作地 点、职业危害、工资待遇、工作期限及其他条件。
2.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提供面试的劳务人员须携带身份证、学历文凭、技能证书等证件,人 数应多于甲方招用人数(视劳动力市场而定)。
3.甲方有权选择乙方派遣的劳务人员,同时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在本企业内部安排劳务人 员的工作岗位。 4.在乙方不能满足甲方用工需求的情况下,甲方可根据业务需要,代乙方招用劳务人员, 并在七天内告知乙方,由乙方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并到劳动部门办理招工手续。
5.甲方应与劳务人员签订岗位协议并明确岗位职责。 五、劳动保护
1.乙方在派遣前对劳务人员进行岗前的职业道德、交通安全法规等教育。2.甲方负责入职后的劳动纪律和安全教育,并将甲方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行为规范及违 规处理办法,以书面形式告知劳务人员。
3.甲方应向劳务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场所和劳防用品。 六、劳动报酬
1.由乙方派遣的劳务人员享有与甲方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2.甲方遵循按劳分配原则,且根据经济效益确定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以货币形式按 月支付。
3.甲方可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和经济效益调整劳务人员的工资水平,不得低于上海市规 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4.劳务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甲方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用工制度。
5.乙方每月按甲方对劳务人员考核的依据结算劳务工资,不得克扣劳务人员的劳动报酬, 并在约定的时间委托银行代发,并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且及时将工资签收单提供给甲方。
七、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1.甲方按国家规定承担本市户籍的劳务人员城镇社会保险、小城镇社会保险、生育保险金、工伤保险基金、残疾
人就业保障及其他应缴纳的保险金费用。
2.乙方负责对派遣到甲方工作的劳务人员到区社保中心申报缴费手续,如因乙方漏缴、错缴产生的一切经济与法律纠纷由乙方全权负责。
3.甲方按国家规定承担外省市劳务工在上海市的社会保险费用。
4.乙方负责对派遣到甲方工作的外来从业人员到区外劳所申报缴费手续。
5.乙方每月按时向甲方报送加盖公章的《派遣人员参保缴费清册》(社保、镇保等)。
6.劳务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可享受法定的节假日及婚、丧、产、哺乳、年休等假期待遇 及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7.劳务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加班、节假日上班,甲方应按国家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八、工伤处理
1.劳务人员在务工期间发生工伤,甲方应首先采取急救措施,同时通知乙方到场共同处理。
2.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工伤相关的证据资料,以便乙方向劳动及有关部门申报。
3.甲方应积极配合协助乙方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4.乙方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和《上海市外
来从业人员社会保险暂行办法》配合 处理,工伤事故处理过程中发生赔付及以外的具有法律依据的相关合理费用由甲方承担。九、甲方(用工单位)与劳务工的合同解除和终止及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或者劳务工与甲方(用 工单位)的合同解除和终止,一律按《劳动合同法》第四章执行。 十、乙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八 十四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的应承担法律责任或支付赔偿金。
十一、甲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之规定 十二、发生下列情况甲方可将派遣人员退还给乙方: 1.甲乙双方派遣协议期满的;
2.甲方的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原派遣协议无法履行,甲乙双方提前终止协议的;
3.被派遣人员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甲方(乙方),要求终止使用关系或劳动关系的;
4.试用期被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5.严重违反甲方劳动纪律或者规章制度的(劳动纪律或者规章制度中应有明确的应当解除 劳动合同劳务关系的条款,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派遣人员);
篇六:论劳务派遣中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之间的责任划分
劳务派遣作为连接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的桥梁,以其灵活、便捷、多元的用工形式,在实践中被广泛采用。但是,由于劳务派遣本身所固有的特性,即劳动力的雇佣与使用相分离,容易造成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在劳动力的“雇佣”与“使用”上的责任难以界定、划分。对此,为了突出保护劳动者的立法宗旨,《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如果对劳动者造成损害,则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一规定,虽然解决了二者对外赔偿的推诿、扯皮问题,使劳动者获得损害赔偿的目的不至于落空,但二者对内之间的责任如何划分却又成了一个难点。为了搞清楚这一问题,有必要从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在劳务派遣中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入手,进行分析、阐述。
一、劳务派遣中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的法律地位 为了便于搞清楚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的法律地位,我们应先了解一下劳务派遣的概念。所谓劳务派遣,是指劳动力的输出单位与劳动力的接受单位之间,在前者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与后者形成提供或接受具体劳务活动关系的过程。这里的劳动力输出单位,就是劳务派遣单位,即用人单位;这里的劳动力接受单位,就是接受劳务派遣单位,即用工单位。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运作须由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通过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方式,来约定被派遣劳动者的岗位、数量、期限、劳动报酬的支付、保险费的缴纳等各项权利义
务。该协议能否达成,不仅取决于作为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的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而且还取决于有没有、有什么样的可用之“人”、可用之“工”,即具体劳动者。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在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之前,必须事先由用人单位按照用工单位可用之“人”、可用之“工”的标准,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是基于劳务派遣协议的存在而存在的,是直接为劳务派遣协议服务的。
由此可见,劳务派遣作为一种新型的用工形式,在实践中被广泛采用。它大大降低了用工单位的用人成本、解决了一些单位短期、季节性用工难的问题,并且具有效率高、可跨区域等优势。劳务派遣最大的特点就是通过用人单位、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三方当事人所签订的既交叉联系,又相对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实现了劳动力的雇佣与使用的分离,将一个完整的劳动关系有机地分为两部分,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虽有关系,但没有劳动,劳动者与用工单位虽有劳动,但没有关系,使得二者各得其所,各尽其用。 二、劳务派遣中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的权利义务 劳务派遣,因其不仅涉及到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之间的劳务派遣合同关系,而且还涉及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的不同,故二者由此所产生的权利义务的不同,为我们划分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在劳务派遣中的责任,提供了理论依据。
(一)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
1.用人单位的权利:(1)有权根据用工单位的要求,自主决定录用劳动者的条件、方式及人数等;(2)有权依法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和服务期;(3)有权依法与劳动者约定竞业条款;(4)有权自主决定劳动者的内部调配、日常管理等;(5)有权自主决定劳动者的薪酬;(6)有权依法制定劳动管理奖惩制度;(7)有权依法决定劳动合同的续签、变更、解除等;(8)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享有的其它权利。 2.用人单位的义务:(1)依法与劳动者签订2年以上固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2)依法告知劳动者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以及被派遣岗位的工作内容、条件、地点、职业危害等事项的义务;(3)不得扣押劳动者证件和财物的义务;(4)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义务;(5)为劳动者提供安全保障的义务;(6)为劳动者提供岗位职业培训的义务;
(7)在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移交手续的义务;(8)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负有的其它义务。 (二)用工单位的权利义务
1.用工单位的权利:(1)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权利;(2)对被派遣劳动
者进行指挥和管理的权利;(3)向劳动者承担连带赔偿
责任后依据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向用人单位追偿的权利;(4)法律规定用工单位享有的其它权利。
2.用工单位的义务:(1)保证被派遣劳动者享有和本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的义务;(2)保证被派遣劳动者依法参加或组织工会的权利;(3)《劳动合同法》第62条规定用工单位负有的义务;(4)法律规定用工单位负有的其它义务。 三、劳务派遣中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之间的责任划分 如前所述,劳务派遣的性质,决定了用人单位只是负有招用什么样的劳动者,并与其签约、履约的管理义务,而招用之后如何使用则是由用工单位负责。这种“管”与“用”的分离,除了众所周知的好处之外,最大的麻烦就是在用人单位、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三方产生纠纷时,如何分清责任。诚然,《劳动合同法》第92条中有“劳务派遣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从这一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尽管在劳务派遣中受到损害的为劳动者一方,但赔偿的责任主体则是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双方。当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在对劳动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它们双方之间的责任应该如何划分?如何承担?由于现行法律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因此难免在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之间纠缠不清,解决这一问题的最好方式,就是在双方所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中就其责任划分、责任承担问题加以明确约定。劳务派遣协议中的这种约定,就是双方
在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上的“准据法”。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劳务派遣协议中的这种约定,只在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之间发生法律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劳动者);该协议作为民事合同,受《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等相关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如不存在《合同法》规定的导致合同无效或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就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可以作为其划分责任、承担赔偿的依据。
(一)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经济补偿金的责任承担 该问题是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所产生的责任,具体地说就是经济补偿金应由谁来承担?既然事先用人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就理所当然地应当基于该劳动合同关系的存在,承担对劳动者的全部义务,包括向劳动者依法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的经济补偿金。在实践中,不少用人单位在和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了“劳动者若因用工单位原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则由用工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义务”条款,以此来免除自己的责任。就劳动者和用工单位而言,虽然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不能引起所谓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的经济补偿问题,但是由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如果劳动者因用工单位原因而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就应先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然后再依据其与用工单位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的
上述约定,追究用工单位的违约责任。
(二)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责任承担
用人单位如与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就将其派往用工单位工作,其责任如何承担?其一,属用人单位单方过错的,由其承担责任。《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应当自实际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超过一年的,应当自实际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并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就是要通过对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惩罚,达到保护劳动者的目的;其二,用工单位未尽合理审查义务的,由其承担部分责任。即作为用工单位,其接受劳务派遣形式的用工,就应当负有审查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如其接受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到其单位工作,则劳动者如索要双倍工资,用工单位也解脱不了责任。所以,对该事项双方应在劳务派遣协议中加以明确约定,防止出现纠纷时互相扯皮。在实践中,有的用工单位要求用人单位提供派遣劳动者名册(包括人员名单、居民身份证号码、工种、岗位、工资账号、缴纳保险费用明细等)和劳动合同,
以此来防范此类风险的发生。
(三)发生工伤事故后工伤赔偿的责任承担
对于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工作岗位上发生工伤事故后,赔偿责任的承担问题,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尽管在实务操作中,劳动者的工伤保险费都是由用工单位负担并以用人单位的名义缴纳的,但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业已存在的劳动合同关系,则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事故的赔偿责任是顺理成章的。至于在工伤保险赔偿范围之外的其它费用,如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5-10级伤残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为处理工伤事故而发生的接待费、交通费、食宿费、通讯费等,在法律未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要不要承担赔偿责任?承担多少赔偿责任?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则由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协商确定。从实际处理的结果来看,对法律未明确规定的费用,考虑到工伤劳动者及其亲属的实际困难,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用工单位一般都给予人性化的处理,真正不予解决的很少。好在不少用人单位或用工单位正是看到了工伤赔偿上的成本之高、责任之大、难度之艰,于是,除了为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之外,还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险,这样在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可以做到赔偿“零成本”,即用人单位可以不用再额
外拿出资金用于赔偿,这无疑值得推广借鉴。
按照法律规定,因劳动者的工伤赔偿问题在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之间达不成共识的情况下,首先应由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作为第一责任主体,然后再由实际用工的用工单位作为第二责任主体的顺序,或者将第一责任主体和第二责任主体作为同一顺序来负责处理,如果二者推诿扯皮,则作为劳动者或其家属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即其既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赔偿,也可以向用工单位主张民事侵权赔偿,即民间所称的“双份赔偿”。法律上对于劳动者是否有权取得“双份赔偿”没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仅做了一般的原则性规定,即《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第二款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应予支持”,在司法实践中,有的确实也支持了劳动者的双份赔偿请求。从用工单位的角度来讲,为了避免额外再承担赔偿责任,应在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后的赔偿过程中,与用人单位一道作为共同的赔偿主体,与劳动者或其家属进行谈判、签订三方调解协议或参加诉讼,这样就可以最
大限度地减轻用工单位的责任。另外,需要说明的是,劳动者如在上下班途中因发生交通事故而引起的工伤赔偿问题,则与用工单位无关,由用人单位或肇事车主负责赔偿、解决。 工伤职工如向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主张连带赔偿责任的,二者在向工伤职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之后,其双方之间的责任如何划分?其解决方式,一是可以通过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来加以明确约定;二是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机关做出事故责任认定报告的基础上来加以划分。 (四)其它纠纷的责任承担
1.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如非因工作原因与他人发生纠纷,比如打架、斗殴等,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承担责任,与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无关。 2. 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如被追究刑事责任,用工单位完全可以依据劳务派遣协议中的约定将其退回用人单位,并由用人单位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3. 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如损坏生产用具、设备,由此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应由其本人承担。用工单位可从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应留足其维持基本生活需要的费用,直至扣完为止。
综上所述,在劳务派遣中,关于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共同向劳动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律已有明确规定,至于在两者之间如何承担则属于私法自治的领域,应由二者在劳务派
遣协议中加以明确约定,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篇七:劳务用工合同范本(供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使用)
劳务用工合同范本(供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使用)
劳务用工合同
(供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使用) 甲 方: 法定代表人: 公司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 身份证号码:
户籍类型:(非农业、农业) 户籍地址: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紧急联系人: 紧急联系人电话:
鉴于乙方与 公司(以下简称派遣公司)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甲方与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派遣公司依据劳务派遣协议将乙方派遣至甲方服务,甲乙双方
形成劳务派遣下的用工关系,根据国家和当地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 一、工作内容及期限
1、乙方的工作岗位是:,工作地点为 。 该岗位(属于、不属于)临时性、替代性和辅助性的工作岗位。该工作岗位(属于、不属于)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特别繁重或其他特种作业。
2、乙方的工作任务或职责是:
3、工作岗位的录用条件是: 工作岗位的工作标准是: 4、甲方因生产经营的发展需要或其他因素及乙方的业务、工作能力和表现,可以调整乙方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但是应当三方协商一致并与派遣公司及乙方签订岗位聘任变更合同,三方签章确认的协议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5、用工期限经双方约定,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 (1)固定期限
合同自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派遣期满,不续签合同的,甲方将乙方退回派遣公司。
试用期自年 月日起至年 月日止。试用期满前,甲方有权依照甲方规章制度及岗位要求进行考核,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甲方有权将乙方退回派遣公司。
(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自起工作任务完成
时止,该工作任务完成的标志为 。任务完成,甲方将乙方退回派遣公司。
6、乙方的录用、辞退手续由派遣公司办理,甲方应协助派遣公司及时办理用工、退工手续。 二、乙方之权利 1、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
(1)甲方对乙方承担劳动法上的劳动保护义务,甲方负责派遣劳动者入厂后的劳动纪律和安全教育,并将甲方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行为规范及违规处理办法,以书面形式发给乙方。
(2)甲方依法保障乙方职业安全卫生权益,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规程及标准,配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发放符合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定期为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3)乙方有权对用工单位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安全和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4)甲方按照国家和当地有关规定对女职工实现特殊劳动保护。
2、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下列第种工时制:
(1)实行标准工时制。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
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2)实行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的不定时工作制。
(3)实行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结算周期:按结算。 甲方依法保证乙方的休息休假权利。 3、加班
(1)甲方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乙方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2)甲方确因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在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安排乙方工作的,乙方应服从甲方安排。但甲方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甲方规章制度安排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加班工资不计入甲方与派遣公司约定的基本工资,由甲方直接支付给乙方。
(3)乙方因完成工作需要,确需加班的,应当向主观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加班的理由和时间,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视为加班,享受加班待遇。加班时间,以实际发生的时间为准。
4、培训及服务期
(1)甲方应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法律、法
规教育和操作规程培训,及其他业务技术培训,持证上岗。乙方应参加甲方组织的各项培训,严格遵守其岗位劳动安全技术规程。
(2)鉴于乙方系劳务派遣工,甲方与乙方不约定服务期条款。但是甲方实际出资给派遣公司定向培养乙方的,派遣公司与乙方签订的服务期约定,不受。 5、工资、福利及其支付
(1)乙方的基本工资为 元/月,其中试用期工资为 元/月(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乙方基本工资由派遣公司支付。
(2)乙方的绩效奖金和加班费由甲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甲方规章制度支付,并由甲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乙方的津贴、补贴由甲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甲方规章制度支付。
(4)乙方社会保险相关事宜由派遣公司负责,概与甲方无涉。
(5)乙方在派遣期间,享有正常的晋升和工资增长的权利。甲方的工资调整机制适用于乙方。 6、跨地区派遣的工资标准
跨地区派遣的(甲方和派遣公司不在同一地区的),乙方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标准,按照 甲方所在地标准执行。
三、乙方之义务 1、规章制度
乙方服从甲方和派遣公司管理,并严格遵守甲方和派遣公司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两个单位的规章制度有冲突时,以甲方规章制度为准。甲方对于乙方实行的监督管理权程度不低于甲方的正式职工。 2、用工管理
(1)对于乙方违法违纪情形,甲方可以向派遣公司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并提供违法或违纪的事实依据,由派遣公司处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2)甲方有权对乙方业务考核,甲方有权根据甲方的表现予以相应的奖惩。 3、知识产权归属
(1)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或者主要是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的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有关的知识产权均属于甲方享有。甲方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充分自由地利用这些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乙方应当依甲方的要求,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和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包括申请、注册、登记等,协助甲方取得和行使有关的知识产权。
(2)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所完成的、与甲方业务相关的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乙方主张由其享有知识产权的,应当及时向甲方申明。经甲方核实,认为确属于非职务成果的,由乙方享有知识产权。
(3)乙方没有申明的,推定其属于职务成果,甲方可以使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即使日后证明实际上是非职务成果的,乙方亦不得要求甲方承担任何经济责任。
(4)乙方申明后,甲方对成果的权属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甲方对成果的权属无异议的,如甲方提出使用要求,乙方同意无条件授予甲方该成果法定最长期限的独占使用许可权。甲方应当给予乙方合理的补偿。 4、商业秘密保护
(1)乙方应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并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不得泄露任何秘密给第三方。 保密期限自知晓甲方商业秘密直到本文中涉及的所有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公开发布为止。 本协议所指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 a.技术信息
指甲方研制开发或以其它合法方式掌握的、未公开的、能给甲方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的实用性信息,包括但不
限于:核心技术、技术方案、技术指标、技术改良、技术发明、技术报告和文档、许可证、设计需求、服务范围和内容、实现方法、运作流程、运行环境、软件系统、软件产品源程序/代码、目标代码、软件可执行程序、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测试报告、测试结果、测试方法、实验数据、试验结果、图画、图像、图形、图纸、用户手册、操作手册、涉及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合作、技术引进或者其他合法途径获得技术秘密的业务函电和内部文件资料等。 b. 经营信息
指与甲方经营发展战略相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战略、市场营销计划和战略、产品信息、现有客户、潜在客户、供应商、合作伙伴信息、商务机会、经营数据、服务络、需求信息、采购资料、定价、业务计划、进货渠道、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标书内容、备忘录、协议书、费用预算、设备资源、人力资源、财务报表、利润指标及不公开的财务数据等。
c.乙方因业务往来或其他任何方式所知悉的甲方所属集团其他成员企业的商业秘密,以及甲方依照法律规定(如在缔约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当事人的秘密)或有关协议的约定(如技术合同、合作协议等)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等。 d. 甲方依照法律规定和有关协议的约定要求乙方承担保密义务的其他事项。
(2)在被协议解除或终止后,或者于甲方提出请求时,乙方应当返还全部属于甲方的财物,包括记载着甲方秘密信息的一切载体。但当记录着秘密信息的载体是由乙方自备的,且秘密信息可以从载体上消除或复制出来时,可以由甲方将秘密信息复制到甲方享有所有权的其他载体上,并把原载体上的秘密信息消除。此种情况乙方无须将载体返还,甲方也无须给予乙方经济补偿。
(3)乙方的违约行为造成甲方的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的,乙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具体规定如下: a.损失赔偿额为甲方因乙方的违约行为所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以及可举证之期待利益损失。 b.如果甲方的损失依照本条第a项所述的计算方法难以计算的,损失赔偿额为不低于乙方因违约行为所获得的全部利润的合理数额,或者不低于甲方商业秘密许可使用费的合理数额。
c.甲方因调查和追究乙方的违约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也应当包含在损失赔偿额之内; d.因乙方的违约行为同时侵犯了甲方的商业秘密权利的,甲方可以选择根据本协议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乙方承担侵权责任。 四、双方其他约定 1、工伤
(1)乙方在务工期间发生工伤或患职业病,由甲方与
派遣公司共同处理,派遣公司负责善后工作(工伤认定、伤残鉴定)和家属安抚工作。
(2)乙方在务工期间发生工伤,甲方应首先采取急救措施,并同时通知派遣公司,派遣公司接到通知 4小时 内到现场并负责全程处理。
(3)甲方应向派遣公司提供工伤相关的证据资料,以便派遣公司向劳动及有关部门申报。
(4)派遣公司负责工伤的鉴定等手续的办理。XX元以内的医疗费由甲方垫资处理,超出XX元医疗费用后则由派遣公司垫资。
(5)乙方发生工伤、职业病、意外事故,派遣公司按照国家规定承担相应责任,但国家规定由甲方承担除外。 2、侵权责任
乙方造成第三方伤害的,由乙方和派遣公司对外承担责任。
3、病假、医疗期及待遇
乙方患病或非因公负伤的医疗期和医疗待遇,按照国家规定和当地有关规定执行。在符合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由派遣公司继续支付乙方病假工资、社会保险费。 4、事假、年假及其待遇
(1)乙方可以请事假,但事假期间不计薪。乙方结婚的,按照国家规定和当地有关规定执行。但婚嫁应当在结婚
登记日前后三月内休完。
(2)乙方在甲方工作满1年的,甲方安排一次带薪年休假,具体休假天数按国家规定执行。 5、女职工“三期”待遇
(1)乙方在派遣期间出现孕期、产期、哺乳期等期间,不得降低乙方工资待遇,不得退回派遣公司,由派遣公司按照国家规定和当地规定承担工资支付。但乙方无法提供合法婚育证明及医院证明除外。
(2)派遣公司在向甲方派遣人员时,应当向甲方准确提供乙方婚育状况及“三期”情况。 五、合同的解除、终止
1、在派遣期内,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可以将乙方退回派遣公司。 (1)派遣协议期满的;
(2)甲方的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原派遣协议无法履行,甲方与派遣公司提前终止协议的;
(3)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工作的;
(4)不能胜任工作,通过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5)甲方与派遣公司订立派遣协议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与乙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 (6)派遣期内发现患有非务工引起的慢性病、遗传病、
传染病、地方病及实质性重大疾病的;
(7)甲方的原因需要立即裁减人员或批量裁减人员占所派遣人员总数的10%以上的;
(8)甲方根据情况需要立即或无条件裁减人员的; (9)乙方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甲方(派遣公司),要求终止使用关系或劳动关系的;
(10)乙方与派遣公司终止劳动关系的; (11)试用期被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12)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
(1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造成损害的;(以甲方规章制度为准)
(14)被司法部门依法追究责任的;
(15)被证明隐瞒或虚构真实身份、事实(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学历/年龄/婚姻状况/病史/履历)的; 2、乙方被退回的,应当按照甲方规定办理工作交接等相关手续。
3、甲方提前解除本合同的,对乙方的经济补偿由甲方承担,通过派遣公司及时支付乙方。
4、发生以下情形的,甲方不得将乙方退回派遣公司: (1) 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甲方用工期间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乙方在派遣期间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承担对乙方义务,或者甲方有《劳动合同法》第3情形,致使乙方行使单方解除权的,由派遣公司承担对乙方的义务,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2、合同期内,乙方未经协商擅自离岗或违法违纪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派遣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六、争议解决
1、甲、乙双方就《劳动合同法》第62条规定事项发生的纠纷,由甲方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 篇八:劳务派遣人员劳动合同 示范文本 劳务派遣人员 劳 动 合 同 甲 方: 乙 方:
签订日期:年 月 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监制 使 用 说 明
一、本合同适用于劳务派遣人员,即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 劳务派遣单位(甲方)依法向用工单位派遣的劳动者(乙方)与 劳务派遣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二、甲、乙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该认真阅读劳动合
同。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三、甲、乙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甲方应加盖公章;甲方法
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劳动者均应本人签字和盖章。 四、合同中的空栏,由双方协商确定后填写清楚;不需要
填写的。请打上“/”,填写不下可另附纸。 五、本合同应使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文字简练、准确,不得涂改。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交乙方的不得
由甲方代为保管。
七、本合同范本自二OO八年五月一日起启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动合
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方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
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一条 用人单位基本情况
甲方(劳务派遣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注册地址经营地址联系电话 第二条 劳动者基本情况
乙方性别 户籍类型(非农业、农业) 居民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现住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户籍所在地 省(市)市(地) 县(市、区)街道(乡镇) 二、用工单位的基本情况
第三条 用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注册地址 经营地址 联系电话 三、劳动合同期限
第四条 本合同为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 年 月日生效,于年月 日终止。其中试用期至 年 月 日止。
甲方派遣乙方到用工单位的派遣期限自 年 月 日开始至年月日终止。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五条 甲方应当将其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内
容告知乙方。
第六条 用工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安排乙方担任 岗位(工种)工作,乙方的工作内容是:
第七条 根据用工单位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的
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 。
第 乙方按用工单位的要求应达到工作标准是: 。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九条 用工单位安排乙方执行 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休息日为 。
用工单位安排乙方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时工作制度的,由甲方报市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行政许可后实行。
第十条 因生产工作需要,经用工单位与乙方协商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用工单位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延长工作时间不超过36小时;甲方和用工单位保证乙方每周休息一天。
第十一条 甲方和用工单位保证乙方按照国家、自治区的规定享受各种法定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第十二条 甲方或者委托用工单位每月 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元。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为元。
用工单位对连续使用乙方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乙方享有用工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第十三条 甲方未能安排乙方工作或者被用工单位退回期间,按照甲方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乙方报酬。 篇九: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的法律风险 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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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机构与用工单位签订派遣协议,将劳动者派遣至用工单位,在用工单位指挥监督下提供劳动。劳动者与劳务派遣机构之间是劳动关系。劳动者与被派遣单位之间是用工关系,不是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单位之间是合同关系。
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之间是劳动关系,却不实际用工。被派遣单位实际用工,但与劳动者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与用工行为相分离。
一、劳务派遣的法律局限性: 法律咨询,科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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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全国法工委就劳务派遣疑问答复劳动部,明确劳务派遣期不得超半年。答复确定了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三原则: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所谓辅助性,即可使用劳务派遣工的岗位须为企业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指正式员工临时离开无法工作时,才可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一人临时替代;临时性,即劳务派遣期不得超过6个月,凡企业用工超过6个月的岗位须用本企业正式员工。
全国各地的用人单位为了规避劳动合同法关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逃避社会保险义务,纷纷强迫员工自愿解除现在的劳动关系,改签劳务派遣公司,否则用人单位不再继续用工,迫于就业的压力,许多员工只有选择同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这种违法的劳务派遣,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无效的。
2、用工单位在劳务派遣退回劳动者的条件 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是用工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但是用工单位却不能任意将劳动者退回给劳务派遣机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
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工单位在适用“退回机制”时需注意,退回劳动者是有的,只限于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
如果用工单位存在客观情况重大变化和经济性裁员时,不能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二、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的法律风险 法律咨询,科云律师,法律流程,科云,法律援助,律师在线解答 1、劳务派遣不能降低用工单位的用工成本。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
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还得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一定数额的“管理费”,同时,用工过程中产生的经济补偿、赔偿金、社会保险费等费用派遣单位均会约定由用工单位承担。故劳务派遣不能降低用工单位的用工成本。
2、劳务派遣不会减少用工单位的劳动争议。 《劳动合同法》第92条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动法和
《劳动法实施条例》第35条用工单位违反劳动法,以及《劳动调解仲裁法》第22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要作为共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用工单位不仅要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用工单位还要为劳务派遣单位的违反法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劳务派遣单位的行为是用工单位无法控制的,给用工单位带来的不可控制的法律风险。故劳务派遣不会减少劳动争议,只会增加用工单位的法律风险。
3、用工单位适用劳务派遣无法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连续工作年限即将满十年时,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将劳动者转给劳务派遣公司,再由劳务派遣公司派回本单位,以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司法实践中,这种“逆向派遣”行为可认定为无效行为,达不到目的。
综上,用工单位的法律风险不会因为适用劳务派遣而减少法律风险,只会增加法律风险。 法律咨询,科云律师,法律流程,科云,法律援助,律师在线解答
篇十:企业在采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时应注意的问题 企业在采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时应注意的问题 劳务派遣是人力资源外包的一种,为目前诸多企业热衷的一种用工形式。企业采用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可谓优势多
多。一是企业用人机动灵活,人员进出手续都由派遣公司负责;二是减少企业处理人事劳动纠纷的麻烦,劳动者和派遣公司有直接的劳动关系,纠纷应该由派遣公司来解决。企业采用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就没有任何风险了吗,当然不是。《劳动合同法》草案第五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权益在被派遣的工作岗位受到损害的,由劳动力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该规定,劳动者在工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工伤事故等涉及劳动权益的所有纠纷都可能可以要求接受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所以企业要想充分利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就应该注意以下方面的问题。 第一、用工单位要选择合法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 不能选择非法的劳务派遣单位,资质合法是对劳务派遣公司的底线要求。因为《劳动合同法》规定用工单位和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劳务派遣机构的资质目前,许多职介机构开始从事劳务派遣服务,有些经过许可,但有些是擅自开展。如果与有资格的派遣机构签订合同,则该合同受法律保护。如果与非法的派遣机构签订合同,则合同无效,视为劳动者通过职介机构,直接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务,将根据情况确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用工单位一旦选择了不具有法定资格的劳务派遣机构,则存在用工风险。
第二、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时应注意:
1、明确规定派遣公司签订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防止派遣公司不签、迟签劳动合同;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就无从证明劳动者与派遣单位的关系,司法实践中,一般会认定劳动者与实际用人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2、明确规定缴纳社会保险(一般是派遣公司缴纳)的法定义务和没有依法缴纳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防止不缴、漏缴社会保险;
3、派遣公司如果拖欠克扣工资会导致员工难以安心工作,用工企业在派遣协议中应明确规定派遣公司发放工资的日期,并规定未经用工企业同意,派遣公司不得以任何名目直接扣除员工工资;
4、明确规定派遣公司承担工伤事故责任的义务、劳动纠纷的处理等等,避免发生纠纷时难以区分法律责任; 5、要求劳务派遣单位派遣适格的劳动者,不能接受童工或未成年人;
6、双方可以约定派遣员工在哪些情形下可以退回劳务公司及员工退回方式;
7、双方应当明确约定违约责任,用工企业在派遣协议中应明确规定派遣公司违约应承担所有损失并且用工企业有权解约;
8、将老员工转给派遣公司之前,应先征得老员工的同意并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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