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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商业贿赂条款

来源:好土汽车网


反商业贿赂条款

一、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和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构成商业贿赂(行贿)犯罪的,依法接受司法机关的刑事责任追究。

二、前款所称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其他好处是指各种物质性或非物质性利益。 三、甲方或乙方均不得向对方或对方经办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予合同约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但如该等利益属于行业惯例或通常做法,则须在合同中明示。

四、双方除严格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规定以外,坚决拒绝商业贿赂、行贿及其他不正当之商业行为

五、若甲方人员直接或间接要求乙方给予其任何形式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乙方应提供相关证据予甲方。

六、乙方违反上述反商业贿赂条款规定主动给予甲方工作人员任何形式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或不配合甲方查处甲方工作人员受贿行为者,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同时乙方须按照合同总金额的20% 向甲方支付违约赔偿金,违约赔偿金的数额不足以赔偿甲方损失的,则乙方的赔偿数额以甲方实际遭受的损失为准。

七、反商业贿赂举报邮箱: 。

八、附件作为主合同的一部分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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