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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包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来源:好土汽车网
打包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泰安市商业银行 打包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打包贷款业务管理~切实防范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以及总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拥有出口业务经营权的法人实体.贷款人是指泰安市商业银行总行及授权的支

。 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打包贷款是指本行以出口商收到的信用证项下、汇款,T/T,和跟单托收项下的预期收汇款项作为还款来源~用于解决出口商装船前~因支付收购款、组织生产、货物运输等资金需要以人民币发放给出口商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

第二章 职责分工及授信额度管理

第四条 打包贷款业务应由各支行、总行国际业务部分工负责~协作配合。 第五条 支行负责对借款人进行资信调查,对贸易背景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落实有关担保措施,按规定发放贷款,落实贷后管理~监督贷款使用情况。

第六条 总行国际业务部负责对开证行、保兑行或代收行的资信、信用证或出口合同/订单的表面真实性及条款的有效性进行审查~对借款人交单及收汇情况进行监控,负责核定客户打包贷款授信额度并监测额度的使用情况,负责审查企业的资信以及有关担保措施的合规性、合法性,负责打包贷款的出账审批~对授信额度作台账登记.

第七条 打包贷款业务纳入法人客户统一授信额度管理~可专项核定打包贷款授信额度~当授信额度不足时~可占用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或进口开证额度。

第三章 业务准入、融资比例与利率

第八条 申请打包贷款的借款人~除应符合本行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条件外~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 提供以借款人为受益人的正本出口信用证或出口合同/订单, ,二, 具备进出口业务资格,

,三, 能及时、准确地向贷款人提供相关贸易背景资料和财务报告~主动配合贷款人的调查、审查和检查,

,四, 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叙做信用证项下打包贷款的出口信用证原则上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 信用证是不可撤销的、非转让的,

,二, 信用证开证行资信情况良好~在本行无不良记录, ,三, 信用证不包含对借款人不利的条款, ,四, 信用证不包含限定他行议付的条款, ,五, 修改信用证有效期需报经贷款人审核同意, ,六, 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叙做汇款,T/T,和跟单托收项下打包贷款原则上应满足以下条件: 1、客户信用等级在AA及以上, 2、出口合同/订单表面真实有效,

3、出口贸易符合国家外经贸政策和产业政策, 4、出口商品属于客户经营范围~货物价格合理,

5、进口方所在国家或地区政局稳定~经济金融秩序良好~不 在国际社会制裁名单内,

6、出口商品质量和价格相对稳定~对价格变动较大或属于鲜 活、易变质或季节性较强的出口商品~不得办理打包贷款, 7、跟单托收项下办理打包贷款~需选择资信良好的代收行, 8、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打包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信用证或出口合同/订单金额的80%~如为部分预付、部分货到的付款~打包贷款融资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其货到付款金额的80%。

第十二条 打包贷款期限应在正常收汇天数内~一般不超过90天~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三条 当信用证或出口合同/订单出现修改最后装船期和有效期时~打包贷款可办理一次展期~展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

第十四条 打包贷款利率按本行人民币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执行。 第四章 业务受理与办理流程

第十五条 借款人申请信用证打包贷款需提交的资料: ,一, 《打包贷款业务申请书》,附件1,, ,二, 信用证、出口合同/订单正本及复印件,

,三, 代理出口的借款人应提供出口商品代理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四, 国家限制出口的商品~应提交国家有权部门同意出口的证明文件原件。 第十六条 受理支行要关注出口商品是否涉及反倾销调查和贸易争端~同意受理后在打包贷款业务申请书上签署意见~连同信用证或出口合同/订单正本送总行国际业务部对信用证或出口合同/订单的表面真实性及其条款有效性进行审查。

第十七条 总行国际业务部审核信用证或出口合同/订单表面真实性以及条款内容~向支行出具《打包贷款业务信用证审核表》,附件2,或《打包贷款业务合同/订单审核表》,附件3,。

第十八条 支行按照本行短期流动资金贷款业务操作流程进行审查、报有权审批人审批、发放打包贷款~贷款发放后应填制《已发放打包贷款备案表》,附件4,~传真到总行国际业务部备案.

第十九条 借款人装运货物并缮制单据后需提交总行国际业务部寄单索汇。 第二十条 总行国际业务部收到信用证、汇款,T/T,或跟单托收

款项并扣除相关费用后贷记支行存放总行款项~并在贷记凭证备注栏进行批注~提示支行归还打包贷款,如特别要求款项收回后直接贷记借款人账户~需在《已发放打包贷款备案表》中说明。

第二十一条 收到相应款项后~贷款人应督促借款人办理还款手续。 第二十二条 已叙做打包贷款的信用证、汇款,T/T,或跟单托收项下业务~在偿还本行打包贷款前~可办理出口押汇或出口发票融资等业务,如企业申请办理出口押汇或出口发票融资等业务~支行应及时将融资款项偿还本行打包贷款。

第五章 风险控制及贷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即视作违约:

,一, 借款人未在信用证、合同/订单规定的日期前或双方约定日期前向本行交单~或向其他银行交单,

,二, 借款人擅自改变打包贷款的用途,

,三, 借款人未能按贷款人要求提供真实的财务报表和其他反映生产经营情况的资料,

,四, 借款人所提供的打包贷款担保条件、效力发生变更, ,五, 贷款合同中列明的其他违约行为。

第二十四条 支行应按照总行信贷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借款人进行贷后跟踪检查~监督贷款使用情况~保证专款专用~了解借款人生

产经营和备货状况~并建立完整的信贷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打包贷款借据、借款合同、担保合同采用本行短期流动资金贷款的统一文本格式。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泰安市商业银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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