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外委施工单位、外来人员及临时工的安全管理,保证风电场安全稳定运行和正常生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变电站标准化管理条例》 、国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承包商和临时工的安全管理制度》 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对外委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责任、外委工程管理、外来人员及外委单位临时工安全管理内容与要求作出规定,适用于在风电场承揽施工项目的外委单位、外来人员及临时工进行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 安全责任划分
第三条 风电场(或项目部)应承担的安全责任:
(一) 对外委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确认符合各项安全要求。审查内容包括外委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管理人员的安全技术资格证书、现场工作负责人资格证书、同类工程施工业绩和近3年安全施工记录。
(二) 掌握外委单位符合外委工程要求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情况。
(三) 开工前对外委单位负责人和施工技术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流,并有完整的记录或资料。
(四) 满足安全施工需要的机械、工器具、安全防护设施及安全用具。
(五) 检查具有两级机构的外委单位是否设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超过30人的是否配有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是否设有兼职安全员。
(六) 在有危险性的电力生产区域内作业,有可能造成火灾、引起人身伤亡以及设备停电、停运事故的,应事先要求外委单位制定好安全措施,经审查合格后,监督实施,并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要求设监护人。
(七) 在进入生产现场前应履行相关安全知识和安全工作规定的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生产现场进行工作。
(八) 落实合同中规定要求承担的有关安全、劳动保护等事宜。 (九) 风电场的安全管理人员发现外委单位施工中的不安全情况,有权纠正或立即停止其工作。
(十) 对外委单位实行安全风险保证金制度。安全风险保证金主要用于安全风险考核奖罚和安全质量考核奖罚;交纳数额要保证施工期内的安全奖罚所需,原则上不低于工程总价款的5%,具体数额应在双方签订的安全管理协议中明确。施工结束后返还剩余的安全风险保证金。外委单位出现安全事故不能支付安全事故罚款和/或承担赔偿责任时,风电场有权上报公司从安全风险保证金中扣除代缴;如果安全风险保证金数额不足,可以从工程价款中扣除。
第四条 外委单位应承担的安全责任:
(一) 外委单位是所承包工程的安全责任主体(部分外委工程根据合同规定或责任分析界定归属确定安全责任主体),必须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全面负责所承包工程的施工安全。外委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所承包工程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对施工现场安全负责。
(二) 开工作业前,必须自上而下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使全体施工人员均掌握工程特点及安全措施;对于复杂的工程,应制定单独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经风电场场长及相关技术、安全管理人员审查合格后执行。
(三) 现场施工中,必须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和本公司发布的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进入电业生产区域内施工,要严格按规定执行工作票制度;工程开工前,应组织施工人员学习上述规程、规定中有关部分,并经考试合格。对长期施工的外委单位,应每年进行一次《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考试,并将考试成绩记入个人技术档案。
(四) 开工前应对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进行一次检查,确保符合规定并不能超过检验周期。
(五) 严禁使用未成年工和不符合现场要求的老、弱、病、残人员进行施工;对特种作业人员(特殊工种),必须经有关部门的专业技术培训,并有政府或国家劳动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证件。方可持证上岗。
(六) 必须制定重大危险源管控措施和安全技术措施,并经本公司会审完善后实施。
(七) 应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制度,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进行隐患排查和治理,按规定和时限要求完成隐患治理。
(八) 对于本风电场安全管理人员提出的意见,外委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整改;外委单位必须接受本风电场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发生人身事故或危及生产运行的不安全情况时,必须立即报告风电场;外委单位施工人员在生产区域内违章作业,应接受本公司的经济处罚。
第三章 外委工程管理
第五条 外委工程实行招投标制,择优选用外委施工队伍。 实行招投标制度,按照外委工程或项目的特点,择优选择外委单位,着重审查外委单位是否具备下列必备条件:
(一) 持有关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施工资质证书和法人代表资格证书。
(二) 持有有关部门颁发的“安全施工合格证”,有施工简历和近三年的安全施工记录。
(三) 具备安全施工的技术素质(包括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以及特种作业人员)。
(四) 具备满足工程需要、保证安全施工的机构、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用具。
(五) 具有两级机构的外委单位必须设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超过30人的必须配有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必须设有兼职安全员。
(六) 具有必要的安全施工管理制度及办法。 第六条 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一) 所有外包工程,在签订施工合同或委托协议时,都必须签订作为合同附件的安全协议,或在合同中明确工程的安全、质量目标以及双方必须承担的安全责任和义务,作为对具体工程进行安全管理,且有法律效力的依据。
(二) 安全协议应经过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方由风电场场长签署,重大检修如更换发电机、齿轮箱、叶片等需要用到大型吊车的情况及公司有要求的其他特殊情况下,需经公司总经理或分管生产副总经理签字、盖公司章或安健环部章。
(三) 由风电场场长签署的安全协议,应上报公司生产部、安健环部进行审查备案。
第七条 强化外委施工安全教育,提高施工人员安全意识。 从事外委工程的作业人员,必须由承包商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和安全教育,未接受安全培训或考核不合格人员,严禁上岗作业。除了
要求外委单位必须加强自身安全教育,风电场应根据电力系统工程施工的要求和具体工程的特点对外委单位(特别是非电力系统承包单位)的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教育的内容主要有:
(一) 电力系统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和特点、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规定等。
(二) 工程概况、施工特点安全管理要求。
(三) 工程(工地)施工区域内主要危险作业项目和场所,安全注意事项。
(四) 风电系统发生的有关典型事故及其经验、教训,必要时还要对外委单位的人员进行考试或抽考。
(五) 要加大现场安全施工宣传力度,经常组织开展各种安全活动,营造浓厚的安全施工气氛。
第八条 外委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施工条件变化较大,影响安全施工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及时制定应急安全防范措施,并向风电场报告。必要时修改设计并按规定重新报批后,方可施工。
第九条 外委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由外委单位负责;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工程,本风电场应当与外委单位在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和范围,并制定消防和专项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和应急演练,做好演练总结。
第四章 外来人员、施工人员安全管理
第十条 进入风电场(变电站)施工作业现场的施工人员应遵守变电站安全管理规定,必须履行工作票手续,在作业中不准擅自变更安全措施。
第十一条 对于施工方使用的临时工、外来施工人员,必须履行相应的手续,经风电场进行安全培训和考试合格后,在风电场工作负责人的带领下,方可进入变电站。如在施工过程中违反变电站安全管
理规定,运行人员有权责令其离开变电站。
第十二条 各级领导、外来参观人员必须得到允许后,并在风电场(变电站)运行人员的带领下方可进入设备场区并戴好安全帽。
第十三条 施工作业中使用风电场电源时,必须经过风电场运行人员的同意,并在指定位置接驳电源。
第十四条 不准动用工作票所列范围以外的电气设备。作业中发生疑问时,应先停止作业,立即报告运行人员,待疑问消除后经允许的情况下继续开工。
第五章 临时工管理
第十五条 临时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规程的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或佩戴标志上岗。
第十六条 临时工从事有危险的工作时,必须在有经验的人员的带领和监护下进行,并做好安全措施。
第十七条 临时工进入高压带电场所作业时,还必须在工作现场设立围栏和明显的警告标志,开工前监护人应将带电区域、部位、警告标志的含义向临时工交代清楚并要求临时工复述,复述正确方可开工。禁止在没有监护的条件下指派临时工单独从事有危险的工作。
第十八条 临时工的安全管理、事故统计、考核与固定职工同等对待。临时工事生产工作所需的安全防护用品的发放应与固定职工相同。
第六章 监督与评价
第十九条 外委单位和临时工管理纳入风电场考核,凡出现以下情况者,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扣除绩效奖金、罚款、扣除保证金等处罚。
(一) 风电场人员未履行职责者;
(二) 未对外委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即允许其入场施工者; (三) 未对外委单位人员、临时工进行安全教育或不进行考核者;
(四) 未签订安全技术协议或未进行安全交底者; (五) 施工现场安全监管不力、擅自离岗、睡岗者; (六) 未办理工作票、无票证进行施工者;
(七) 外委单位人员、临时工未按要求做好现场安全措施、个人防护用品穿戴不到位者;
(八) 外委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其他违反本管理办法要求者。
具体处罚方式、罚款金额由风电场场长组织人员讨论决定,并发出通报、通知。对于本风电场无法做出决定的,应上报公司征求公司分管安全生产副总经理、安健环部的意见。
第二十条 场长负责每月对本办法的落实执行情况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和评价,对检查和评价结果进行审批,检查和评价记录应妥善保管,保存期为三年。
第二十一条 对存在的问题及时予以解决或向公司有关主管领导汇报。
第二十二条 收集和整理完善本办法的建议,及时向风电场场长、公司安健环部反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XXX风电场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通过实践不断修改、完善。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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