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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奖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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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奖惩制度

1、财务人员的奖励及处罚规定:

1。1有下列表现的财务人员应给予奖励:

1.1。1完成本部门预算计划指标,创造较大经济效益;

1。1。2在单位经济活动中,采取积极措施杜绝或避免了经济损失并取得

显 著效益的,奖励100元;

1.1。3财务核算健全,能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积极申报纳税,连续两个核

算年度审计、税务检查没有漏税或处罚现象发生的财务人员给予经济上的奖励100元;

1。1。4对在会计工作中工作努力、业务纯熟,能适时完成重大或特殊交

办任务者,给予奖励50元;

1。1。5其他对公司做出贡献者,财务总监认为应当给予奖励的。

1.2财务人员有下列行为的应给与通报批评并作处罚:

1.2.1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使会计管理工作严重混乱,造

成损失的,将按有关规定给予罚款50元;

1.2。2对在会计工作中玩忽职守、粗心大意,给核算单位造成直接经济损

失的,将按有关规定给予罚款50元.为弥补错误,追回款项而发生的相关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1.2。3遗失经营管理之重要文件、物品或工具罚款50元; 1。2.4不按时参加公司的财务培训罚款30元; 1。2.5不配合各部门工作的罚款30元; 1。2。6其他财务总监认为应当给予处罚的.

2、公司员工违反公司财务制度的处罚规定: 2。1未取得合法票据的,财务不予报销;

2。2报销人员未按照公司规定填列报销单据、粘贴票据的,或在单据上乱写

乱画,罚款10——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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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报销人员未按照预算项目列支或超预算列支的,罚款10—50元; 2。4对于各预算责任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具内部支票的,对责任人处以10——

100元罚款;

2。5当月发生的报销费用未按照财务规定时间报销的,罚款10-100元; 2.6 借款报销必须在业务办理完毕5日内办理报销,如5日内未办理报销手续

或交回借款的,处以20—200元罚款;如在次月10日前仍未办理报销手续,停发当月工资,并罚款20-200元;

2。7对于员工以虚假报销,或以不真实的业务内容报销的情况,一经查实

予以100—500元罚款。

3。公司各项罚款收入一律上交财务部。

4. 本制度由集团财务部制订、解释,由总裁办、人力资源部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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