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
(修订草案)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完善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提高宜居水平,方便居民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既有住宅,是指具有合法报批手续或权属证明,已建成投入使用的4层及4层以上的多业主无电梯住宅。
本市行政区域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基本条件】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意向和建筑设计方案应当充分听取拟增设电梯所在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业主的意见,并应当经本幢或本单元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增设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
前款所指面积和业主人数的计算方式按照最高人民的有关司法解释和《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执行。
建在幢内或幢外与本幢相连,为梯位内的单元服务,且分梯口梯位增设不影响本幢其他单元的,本条第一款所指总面积和总人数可按照增设电梯单元的房屋计算。
第四条 【基本要求】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符合有关规划、建筑设计、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等规范、标准,并遵守本办法所附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设计规程的要求。
国土、规划、建设、消防、质监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好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审批和管理工作,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进行支持和引导,精简、合并报建审批流程。
第五条 【公共服务】
市质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有资质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名单等公共服务信息,统一向社会公布,方便群众自主选择。区质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宣传指导和监督管理。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参与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协调、协商以及见证等工作的第三方的规范引导。
第六条 【协商和调解】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经过拟增设电梯所在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全体业主充分协商。增设电梯的建筑设计方案应当在拟增设电梯所在物业管理区域及本幢、本单元主要出入口公示,征询业主的意见,公示期不少于10日,公示的相关费用由申请人负责。申请人在公示期内收到异议的,应当与异议人协商,并形成协商记录。
事处、居民委员会、原房改售房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等应当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予以协助和协调。业主之间发生争议,向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请求调解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应当依法组织调解。
第七条 【解决方案】
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应当以书面协议形式达成以下事项解决方案:
(一) 确定电梯使用管理者,并配备至少1名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电梯安全管理员;
(二)增设电梯工程费用的预算及其筹集方案; (三)电梯维护保养方式及其保养维修费用分担方案;
(四)与不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展开协商,以及对因严重遮挡导致通风、采光、通行等受直接影响的利益受损业主进行补偿的资金筹集方案。
第 【资金筹集】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所需要的资金,可以按照以下方式筹集:
(一)根据所在楼层等因素,由业主按照一定的分摊比例共同出资,分摊比例由共同出资业主协商确定;
(二)属于房改房的,可以申请使用单位住房维修基金; (三)可以申请使用房屋所有权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专项维修资金;
(四)原产权单位或者原房改售房单位(不包括财政拨款的预算单位)出资;
(五)社会投资等其他合法资金来源。
按照前款第(一)项由业主分摊比例共同出资的,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应当就各自出资额、维护和养护分摊等事项达成书面协议。业主应当协商约定出资分摊比例,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参照以下分摊比例确定出资、维护和养护分摊:以第三层为参数1,第二层为0.5,第一层为0,从第四层开始每增加一个楼层提高0.1个系数,即第四层1.1,第五层1.2,第六层1.3,并依此类推出资比例;同一楼层各户的出资比例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该层建筑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第九条 【申请使用住房维修资金】
申请使用第第(二)项的单位住房维修基金用于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申请人应当向住房维修基金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使用单位住房维修基金的函;
(二)增设电梯报建审批资料(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三)工程预算书(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住房维修基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对审核同意的,核发《同意动用住房维修基金通知书》,并开具支票。
申请使用第第(三)项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既有住宅楼宇增设电梯的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本市有关规定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使用第第(三)项的专项维修资金用于既有住宅楼宇增设电梯的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及本市有关规定由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业主向专项维修资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列支。
第十条 【提出增设电梯申请】 增设电梯的申请按照下列方式提出:
(一)业主或者业主代表可以提出申请,也可以由业主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的业主人数超过5人的,应当推选不超过5名业主作为代表;
(二)业主可以委托原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电梯生产安装企业、增设电梯咨询服务机构等提出增设电梯申请;
(三)增设电梯的住宅属于房改房的,业主可以委托原房改售房单位提出申请;原房改售房单位已经关闭、破产、撤销,其住房维修基金已转归其上级主管部门管理的,也可以委托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增设电梯的业主应当作为建设单位承担相应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十一条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增设电梯的既有住宅,除原批准图纸上已明确标识为预留电梯井,可直接安装电梯设备,不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外,应当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按本办法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建筑设计方案并复函后,应当组织进行批前公示。批前公示应当在拟增设电梯的工程现场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同时进行;
(三)批前公示结束后,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增设电梯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内动工建设。
第十二条 【用地审批手续】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不需办理规划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供地审批手续;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信息系统核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及报建资料核定的用地范围情况,对超出规划核定用地范围的,应当要求申请人取得相关土地使用权人的书面同意意见。
第十三条 【提交申请资料】
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交的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函及立案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三)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出具的建筑设计方案图纸一式两份(含绘制在1/500现状地图上的总平面图、各楼层平面图、各向立面图、剖面图);
(四)建筑设计单位出具的结构安全说明和满足消防设计规范说明;
(五)申请人与不同意增设电梯或不同意所送审的建筑设计方案的业主进行协商的书面记录;
(六)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书面协议。
前款第(五)、(六)项规定的资料,应当由事处、居民委员会、原房改售房单位、业主委员会、增设电梯咨询服务机构或者公证机构等第三方进行现场见证或者公证,并出具见证意见或者公证证明。
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申请人为业主的,应当提交业主身份证明或者业主委员会的证明材料;接受委托代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
第十四条 【批前公示异议协商】
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批前公示期间,对增设电梯事项存在异议的,可由业主间自行协商或者在有关单位的调解下处理异议。公示期满,业主经过协商、调解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由业主所在事处、居民委员会、原房改售房单位、业主委员会或者增设电梯咨询服务机构等第三方组织协商和调解,并出具协商情况说明或调解意见。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领资料】 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申领增设电梯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函及立案申请表;
(二)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的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三)有相应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出具的建筑设计图纸一式两份(含绘制在1/500现状地图上的总平面图、各楼层平面图、各向立面图、剖面图)。建筑设计图与原送审的建筑设计方案有较大变化的,还应当提交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同意该建筑设计施工图的书面意见;
(四)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协商情况说明或调解意见;
(五)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建筑设计方案的复函中要求的其他资料。
申请人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已提供过的材料,可不必重复提交。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领审查】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资料后,涉及建设、消防、质监等部门的,转相关部门征求意见,相关部门须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反馈意见。对增设电梯不涉及相关部门的,无须征求部门意见。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增设电梯申请应当结合征求部门意见情况和业主所在事处、居民委员会、原房改售房单位、业主委员会或者增设电梯咨询服务机构等第三方反馈的协商或调解情况,依据相关技术标准与规范以及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本办法规定和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技术规程的,依法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通报属地镇(),由属地镇()对相关建设工程情况纳入网格化管理。
第十七条 【现场勘察】
对业主提出的增设电梯直接影响通风、采光或通行等建筑设计问题,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时,应当进行现场勘察;建筑设计违反国家有关住宅设计规范中通风、采光、通行的相关技术标准与规范的,除申请人已与相关受影响业主
达成协议外,应当要求申请人取得受影响业主的书面同意意见或者修改建筑设计方案。
第十 【建设工程施工监管】
申请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建筑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审查、施工和监理。
申请人施工前,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应当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不需要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到属地镇、街办理开工建设信息录入管理手续。
第十九条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
电梯安装前,施工单位应当到区质监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告知。电梯安装过程,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
第二十条 【施工安全和质量安全管理】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工程依法开展巡查,加强施工安全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已批准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信息共享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监行政主管部门,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管理。
第二十一条 【规划验收手续】
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的增设电梯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应当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手续。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手续所需立案资料依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立案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竣工验收及备案】
规划验收合格后,申请人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并及时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建设档案。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需要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申请人还应当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第二十三条 【建筑面积测绘】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竣工后,需要对增设电梯而新增的建筑面积进行房产测绘的,应委托有房产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已购买公有住房由原产权单位出资增设电梯的,由原产权单位委托;住宅房屋所有权人共同出资增设电梯的,由增设电梯所在幢或单元房屋所有业主共同委托。
第二十四条 【房屋产权登记】
房产测绘成果用于房屋权属登记的,房屋产权登记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对测绘成果进行审核,审核后的房产测绘成果按以下情形办理房地产登记:
(一)已购买公有住房由原产权单位出资增设电梯,增设电梯产权面积需分户分摊的,已购公摊面积的房改房,按分户分成面积给予办理房地产变更登记;未购公摊面积的房改房,按照已购公有住房上市规定,上市交易时一并补交购买公摊面积款并缴纳土地出让金;未上市交易的,可暂不缴纳土地出让金;
(二)住宅房屋所有权人共同出资增设电梯,住宅房屋所有业主共同申请将增设电梯的建筑面积按公摊面积分摊到户的,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由房屋产权登记机构按分户分成面积给予办理房地产权登记;
(三)住宅房屋所有权人共同出资增设电梯,住宅房屋所有业主未能就将增设电梯的建筑面积按公摊面积分摊到户共同提出申请的,可按照房屋登记有关规定,由相关房屋所有权人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记载在房屋登记簿上,可不调整各业主的公摊部分面积。
第二十五条 【电梯使用管理】
增设电梯业主应当共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电梯,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为使用管理者,受托人(单位)应当履行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电梯使用单位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增设电梯业主未委托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协商约定其中1个业主为使用管理者,其他业主承担连带安全管理责任。增设
电梯单元内业主变更的,除变更后业主与其他增设电梯业主达成一致,重新约定维护、养护分摊等电梯管理责任的外,变更后的业主应按增设电梯相关书面协议的约定承担原业主的管理责任。
电梯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当到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在用电梯定期检验周期为1年,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
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第二十六条 【提供施工便利】
对已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并依法办理有关施工手续的增设电梯工程,相关业主应当提供必要的施工便利,不得阻挠、破坏施工。
第二十七条 【争议解决途径】
业主认为因增设电梯侵犯其所有权和相邻权等民事权益而提出补偿等要求的,由业主之间协商解决。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应业主请求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组织调解,促使相关业主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业主之间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依法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业主认为因增设电梯的有关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二十 【擅自增设电梯的处理】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增设电梯的,依照有关查处违法建设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违反施工安全监管规定的处理】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未依法办理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不需要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未办理开工建设信息录入管理手续的,由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建设单位处2万元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竣工验收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未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的规定进行处罚;未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 【行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行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许可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二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技术规程
1 总 则
1.1 为规范和指导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设计工作,保障电梯增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广州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1.2 本规程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程设计工作。
1.3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程设计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基本规定
增设电梯设计方案以实用为原则,不得侵占现有城市道路空间,不得影响城市规划的实施,尽量减少占用现状绿化,尽量减少对周边相邻建筑和城市景观的不利影响,不得变相增加住宅使用空间。具体要求如下:
2.1 严重遮挡的界定。
增设电梯方案的梯井(或连廊)与本交通单元内住宅或相邻住宅主要使用房间(卧室或起居室)窗户的正投影净距小于6米,可视为严重遮挡。具体如下图所示:
2.2 必要面积要求。
新增的电梯井和连廊的尺度以满足基本交通需要为准,不得以增设电梯为名增加非交通必要的使用面积,具体规定如下:电梯井占地尺寸不超过2.5米×2.5米;交通连廊净宽不超过1.2米(与电梯井直接等宽相连的连廊除外);电梯井若需占用现状通道,应确保剩余的通道宽度(可通过改造方式实现)不小于1.5米(仅供人行和非机动车通行),供机动车通行不小于4米。
2.3 景观美化要求。
增设电梯的建筑设计方案应考虑建筑外立面的景观美化。电梯井道的立面材质和色彩宜与原有建筑和周边建筑相协调,或选择轻盈通透的立面材料;交通连廊宜采取通透的栏杆;增设部分宜考虑立面种植绿化的可能性,以便通过立面绿化美化新建体量的外观效果。
2.4 消防要求。
增设电梯的建筑设计方案应在与相邻建筑的消防间距、保证消防通道和消防车可达性以及行疏散通道等方面满足消防规范的要求。增设电梯间后的方案无法满足现行消防规范的,若增设电梯方案未削弱原建筑及周边建筑的消防条件(包括消防间距、消防车可达性、人行疏散通道等要素),经消防设计备案后,方可实施建设。
2.5 应急处置。
为及时处置困梯等突发事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与轿厢紧急报警装置相连通的声光报警装置和对讲装置。
附件2
关于《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
(修订草案)》的起草说明
广州市于2012年7月1日颁布实施了《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试行办法》的有效期将于2016年7月1日届满,为保证的延续性,进一步完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流程、规范相关工作程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在对《试行办法》评估基础上,形成了《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办法》”)。现说明如下:
一、起草过程
《试行办法》对既有住宅可增设电梯的基本条件、申请流程及后续管理等作了相关规定,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供了依据,在畅通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申请渠道,规范管理行为,切实保障和促进民生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据市国土规划部门统计,自《试行办法》实施以来,已批准增设电梯工程1300余宗,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为了保证《试行办法》评估修订的科学性,完善《试行办法》,2014年以来,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和广州市不动产研究会等高校科研机构和房地产实务研
究单位分别开展了“广州市加建电梯审批标准及检讨研究”“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后房地产交易综合分析”和“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分摊和补偿问题”等课题研究。课题组就《试行办法》的修订和《办法》的起草广泛征求各领域不同专家和人员的意见;并开展大量现场调研,通过到市内多个成功增设电梯的小区与由于各种原因最终增设失败的小区进行实地调研,对居民代表、物业管理服务公司、、居委会工作人员等进行问卷调查与直接面谈,倾听基层民众的声音,完成了相关课题研究,为《试行办法》的修订提供了有力的理论和实证参考。在修订过程中,还对武汉、厦门、汕头等地增设电梯情况进行了实地调研,了解各地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获得了可资借鉴的有益经验和做法。在广泛调研和评估基础上,形成了《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修订草案)》。
二、主要法规依据
《办法》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起草,并参考了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城市的相关规定。主要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和参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令2007年第62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令2007年第74号);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令2003年第7号);
(四)《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令第279号); (五)《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11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六)《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2014年8月27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七)《广东省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粤建设函〔2008〕481号);
(八)《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
(九)《广州市关于加强临时性建筑和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穗建质〔2014〕1370号)。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32条,对《试行办法》中的条文进行了修订完善,新增7条条文和《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技术规程》。《办法》的条文内容如下:
第一条,制定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适用范围;
第三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至第五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基本要求和相关部门职责;
第六条至第九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业主协商和相关资金筹集要求;
第十条至第二十二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从申请到竣工验收的办理流程;
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四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竣工后的房产测绘及房屋权属登记;
第二十五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后续使用管理; 第二十六条,为合法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程提供便利;
第二十七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争议解决途径; 第二十至第三十一条,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办法》的施行日期;
附件《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技术规程》,明确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技术要求和有关技术规范。
四、需要说明的问题
《办法》根据《试行办法》施行三年多的情况,着力解决实际问题,完善增设电梯的工作规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健全协商协调机制,充分发挥业主和基层组织自治作用。
从实践经验看,充分发挥事处、居民委员会、原房改售房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熟悉情况的优势和作用,积极引导第三方参与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能够更好地协调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利益相关各方的诉求,促进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和谐有序进行。为此,《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等多个条款对事处、居民委员会、原房改售房单位、业主委员会、增设电梯咨询服务机构、公证机构等第三方参与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申请、协调、协商以及见证、公证等工作进行了分别规定,进一步充实完善了协商协调机制。
(二)强化部门公共服务职能,明确相关工作指引。 按照建设服务型要求,为切实履行公共服务职能,提供更便捷的服务,《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五条分别要求相关职能部门精简、合并报建审批流程,质监部门提供有资质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名单等公共服务信息,规划部门加强对参与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协调、协商以及见证等工作的第三方的规范引导;《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已提供过的材料,可不必重复提交。
另外,针对目前群众争议的增设电梯可能产生的损害补偿的争议以及增设电梯过程中的费用分摊问题,按照加强法
治建设,依法全面履行职能的要求,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综合课题研究成果和厦门市等外地经验,无权针对属于需要通过民事法律法规规范的民事补偿或赔偿以及需要通过当事人协商确定的费用分摊制定标准。但为体现服务型建设要求,《办法》加强增设电梯中相关民事关系处理的指引。《办法》第二十七条指引相关民事赔偿纠纷依法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重申“业主认为因增设电梯侵犯其所有权和相邻权等民事权益而提出补偿等要求的,由业主之间协商解决。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应业主请求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组织调解,促使相关业主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业主之间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依法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针对当事人如何协商确定费用分摊,《办法》第的通过指引性规定,提供了可供选择参照适用的出资分摊系数,增强了资金筹集分摊的指引,方便群众参考。
(三)加强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强化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在实践中,由于增设电梯工程无需投资立项,无法对其是否属于限额以下小型工程进行界定,业主可能既不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也不去属地镇、街办理开工建设信息录入管理手续,存在增设电梯过程中施工安全监管不到位的隐患。为此,《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明确,由属地镇()对相关建设工程情况纳入网格化
管理;第十第二款规定,申请人施工前,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应当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不需要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到属地镇、街办理开工建设信息录入管理手续;第二十条规定,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工程依法开展巡查,加强施工安全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四)加强电梯后期安全维护管理,减少安全隐患。 为加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后电梯使用管理,《办法》细化后期安全维护规定,及早堵住安全隐患漏洞。《办法》第七条要求,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应当以书面协议形式确定电梯使用管理者,并配备至少1名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电梯安全管理员;第二十五条规定,增设电梯业主应当共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电梯,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为使用管理者,受托人(单位)应当履行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电梯使用单位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增设电梯业主未委托的,应当协商约定其中1个业主为使用管理者,其他业主承担连带安全管理责任。增设电梯单元内业主变更的,除变更后业主与其他增设电梯业主达成一致,重新约定维护、养护分摊等电梯管理责任的外,变更后的业主应按增设电梯相关书面协议的约定承担原业主
的管理责任。
(五)加大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中违法行为处罚力度,明确法律责任。
《办法》特别新增了两个法律责任条款,对应当办理未依法办理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不需要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未办理开工建设信息录入管理手续,未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未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等行为规定了明确的处理方式和处罚形式。同时,为了强化行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履职意识和服务意识,加强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了行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作为及违法作为的法律责任。
(六)健全完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技术规程,明确技术要求和有关规范。
由华南理工大学完成的“广州市加建电梯审批标准及检讨研究课题”针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规划审批的技术要求和规范标准的问题,提供了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设计工作的相关建议。《办法》的附件结合课题研究成果,拟定了相关技术规范,明确新增的电梯井和连廊的尺度应当基于满足交通需要的目的,不得以增设电梯为名增加非交通必要的使用面积;同时要求增设电梯的建筑设计方案应避免对拟增设电
梯的交通单元内住宅或相邻住宅构成导致通风、采光、通行等受到直接影响的严重遮挡,并规定了严重遮挡的认定。
专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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