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 明〉
(一)根据1998年10月25日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 (二)而此文本旨在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制定章程提供范例。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 (四)[]内文字为制定要求。
第一章 总 则
第
一
条
本
单
位
的
名
称
是 。 [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
第
二
条
本
单
位
的
性
质
是 。
[必须载明: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
三
条
本
单
位
的
宗
旨
是 。
[必须载明: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
第四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
是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
位
是 。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
是 。 [如:××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区、县)]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
七
条
本
单
位
的
举
办
者
是 。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 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 推荐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
(三) 有权查阅理(董)事会(局)(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
第 本单位开办资
金: 元;出资者: ,金额: 。 [开办资金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为多个出资人,应分别载明每位出资人的出资金额]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 ; (二) ; (三) ;
……………………………………………。
[必须具体明确,与业务主管单位确认的业务范围一致]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 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理事会成员为3—25人;理事任期3年或4年;有关单位主要指业务主管单位]
第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 修改章程;
(二) 业务活动计划;
(三) 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 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 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 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院长(或副校长、副所长、副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
(七) 罢免、增补理事; (八) 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 次会议[至少两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 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 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
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
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 人1 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
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
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 理事长先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 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 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对理事
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 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 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 拟订单位内部管理制度;
(五) 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 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
本单位(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 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会员不得少于3 人,并推选1 名召集人。人数较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不设监事会,但必须设1-2名监事]
第二十一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 、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有关单位主要指业务主管单位]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 对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 当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 人1 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为 。
[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或院长(校长、所长 、主任等)]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
代表人: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 正在被机关或者机关通缉的;
(四) 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 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 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
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民办学校的章程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
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
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
记。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
日起,即为终
止。
第八
章 附 则
第三十 本章程经×年×月×日理事会表决通
过。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
会。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
效。 [民办学校的章程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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