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防护用品,是指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所配备的防护装备。劳动防护用品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目录为准,未列入目录的劳动防护用品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2.劳动防护用品是保证员工生命安全的必须备品,项目部必须按规定为生产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安全的劳动保护用品。
3.项目部要教育、指导和督促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做到会检查防护品的可靠性;会正确使用防护品;会正确维护保养防护品,并进行监督检查。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
4.项目物资部门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安监部门负责对劳动防护用品的检查、使用过程中的监督。
5.物资部门采购的劳动保护用品,必须具有产品合格证。属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还必须具有生产许可证、安全鉴定证,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不得购买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须经项目安监、技术部门或者管理人员检查验收。
6.劳动保护用品属于外协队伍自购的,必须提供产品合格证并经项目部进行性能检查。属特种劳动保护用品的,
检查是否具有安全标志。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且不得超过产品的使用有效期。
7.项目物资部门建立工劳动防护用品的购买、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规定,并按安全防护用品的使用性能要求,在使用前联合项目安监部门对其安全防护性能进行必要的检查或检验。
8.项目物资部门要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及时更换、报废过期和失效的防护品,安监部门监控实施。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howto234.com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2005869号-3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