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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安县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安全标准化方案(精)

来源:好土汽车网
海安县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安全标准化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烟花爆竹经营的安全监管,根据《南通市2010年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结合我县实际,按照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管理 “六个统一”的标准,即:统一安全管理制度、统一包装和摆放、统一经营牌匾、统一警示标识、统一消防器材、统一现场安全条件。现就我县烟花爆竹零售点安全标准化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和任务

通过烟花爆竹安全标准化工作的开展,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点安全制度建设和日常管理,严格烟花爆竹安全经营条件,规范烟花爆竹安全经营行为,使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符合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全面提升全县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点安全管理水平。

烟花爆竹安全标准化实施范围限于我县烟花爆竹零售单位。用两年左右的时间,使全县所有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全面达到安全标准化要求。

二、试点计划和进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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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4月县局分别选择专店和专柜经营户进行试点工作。2010年5月组织全县烟花爆竹零售户安全知识培训,部署烟花爆竹安全标准化工作。烟花爆竹安全标准化的实施分批进行:第一批2010年6月-8月,各镇先行试点专店(专柜)3-5家;第二批2010年9月全县各零售经营点全面铺开, 2011年10月,全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全面达到烟花爆竹安全标准化要求。

烟花爆竹安全标准化工作分为组织准备、实施达标、组织验收三个阶段。

(一)组织准备阶段。县安监局成立安全标准化达标工作小组,深入调研,统一标准,制定实施方案,组织动员。

(二)实施达标阶段。经营户根据烟花爆竹安全标准化方案内容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对照方案进行整改达标,填写申报表报送各镇安监站,统一汇总后报县局高危科。

(三)组织验收阶段。县安监局组成标准化验收组,对经营户安全标准化达标工作进行组织验收。

三、奖惩措施

(一)管理部门对达标创建成绩显著的镇和经营户将给予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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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通过达标验收后,经营者放松管理,不再具备相应安全标准化条件的,管理部门将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仍不符合标准化要求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三)对安全标准化创建不达标的经营户,在许可证有效期满后原则上不予换发新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

四、相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广泛宣传。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通过各种途径和手段,积极向经营户宣传开展安全标准化活动的意义,提高经营户对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重要意义和作用的认识;组织经营户参加标准化培训,帮助经营户掌握安全标准化的要求和标准。力争全面达标。

(二)加强监督,严究责任。安监部门将会同各镇安监站组织重点检查,督促烟花爆竹零售单位、从业人员认真贯彻执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标准化的要求,督促经营户做好达标工作。安监局将会同有关部门,打击非法、无证经营活动,规范批发公司行为。对违法行为予以坚决查处,不断提升我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水平。

(三)严格标准,保证质量。各经营户要严格执行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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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爆竹标准化实施要求,在硬件上不得降低标准,在软件上要做好日常落实,门面广告牌、经营场所管理制度可由各镇按照规格统一制作,确保标准化创建质量。

(四)狠抓落实,强化考核。各镇安监站要把烟花爆竹安全标准化建设当作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一件大事来抓,派专人分工负责这项工作。县局将把烟花爆竹安全标准化建设列为各镇安监站年终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凡是2010年烟花爆竹安全标准化没有开展的,2011年应该可以达到安全标准化而未能达到安全标准化的,取消先进评选资格。

附:烟花爆竹标准化标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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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海安县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安全管理标准

(一)

一、制度建立

1、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 2、烟花爆竹零售点购销管理规定 3、烟花爆竹零售点安全管理制度 二、台帐资料建立 1、安全管理活动记录本 2、进货、销售登记本 3、烟花爆竹购销合同

4、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培训证件 5、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副本) 6、应急预案 7、安全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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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安县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安全管理标准

(二)

专店

一、门面广告牌(大小与各店门面一致)

证号:[苏]YHL****** 烟花爆竹专营点(红底黄字) 监督电话:88169815 销售电话: 二、经营场所悬挂制度

工商营业执照 烟花爆竹经营 许可证 负责人 制度 购销管理 规定 安全管理 制度 规格:80cm-60cm、42cm-60cm

三、台帐(蓝色文件夹统一存放) 1、安全管理活动记录本 2、进货、销售登记本 3、应急预案 4、安全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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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管理资料(蓝色文件夹统一存放) 1、烟花爆竹购销合同

2、负责人和销售人员培训证件 3、经营许可证(副本) 4、单位承诺书 五、安全条件要求

1、有警示标志、标牌、张贴明显。

2、有消防器材(专柜不少于两只、专店4只4kgABC干粉灭火器),放置于明显、使用方便处。

3、所有电气线路均穿管保护。

4、照明灯均为冷光源灯具或防护、防爆灯具。 5、经营场所禁止使用明火和非照明电气。

专柜

一、门面广告牌:烟花爆竹零售点(大小为各店门面一半,样式与专店相同)

二、经营场所悬挂制度(与专店相同) 三、台帐(与专店相同) 四、管理资料(与专店相同) 五、安全条件要求(与专店相同)

六、烟花爆竹零售点实行专柜经营时,专柜长度不得小于1.5米,柜间距离不得小于1米,专柜材质一般为铝合金及类似材质。烟花爆竹产品必须陈列存放在顾客用手触摸不到的橱柜内,烟花爆竹不得存放在橱柜以外的地方,并与其它商品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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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条件

1、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负责人和销售人员应接受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上岗。

2、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必须在砖混结构的建筑内,并与生活区有严格隔断(不得在居住房存放、销售)。

3、烟花爆竹零售点实行专柜经营时,专柜长度不得小于1.5米,柜间距离不得小于1米,烟花爆竹产品必须陈列存放在顾客用手触摸不到的橱柜内,与其它商品严格分隔,并划出专门区域存放。

4、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实行专店销售时,专店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经营点周边5米内为禁烟、禁火区,并有明显警示标志、标牌。

5、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店内不得存放其他易燃易爆物品,不得设有生活设施。杜绝明火烧煮以及可能出现的任何火种,用电规范,电线穿管,电源插座及电器设施安装符合要求,并与烟花爆竹产品保持一定安全距离,并配有足够的消防设施。

6、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与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储存设施不少于50米的安全距离。

7、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不得设在3层以上的居民宿舍和类似建筑物内(城镇居民区严禁设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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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经营点烟花爆竹包装和摆放要求

1、产品外包装应包括:产品名称、产品级别、产品类别、警示语(燃放说明)、含药量、制造商或出品人名称及地址和生产日期(或批号)。

2、燃放说明应包括使用方法和场所、注意事项等安全用语或安全图案及执行标准代号。

3、烟花爆竹专店销售:经营面积为10-20平方米的,存放量不超过30箱,经营面积为20-40平方米的,存放量不超过40箱;经营面积为40平方米以上的,存放量不超过50箱;专柜销售的存放量不得超过20箱。每箱重量不超过30公斤。

4、产品可堆垛摆放或货架存放。产品堆垛高度不得超过2m,货架高度不得超过1.8m;堆垛或货架距内墙保持安全距离,以便通风。

5、场所内电气开关、灯具下面严禁摆放烟花爆竹和其它可燃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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