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一、 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含义:
资本市场是长期资金市场。是指证券融资和经营一年以上的资金借贷和证券交易的场所,也称中长期资金市场。资本市场按融通资金方式的不同,又可分为银行中长期信贷市场和证券市场。若以金融工具的基本性质分类,资本市场可区分为股权市场及债券市场,前者是指股票市场,后者则指债券市场。股票市场上主要流通的凭证即为公司股票, 持有股票的股东,除非是公司结束营业,其股权资产只有每年的股息收入,对公司资产不能有立即请求权。债权市场内流通的各债务工具,包括各种债券、商业本 票、存单及贷款等,其基本特点为有一定期限、有较确定的收益率、具有全额请求权。
货币市场是短期资金市场,是指融资期限在一年以下的金融市场,是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该市场所容纳的金融工具,主要是政府、银行及工商企业发行的短期信用工具,具有期限短、流动性强和风险小的特点,在货币供应量层次划分上被置于现金货币和存款货币之后,称之为“准货币”,所以将该市场称为“货币市场”。
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交易的主要金融工具的区别与联系:
货币市场是指融资期限在一年以下的短期资金市场,其融资工具主要包括同业拆借资金、国库券、大额定期存单、回购协议、票据等;而资本市场是指期限在一年及一年以上的长期金融市场,融资工具有股票及长期债券等等 1、 国库券VS长期债券
1)、国库券
国库券的发行方式,通常实行招标制,即每次发行前,财政部根据近期短期资金的需要量、中央银行实施货币政策调控的需要等因素,确定国库券的发行规模,然后向社会公告。各投标人在规定的发行规模的约束下,分别报出自己拟购买的价格和数量。在众多参与价格投标的投标人当中,出价最高者首先中标,之后按出价顺序,由高到低依次配售,直至售完为止。这就是所谓的“竞争性投标”。也有一些小规模的金融机构,无力或不愿意参与竞争性投标,便按照投标最高价和最低价的平均数购买,这是“非竞争性投标”。
短期国库券有政府信用作担保,几乎没有违约风险,同时期限短,有活跃的二级市场可供交易,流动性很强。正是因为这些特点,短期国库券深受投资人欢迎,是最重要的货币市场工具。
2) 、长期债券
债券是政府、金融机构、工商企业等直接向社会借债筹措资金时,向投资者发行,承诺按一定利率支付利息并按约定条件偿还本金的债权债务凭证。根据偿还期限的不同,债券可分为长期债券、短期债券和中期债券。期限1年以上的债券称为长期债券,长期债券又因发行人不同,包括长期政府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券和公司债券。
2、两种工具的比较分析 (1)期限性比较。国库券的期限短,基本上是1年以内,大部分为半年以内。而长期债券期限较长,在一年以上,筹资者方能运用所筹资金进行诸如建造厂房、购置机器设备、更新技术等形成固定资产、扩大生产能力、提高经济效率的长期活动。
(2)风险性比较。短期国库券风险很低,它是政府的直接负债,政府在一国有最高的信用地位,一般不存在到期无法偿还的风险,因此,投资者通常认为投资于短期国债基本上没有风险。 而长期债券由于其期限长,且安全性与偿还期成反比,偿还期越长,可变性因素越多,风险越大,安全性越小,因此其风险必然大于国库券。特别是公司债券,由于发行人资信千差万别,发行期限又一般在10年以上,风险大小难以掌控。但其中的政府债券及政
策性金融债券却因有国家信用或资金雄厚的金融机构作保障,因而也拥有较高的信誉。 (3)流动性比较。短期国库券具有高度流动性,由于其风险低、信誉高,工商企业、金融机构、个人都乐于将短期资金投资到短期国债上,并以此来调节自己的流动资产结构,为短期国库券创造了十分便利和发达的二级市场。对于长期债券,在到期日之前,一般都可在流通市场上自由转让变现,也具有较强的流动性。一般来说,债券市场越发达,债券发行人的信用程度越高,债券期限越短时,债券的流动性就越强。但二者对比,由于长期债券期限总体长于国库券,其中的公司债券信用又较复杂,因此,总的来说,国库券的流动性应高于长期债券。
(4)收益性比较。收益性是指金融工具的持有者可以获得一定的报酬和价值增值。金融工具的收益性与期限性、风险性成正比,与流动性成反比。即流动性越强的金融工具,越容易在金融市场上迅速变现,所要求的风险溢价就越小,其收益水平往往也越低。且收益性与风险性成正比,高收益的金融工具往往具有高风险,反之亦然。因此根据这些特点的比较,可知长期债券的收益一般情况下会高于国库券,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投资债券可以给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带来利息收入,二是投资者可以利用债券价格的变动,买卖债券赚取差额。
答:二、什么是硬通货?人民币如何才能成为国际硬通货?
硬通货:是指国际信用较好、币值稳定、汇价呈坚挺状态的货币。由于各国通货膨胀的程度不同,国际收支状况以及外汇管制程度不同,当一国通货膨胀率较低,国际收支顺差时,该国货币币值相对稳定,汇价坚挺。在国际金融市场上,习惯称其为硬通货。
人民币如何才能成为国际硬通货的几个必要条件:
第一、超强的军事实力。一个国家经常被按在地上臭揍一顿,想发行国际货币绝对是不可能的。而且,这个强必须是超强,就是说,只有我打别人的可能,而没有一个对手敢于向我发动主动进攻。美国就是军事实力超强的国家,自二战后,没有一个国家敢于主动向美国发动战争。这是非常严格的条件,以致于稍有松动就会造成币值不稳。自“9.11”之后,美圆进入了长期贬值的通道,美圆对欧元从“9.11”之前的0.8:1直到今年的1.5:1,基地组织挑战了美国的权威是重要的原因之一。
第二、强大的生产能力。在2007年的时候,美国的GDP相当于同时期日本、德国、中国、英国、法国之和,显示其生产能力是相当恐怖的。
第三、政府和民间拥有大量的资产。包括有形的资产,如:建筑物、各种设备(如:航空母舰);金融资产:如各种货币、黄金、有价证券、股权、债权;无形资产,如品牌、著作权、专利权。美国资产情况我没有找到统计数据,我估计如果大概有个一、二十万亿吧?有一个观点认为,现在美国外债巨大,但是仍有国家愿意借给他钱,问题的本质就是美国的外债数额相比其总资产,还是在一个安全的比例下的。
第四、拥有大量的自然资源储备。比如,耕地、草场、矿山、油田,美国已经立法保护国内的矿产资源了,而代之以掠夺国外的资源,在国外控制了大量的矿产开采权。
第五、绝对领先的科技实力 。美国的科技实力是世界第一,我们可以找出一堆数据、事实予以佐证,这是绝对不容置疑的。
第六、内部稳定。美国人口中,种族比例相比中国更加接近,几个酋长闹独立,似乎对美国丝毫没有触动,出人意料的稳定。若说美国某天发生了武装起义或军事政变,我看只能是愚人节的新闻。不要说军事政变,就是颜色革命也不太可能。2000年美国总统大选,小布什和戈尔得票非常接近,双方一直采取法律手段进行较量,没有爆发街头政治,显示了真正法制社会的特点。
第七、价值观对外有巨大的影响力。国家的价值观被其他国家接受,就会获得谅解、
信任、支持和追随;这些国家抱成团,就会左右世界政治格局。
答:三、信用卡诈骗犯罪的犯罪构成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既损害国家的信用卡管理制度,也损害银行以及信用卡的有关关系人的公私财物所有权。但是从我国刑法将该罪划分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这一章来看,该罪侵犯的主要客体还是国家的信用卡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
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了四种信用卡诈骗犯罪情形:(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该条并且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12月颁布施行的《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冒用他人信用卡及恶意透支的情形进行了明确,该解释规定:冒用他人的信用卡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两院的解释还规定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其中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指(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8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是由故意构成,并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却无诈骗故意,即使违反有关信用卡管理规定获取了财物,也不能以犯罪论处。如不知是伪造、作废的信用卡而使用,善意透支,误用他人信用卡等,均不能作犯罪论处。需要注意的是,此罪的主观故意是一种诈骗,如果行为人是基于其他的犯罪故意而使用信用卡来最终实现其犯罪目的,在实践中是不能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犯罪的 二、法条及司法解释 (一)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
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5次会议、2009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第六条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四十六、信用卡诈骗案(刑法第196条)
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2、恶意透支,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 】(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规定的“信用卡”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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