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依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就甲方将位于茅台镇桂花村一酒厂内承包加工白酒的相关事宜作如下约定。
一、产品质量:乙方严格按照酱香型白酒生产工业进行生产,以保证白酒的质量,第一个轮次酒精浓度为55度。其余每个轮次均为度。
二、材料提拱:甲方提供给乙方的原材料为大煤、红粮、曲药。红粮和曲药混合4斤,由乙方生产1斤基酒。由于生产技术原因导致白酒产量增加,增加陪分为超产价格计算。
三、结算方式:保产基酒按每斤1.20元计算,超产部分为每斤2.40元进行计算。
四、工资支付方式:在生产期间,甲方按每个工人每天100元基本工资支付给乙方(注每个轮次完支付一次)余下的工资待生产结束后付清。
五、补助方式:乙方生产下沙按实际上班工人每天150元计算。管窖工资为每一个窖坑400元补助。
六、管理职责:生产白酒过程中,所需红粮、曲药的加工,窖坑的管理,锅炉的使用等一切厂内所有流程都由乙方
具体负责。
七、乙方在中途未生产完终止合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共同遵守协议,不得违约。
甲 方:
乙 方:
2011年 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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