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保障建设项目本质安全,确保新改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投入运行后符合国家的法律、规范和标准,为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特制订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所有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凡参与公司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设计、施工、监理及检测单位,应依照本办法开展工作。
3 术语和定义
3.1 “三同时”
指公司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建项目和引进的建设项目,其劳动保护、安全环保、消防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的投资应纳入建设项目预算。
3.2 安全审查
按照建设项目所处的阶段不同,“三同时”制度安全审查验收包括可行性研究审查、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审查。
3.3 “三查四定”
指查设计漏项、查未完工程、查工程质量隐患;定任务、定负责处理单位和人员、定处理措施、定整改期限。
3.4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
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
3.5 职业病防护设施
是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者影响,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等的总称。
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可以与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一并进行。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4 职责
4.1 行政部职责
4.1.1 负责公司建设项目的立项和验收管理工作。
4.1.2 贯彻执行国家的职业卫生、安全环保及消防“三同时”规定;在建设项目立项时,应含有职业卫生、安全环保、消防的论证内容;
4.1.3 编制(或审批)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时,应含有职业卫生、安全环保及消防设施所需投资计划; 4.1.4 对违反“三同时”规定的建设单位及承担设计、施工等任务的单位,应及时下达整改通知,并监督检查其整改情况;
4.1.5 根据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项目验收专题报告,组织对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4.2 安全部职责
4.2.1 负责组织建设项目“三同时”的环境、安全、职业卫生、消防等评价、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等工作。
4.2.2 监督检查建设单位及承担建设项目的单位 “三同时”的执行情况; 4.2.3 根据建设项目的需求,配合行政部完成公司负责项目前期的预评价工作; 4.2.4 参与对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查及三查四定工作; 4.2.5 施工监督工作由安全部负责。 4.3 生产部职责
4.3.1 生产部负责联系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设计,并提供资料支持。 4.3.2 验收工作需要安全部与生产部共同参与,由安全部负责整理相关材料进行上报。
5 工作程序及要求
5.1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5.1.1 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安全部应会同开发区安监局及相关专家对下列安全条件进行论证,编制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a 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产业政策与布局; b 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当地政府区域规划;
c 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等相关标准;涉及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的,是否符合《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1)、《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等相关标准;
d 建设项目周边重要场所、区域及居民分布情况,建设项目的设施分布和连续生产经营活动情况及其相互影响情况,安全防范措施是否科学、可行;
e 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影响和安全措施是否科学、可行; f 主要技术、工艺是否成熟可靠;
g 依托原有生产、储存条件的,其依托条件是否安全可靠。
5.1.2 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安全部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5.1.3 在建设项目开始初步设计前,安全部组织行政部和行政管理部向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条件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a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及文件; b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c 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
d 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复制件);
e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制件)。
5.1.4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将在收到申请的五日内受理,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有效期为两年。
5.1.5 已经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部应当重新组织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并申请审查:
a 建设项目周边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b 变更建设地址的;
c 主要技术、工艺路线、产品方案或者装置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
d 建设项目在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期限届满后需要开工建设的。 5.2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5.2.1 行政部负责选择取得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5.2.2 安环部负责向设计单位索要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包括下列内容: a 建设项目概况;
b 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
c 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采纳情况说明; d 采用的安全设施和措施; e 事故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 f 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及人员配备; g 安全设施投资概算; h 结论和建议。
5.2.3 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详细设计开始前,安全部向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a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及文件; b 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制件); c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5.2.4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将在收到申请的五日内受理,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决定,向公司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书。
5.2.5 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不同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决定,安全部需组织各部门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安全部将重新申请审查。
5.2.6 已经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部应当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变更设计的审查:
a 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b 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5.3 建设项目试生产
5.3.1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完成后,行政部应当组织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专
家,研究提出建设项目试生产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并制定周密的试生产方案。试生产方案应当包括下列有关安全生产的内容:
a 建设项目设备及管道试压、吹扫、气密、单机试车、仪表调校、联动试车等生产准备的完成情况; b 投料试车方案;
c 试生产(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对策及应急预案; d 建设项目周边环境与建设项目安全试生产(使用)相互影响的确认情况; e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的落实情况; f 人力资源配置情况; g 试生产(使用)起止日期。
5.3.2 试生产前,安全部应当组织专家对试生产方案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然后安全部将试生产(使用)方案,报送出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a 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表; b 试生产(使用)方案;
c 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试生产(使用)方案以及是否具备试生产(使用)条件的意见; d 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的审查意见; e 安全设施设计重大变更情况的报告; f 施工过程中安全设施设计落实情况的报告;
g 组织设计漏项、工程质量、工程隐患的检查情况,以及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报告; h 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复制件); i 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手续(复制件);
j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名单; k 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l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情况说明;
m 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清单、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 n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5.3.3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备案文件、资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出具试生产备案意见书。 5.3.4 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限应当不少于三十日,不超过一年。需要延期时,由安全部向原备案部门提出申请。经两次延期后仍不能稳定生产时,公司应当立即停止试生产,由行政部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专家分析原因,整改问题后,重新制定试生产方案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5.4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5.4.1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完成后,行政部应组织施工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a 施工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施工单位以往所承担的建设项目施工情况; b 施工单位的资质情况(提供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c 施工依据和执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d 施工质量控制情况;
e 施工变更情况,包括建设项目在施工和试生产期间有关安全生产的设施改动情况。
5.4.2 安全部应在试生产期间,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试生产情况进行安全验收评价。
5.4.3 在试生产期限结束前,安全部应向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a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及文件; b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监理情况报告; c 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d 试生产期间是否发生事故、采取的防范措施以及整改情况报告; e 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复制件); f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g 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文件(复制件)。 5.4.4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投入生产的决定,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
5.4.5 若未通过验收,安全部需组织各部门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安全部将重新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5.4.6 自收到同意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安全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其配套规章的规定申请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其他安全许可。
5.5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5.5.1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⑴ 建设项目概况;
⑵ 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劳动者健康危害程度的分析和评价; ⑶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类型分析;
⑷ 对建设项目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技术分析和评价;
⑸ 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置和 职业卫生管理人员配置及有关制度建设的建议; ⑹ 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措施的建议; ⑺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结论。
5.5.2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并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5.5.3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或者审核,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⑴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或者审核申请书; ⑵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⑶ 建设单位对预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 ⑷ 职业卫生专家对预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 ⑸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
⑹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5.5.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审核同意后,建设项目的选址、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防护设施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办理相应的备案或者审核手续。
5.6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5.6.1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5.6.2在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评审,会同设计单位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完善,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实用性负责。
5.7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5.7.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进行。
5.7.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期间,应当对其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5.7.3建设项目完工后,需要进行试运行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
试运行。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超过180日。
5.7.4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的情况和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没有进行试运行的,应当在其完工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5.7.5要为评价活动提供符合检测、评价标准和要求的受检场所、设备和设施。
5.7.6在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5.7.7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完成之日起30日内根据职业危害的程度出具相关材料,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备案。
6 支持性文件
6.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 6.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0号
7 记录
表1-1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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