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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监理实施细则

来源:好土汽车网
××× 工程

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监理实施细则

编制人:

审核人:

批准人:

×××监理公司×××监理项目部

年 月

目 录

一、编制依据

二、工程概况

三、监理工作流程及内容

四、塔机各部件的具体监理控制要求

五、监理部日常工作计划

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监理实施细则

为履行安全监理的职责,贯彻落实生产方针,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法规和标准组织施工,消除施工中的冒险性、盲目性和随意性,落实各项安全技术措施,有效的消除各类安全隐患,杜绝、控制和减少各类伤亡事故,实现安全生产。根据本工程的特点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一、编制依据

1.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 第393号;

2. 《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2006;

3. 《塔式起重机技术条件》GB9462;

4.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

5.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6. 《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

7.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范》JGJ33-2012;

8.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6号令);

9.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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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办法》(苏建管质(2006)92号);

11. 其他相关规范和规范性文件;

12. 塔式起重机安装专项施工方案。

二、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本工程位于沧浪区南环路北侧,距南环路约36.9m。南园路西侧,南二路东侧,场地原为南环新村居民区。各周边道路目前均为规划道路,尚未建设。西侧拟建结构基础线距离用地红线约3.4~4.4米,北侧拟建结构基础线距离用地红线约3.9~4.2米,东侧拟建结构基础线距离用地红线约0.9~4.2米,南侧拟建结构基础线距离用地红线约0.1~4.0米。本工程包含1#、2#、8#、9#及5#人防车库,1#楼为地上34层地下1层,总建筑面积23111.87㎡,2#楼地上34层,地下1层,总建筑面积23673.15㎡,8#楼左区为地上30层,右区为地上34层,总建筑面积22839.67㎡,9#楼左区为地上30层,右区为地上34层,总建筑面积23735.09㎡,均为框剪结构。本工程为筏板基础,剪力墙结构体系,建筑结构安全等级为二级,建筑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乙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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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工程现场采用4台塔式起重机(QTZ80为两台、QTZ63为两台),塔基基础座均在槽底结构外,采用预埋固定式做法。QTZ63塔吊8#楼为南通惠尔建设机械有限公司制造,9#楼为泰州腾达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制造;其余2台塔吊(1#、2#楼)均由长沙中联重工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制造。4台塔吊均由上海建工机械有限公司进行安装。(同时要对每台塔吊的高度,最终安装的最大高度,安装的附墙道数及自由端高度等进行叙述)

三、监理工作流程及内容:

(一)塔吊安装前相关资料审核及塔吊基础验收

1、根据有关要求对塔吊安装告知书进行审核。

1)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证书。塔式起重机应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并已在县级以上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同时核查其是否超过了国家规定的使用年限。

2)安装单位施工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单位必须具有从事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业务的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3)安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证书。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作业应配备下列人员:持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项目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机械管理人员;具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司机、起重信号工、司索工等特种作业操作人员。

4)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对专项施工方案(包括群塔作业施工方案)进行认真审核,方案必须符合强制性条文要求并满足安全需要。对缺少安全技术措施或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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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强制性条文要求的应提出监理审核意见,要求重新编制或进一步补充完善。安装(拆卸)方案应符合JGJ196-2010规程要求。

5)安装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安装(拆卸)合同。

6)安装单位负责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单位应具备安全管理保证体系,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7)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8)辅助起重机械资料及其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9)其他资料。

2、塔吊地基与基础验收

1)塔吊地基与基础施工前应审核施工单位以下工作:

a)施工单位应根据现场建筑位置及塔吊使用情况,确定塔吊数量及位置。

a.塔吊位置不应影响建筑正常施工,并满足安全要求。

b.数量应满足现场实际要求。

b)施工单位应根据起重机械相关参数及本工程地质勘察资料进行地基基础计算,确定塔吊地基基础形式及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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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塔吊地基与基础施工中应对以下工序及材料进行验收

a)塔吊基础所用钢材进行见证取样,并审核复试报告。

b)塔吊基坑开挖前应对塔吊位置进行复测验收。

c)基坑开挖完毕后应对地基进行验收。

a.自然地基承载的应会同勘察单位进行验收。

b.桩承载应的对桩头质量进行验收。

d)对塔吊基础的钢筋加工安装、模板制作安装质量及塔吊螺栓的质量及预埋位置进行验收。

e)塔吊基础浇筑应进行旁站。

f)审核塔吊基础混凝土试压块强度报告。

3、检查周边环境是否满足安装作业及使用安全要求。

(二)塔吊安装过程控制

1、塔吊安装前应对塔吊安装告知书安监站回执进行检查。无回执不得进行塔吊安装。

2、塔吊安装前应要求施工单位进行塔吊进场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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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塔吊基础混凝土强度应达到设计强度80%。

4、塔吊安装过程应对安装全过程进行旁站。

1)检查塔吊安装单位及人员是否与土建单位所报材料一致。

2)检查安装单位及土建单位安全员是否全程监督。

3)检查塔吊安装人员安装前是否接受了安全交底。

4)检查安装人员安全防护用具发放及使用情况。

5)检查塔吊安装现场是否进行封闭管理并悬挂警示牌。

6)检查塔吊安装过程是否符合规范以及施工单位所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7)发现问题应及时要求安装、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如不整改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8)做好旁站记录。

(三)塔吊安装后的检测和备案

1、安装单位应对安装质量进行自检,并按JGJ196-2010规程附录A填写自检报告书。

2、安装单位自检合格后,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验检测机构应出具检测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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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经自检、检测合格后,应由总承包单位组织出租、安装、使用、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并应按JGJ196-2010规程附录B填写验收表,合格后方可使用。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使用单位应在检测合格之日起30日内到安监机构办理使用登记备案。

4、塔吊未经检验检测合格即开始使用,监理部要发《工程暂停令》,禁止施工单位使用。施工单位拒不停机的,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5、塔吊已经检验检测合格、并已取得检验合格证书,但尚未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或尚未领取使用登记标记的,监理部要以《监理工程师备忘录》形式,向施工单位发出备忘。

(四)塔吊使用中监督检查:

1、塔式起重机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对起重司机、起重信号工、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2、塔式起重机起重司机、起重信号工、司索工等操作人员应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严禁无证上岗。

3、塔式起重机的力矩器、起重量器、变幅限位器、行走限位器、高度限位器等安全保护装置不得随意调整和拆除,严禁用限位装置代替操纵机构。

4、塔式起重机回转、变幅、行走、起吊动作前应示意警示。起吊时应统一指挥,明确指挥信号;当指挥信号不清楚时,不得起吊。

5、塔式起重机起吊前,当吊物与地面或其他物件之间存在吸附力或粘结力而未采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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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时,不得起吊。

6、塔式起重机起吊前,应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合格后方可起吊;安全装置失灵时,不得起吊。

7、塔式起重机起吊前,应按JGJ196-2010第六章的要求对吊具与索具进行检查,确认合格后方可起吊;当吊具与索具不符合相关规定时,不得用于起吊作业。

8、作业中遇突发故障,应采取措施将吊物降低到安全地点,严禁吊物长时间悬挂在空中。

9、遇到风速在12m/s及以上的大风或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作业。雨雪过后,应先经过试吊,确认制动器灵敏可靠后方可进行作业。夜间施工应有足够照明,照明的安装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的要求。

10、塔式起重机不得起吊重量超过额定荷载的吊物,且不得起吊重量不明的吊物。

11、在吊物载荷达到额定荷载的90%时,应先将吊物吊离地面200mm-500mm,检查机械状况、制动性能、物件绑扎情况等,确认无误后方可起吊。对有晃动的物件,必须拴拉溜绳使之稳固。

12、物件起吊时应绑扎牢固,不得在吊物上堆放或悬挂其他物件;零星材料起吊时,必须用吊笼或钢丝绳绑扎牢固。当吊物上站人时不得起吊。

13、标有绑扎位置或记号的物件,应按标明位置绑扎。钢丝绳与物件的夹角宜为45°-60°,且不得小于30°,吊索与吊物棱角之间应有防护措施;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不得起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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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作业完毕后,应松开回转制动器,各部件应置于非工作状态,控制开关应置于零位,并应切断总电源。

15、塔式起重机安装高度超过30m时,应配置障碍灯,起重臂根部铰点高度超过50m时应配备风速仪。

16、严禁塔式起重机塔身上附加广告牌或其他标语牌。

17、每班作业应做好例行保养,并应做好记录。记录的主要内容应包括结构件外观、安全装置、传动机构、连接件、制动器、索具、夹具、吊钩、滑轮、钢丝绳、液位、油位、油压、电源、电压等。

18、实行多班作业的设备,应执行交制度,认真填写交记录,司机经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开机作业。

19、塔式起重机应实施各级保养。转场时,应作转场保养,并应有记录。

20、塔式起重机的主要部件和安全装置等应进行经常性检查,每月不得少于一次,并应有记录;当发现有安全隐患时,应及时整改。

21、塔式起重机停用6个月以上的,在复工前,应按JGJ196-2010规程附录B重新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22、当塔吊起重机使用周期超过一年时,应按JGJ196-2010规程附录c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重新报检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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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当使用过程中塔式起重机发生故障时,应及时维修,维修期间应停止作业。

四、塔机各部件的具体监理控制要求:

(一)整机

1、起重机的工作条件应符合GB9462中的有关规定。

2、起重机应保证在正常工作时,平衡重不位移、不脱落。

3、起重机出厂时应在明显位置固定产品标牌及生产许可证的标志。

4、起重机出厂时需提供的随机技术文件应符合有关规定。

5、使用单位应为起重机建立设备档案。

(二)结构

1、连接

1)焊接:对主要受力构件的焊缝必须进行质量检查,使其达到设计要求。

2)螺栓、销轴连接:起重机械连接使用的螺栓及销轴材料应符合规定。

a)采用螺栓及销轴连接时,应满足GB9462中的有关规定及其使用要求。

b)采用高强度螺栓连接时,其连接表面应清除灰尘、油漆、油迹和锈蚀。并必须使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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矩扳手或专用扳手,按装配技术要求拧紧。

2、结构的报废

1)起重机主要结构件由于腐蚀而使结构的计算应力提高,当超过原计算应力的15%时,则应予报废。对无计算条件的当腐蚀深度达原厚度的10%时,则应予报废。

2)起重机的结构件及其焊缝在出现裂纹时,应分析其原因。

根据受力情况和裂纹情况采取加强或重新施焊等措施,阻止裂纹发展,对因材质不符合要求的应予以报废。

(三)机构及零部件

1、钢丝绳

1)钢丝绳的安装、维护、保养、检验及报废应符合GB5972中的有关规定。

2、吊钩

1)吊钩应设有防脱保护装置。

2)吊钩禁止补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报废:

a)用20倍放大镜观察表面有裂纹及破口;

b)钩尾和螺纹部分等危险断面及钩筋有永久性变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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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挂绳处断面磨损量超过原高的10%;

d)心轴磨损量超过其直径的5%;

e.)开口度比原尺寸增加15%。

3、卷筒和滑轮

1)卷筒两侧边缘的高度应超过最外层钢丝绳,其值应不小于钢丝绳直径的2倍。

2)滑轮应设有防钢丝绳跳槽的装置。

3)钢丝绳在卷筒上的固定应安全可靠。钢丝绳在放出最大工作长度后,卷筒上的钢丝绳至少应保留3圈。

4)卷筒和滑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报废:

a)裂纹或轮缘破损;

b)卷筒壁磨损量达原壁厚的10%;

c)滑轮绳槽壁厚磨损量达原壁厚的20%;

e)滑轮槽底的磨损量超过相应钢丝绳直径的25%。

5、制动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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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动器零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报废:

a)裂纹;

b)制动块摩擦衬垫磨损量达原衬厚度50%;

c)制动轮表面磨损量达1.5~2mm(大直径取大值,小直径取小值);

d)弹簧出现塑性变形;

e)电磁铁杠杆系统空行程超过其额定行程的10%。

(四)安全装置

1、起重量器

1)起重机应安装起重量器。当起重量大于相应工况下额定值并小于额定值的110%时,应切断上升方向的电源,但机构可做下降方向运动。

2)起重力矩器,起重机必须安装起重力矩器。当起重力矩大于相应工况下额定值并小于额定值的110%时,应切断上升和幅度增大方向的电源,但机构可做下降和减小幅度方向的运动。

2、行程限位

1)幅度限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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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小车变幅的起重机应安装幅度限位装置。对最大变幅速度超过40m/min的起重机,在小车向外运行时,当起重力矩达到额定值的80%时,应自动转换为低速运行。

b)动臂式起重机应设置臂架低位置和臂架高位置的幅度限位开关,以及防止臂架反弹后翻的装置。

c)起升高度限位,起重机应安装吊钩上极限位置的起升高度限位器。小车变幅的起重机,起升高度限位器应能保证在吊钩架顶部至小车架下端满足GB9462中的规定距离时,立即切断上升方向电源。

3)回转

对回转部分不设集电器的起重机,应安装回转器。起重机回转部分在非工作状态下必须保证可自由旋转;对有自锁作用的回转机构,应安装安全极限力 矩联轴器。

4)小车断绳保护装置

对小车变幅的起重机,应设小车断绳保护装置。

5)风速仪

臂架根部铰点高度大于50m的起重机,应安装风速仪。当风速大于工作极限风速时,应能发出停止作业的警报。风速仪应安装在起重机顶部至吊具最高位置间的不挡风处。

6)缓冲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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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车轨道末端需安装挡架,缓冲器安装在挡架或起重机上,当起重机与轨道末端挡架相撞击时,缓冲器必须保证起重机能比较平稳的停车而不致于产生猛烈的冲击。

(五)操纵系统

(六)电气系统

1、一般规定

起重机金属结构、轨道及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金属线管、安全照明的变压器低压侧等均须可靠接地。接地电阻不大于4Ω。接地装置的选择和安装应符合有关电气安全的要求。

2、电气保护

1)起重机应设置短路及过流保护、欠压、过压及失压保护、零位保护、电源错相及断相保护。

2)起重机必须设置紧急断电开关,在紧急情况下,应能切断起重机总控制电源。紧急断电开关应设在司机操作方便的地方。

3、照明、信号

1)起重机应有良好的照明。照明应设专用电路,保证供电不受停机影响。

2)固定式照明装置的电源电压不应超过220V。严禁用金属结构做照明线路的回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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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塔顶高于30m的起重机应在塔顶和两臂端安装红色障碍指示灯,并保证供电不受停机影响。

4)对夜间工作的起重机应在塔身或其他部位设置对着工作面的聚光照明灯。

(七)液压系统

1、液压系统应有防止过载和液压冲击的安全装置。安全溢流阀的调整压力不得大于系统额定工作压力的110%,系统的额定工作压力不得大于液压泵的额定压力。

2、顶升液压缸必须具有可靠的平衡阀或液压锁,平衡阀或液压锁与液压缸之间不得用软管连接。

五、监理部日常工作计划

(一)建立安全检查各项制度,按照JGJ59-2011标准以及相关规范实施检查。

(二)对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检查,严禁无证或无效证件上岗与违章作业。

(三)项目施工中要经常对施工人员的遵章守纪进行检查,发现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行为及时处理。

(四)发现隐患督促安装、使用单位做到定人、定时、定措施,立即整改,并建立检查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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