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换⼊资产以账⾯价值⼊账的情形
不具有商业实质或换⼊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够可靠地计量的⾮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价值和应⽀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资产的成本,不确认资产转让损益。
【例6】甲公司以库存商品换⼊⼄公司的材料。换出的库存商品的账⾯余额为50万元,已提存货跌价准备5万元,公允价值60万元;换⼊材料的账⾯成本为55万元,未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甲公司另⽀付运费1万元(假设运费不抵扣)。假设甲、⼄公司均为⼀般纳税⼈,率17%,假设该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 ①甲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借:原材料 46
应交税费—应交(进项税额)(60×17%)10.2 存货跌价准备 5 贷:库存商品 50
应交税费—应交(销项税额)(60×17%)10.2 银⾏存款(运费,⽆抵扣) 1 ②⼄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借:库存商品 55
应交税费—应交(进项税额)(60×17%)10.2 贷:原材料 55
应交税费—应交(销项税额)(60×17%)10.2
(2)企业在按照换出资产的账⾯价值和应⽀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资产成本的情况下,发⽣补价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①⽀付补价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价值,加上⽀付的补价和应⽀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 ②收到补价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价值,减去收到的补价并加上应⽀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howto234.com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2005869号-3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