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安全评价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评价是指在生产开始前或在生产过程中,对不安全因素进行识别、分析和评估,评价不安全因素是否受控。
第三条 安全评价的目的:通过识别、评价不安全因素,制定安全措施,控制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章 安全评价分类及要求
第四条 安全评价分为预评价、验收评价、现状评价,在进行安全评价时,根据评价对象可采用综合评价和专项评价的方式。
集团公司投资开发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验收评价、现状评价。
承包施工项目,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做好现状评价。
第五条 综合评价是针对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现状,进行全面的、系统的安全评价,评价内容主要包括组织体系、制度体系、现场管理、员工培训、分包单位和临时用工管理、事故管理、应急管理等。
第六条 专项评价是对专项施工和大型施工设备等的不安全因素进行的安全评价。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和要求时,应进行安全评价:
一、新开工项目存在重大危险因素时;
二、施工环境、条件、方法、工艺、设备、设施以及劳动组织和人员等发生重大变化时;
三、不断改进、提高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水平的需要时;
四、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后;
五、国家规定必须进行安全评价时。
第三章 安全评价的基本要求
第八条 安全评价应按照划分作业活动、确定评价方法、识别评价不安全因素、制定控制措施、编写安全评价报告等程序进行。
第九条 作业活动一般按照作业区域、施工工序、施工设施和设备进行划分。
第十条 识别不安全因素应从施工环境、总体布置、施工过程和工序、生产设备和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劳动组织、施工人员等方面进行识别。
第十一条 控制措施分为管理措施和工程措施(技术措施),一般按照消除、削弱和个
体防护的顺序和原则选择,控制措施在实施前应对其可行性、有效性和充分性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 当工程施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应重新进行安全评价。
第四章 安全评价的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各单位及其所属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安全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各单位及其所属二级单位应成立安全评价工作小组,安全评价工作小组主要职责:
一、审定安全评价工作计划和评价方案;
二、组织开展安全评价;
三、对安全评价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协调;
四、对评价工作提供人、财、物支持;
五、形成安全评价结果文件;
六、根据评价结果提出改进措施意见。
第十五条 安全评价计划应对人员、时间、工作范围、方法、职责、质量要求等做出明确规定。
第十六条 安全评价可采用自评价、聘请有关专业人员评价和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价。
第十七条 各单位及其所属二级单位、项目部应建立安全评价工作登记档案,认真总结,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评价工作水平。
第十八条 安全评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评价的目的、范围及评价对象的基本情况;
二、评价对象现有的安全生产管理状况;
三、评价对象存在的不安全因素、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消除或控制不安全因素的措施;
四、安全管理方面的建议;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内容。
第十九条 安全评价结论和控制措施及实施情况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集团公司将根据整体安全形势和实际需要,组织针对集团系统、个别单位的安全综合评价和针对重大危险因素的安全专项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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