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司治理浅析
作者:熊晓晴
来源:《消费导刊》2010年第04期
作为世界上最为独特的一个国家,中国在公司治理上有很多自己的特色是正常的,但是如果这些特色是因为我们对现代公司治理基本逻辑的“误读”或者是因为某些利益集团出于自身利益考虑而进行的“改造”,则要另当别论了。中国公司的治理要纠正以下基本概念和理解上的错误看法:
一、健全公司治理等同于公司规范运作
把改进公司治理等同于公司规范运作,一方面缩减了公司治理的内涵,另一方面又缺乏实质意义地扩张了公司治理的边界。以董事会为中心的现代公司治理实质有“业绩”和“合规”两个方面的内涵,并且业绩要摆在首位。为了确保公司运作合规,董事会要完成提供责任和监督检查两项任务。这里的提供责任主要包括向股东报告工作,确保公司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查看公司审计报告等等。董事会的监督检查工作主要包括检查经营业绩和运营状况,监督预算,控制和纠正不良行为等等。为了取得业绩,董事会要完成制定战略和制定两项任务。这里的战略任务包括董事会要进行公司战略分析,为公司确定发展方向和战略规划。制定任务则包括批准预算,决定高管薪酬和创建企业文化等,以支撑公司战略的实现。
企业的事业是生意,不能创造业绩的企业,其运作上的一切“规范”也都失去了意义。过于强调公司内部治理上的“规范”含义,其实是一种舍本求末,导致过多的制衡,以至成为制肘,实际还不能真正解决规范的问题。对付那些纯心作恶的人只能是以恶治恶,法律上给予严厉的处罚和监禁。企图通过加强公司治理上的内部制衡措施来解决那些纯心作恶问题肯定是徒劳的。
二、健全公司治理就是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各自职责清晰,依法运作 为了让股东会、董事会和经理之间职责清晰,中国首先从公司法上就分别给予了明确列举式的职责规定。这是一种看似清晰实则混乱的做法。举例来说,中国公司法第三十第一款规定股东会“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董事会“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谁能准确清晰地理解这二者之间的区别呢?经营方针和经营计划之间、投资计划和投资方案之间,具体边界怎么划分?再比如说,第四十七条第十款规定董事会“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五十条第五款规定经理“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这个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规章之间的边界又在哪里?这个有关经理职权的第五十条最后又加了一句“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这是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什么意思,是经理的法定权力吗?那么讨论经理业绩、决定经理报酬以及是否要解聘经理的董事会会议,经理也有权力列席吗?诸此种种,意为清晰反致混乱的规定,导致了中国公司中频繁出现股东、董事会和经理层之间拿着同样一本《公司法》打架,都说是要界定清晰各自的职责。 发达国家公司法中基本没有像中国公司法这样分别对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经理权力作出列举的。因为这种列举本身即使再详细,也不可能穷尽公司实际运作中面临的各种各样的决策和权力分配问题。没有列出来的决策归谁?已经列出来的那些决策种类,实际尺度如何掌握?如果我们仅限于中国公司法字面上所列举的股东大会权力、董事会权力和经理权力,那是很难对股东、董事和经理权力有个清晰和正确理解的。我们必须从这种“分家分权”式的思维中跳出来。
三、一股独大难治理,前几大股东制衡及引进战略投资者可以改进公司治理
一股独大和公司治理水平低是中国公司中的普遍和并存现象,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他们之间就有必然和内在的因果关系。与其说是一股独大导致公司难治理,还不如说是中国的公司治理难和治理水平低,导致了“一股独大”成为强势股东的一种最优选择。公司治理水平低,“控制权的私人收益高”,人们才选择坚持“一股独大”和“绝对控股”。
恶人能够得到惩罚的基本公司法律制度和好人能够得到更多机会的竞争性的资本市场制度是公司治理大厦的两块基石。不解决这两个基本问题的情况下,期望通过引进前几大股东之间的相互制衡来改进公司治理完全是一种幻想。曾被列为“大股东制衡”思维下公司治理典范的东北高速就是这方面的一个例证。东北高速的前三大股东持股比例及董事会席位比例,都是任何两方相加大于第三方,任何一方都不能独霸,结果是你方唱罢我登场,董事会换届都成为了超级难题。
四、全流通和整体上市可以完善公司治理
通过股权分置改革实现股份全流通,在打通通过资本市场改进公司治理的通道上向前迈进了重要一步,但是全流通本身并不能直接改进公司治理。
认为阻碍中国公司治理改进,与股权分置并列并广受诟病的另一个要素是分拆上市及由分拆上市带来的上市公司与其母公司之间普遍性的关联交易。通过整体上市,消灭上市公司与其母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来完善公司治理,这是近年来中国改进公司治理努力中的另一个“良好愿望”。但是关联交易本身并非问题所在,关联交易本身也不可能杜绝。这里的关键问题是建立起保证公平交易的公司治理机制。保证公平交易的公司治理机制,关键构件是法律上确定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和高管对公司的“公平交易义务”。这是公司制企业和公司治理的一个基本制度构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件。即使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只要是公司,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的法人财产权,就有股东、董事和高管对公司的公平交易义务。
把控股股东对公司的公平交易义务问题解决了,整体上市还是分拆上市,以及已经整体上市的企业还可以把一部分业务分拆出来再单独上市,这些交易形式本身就都不再构成对公司治理改进的阻碍,而只是可供选择的公司财务安排。
五、交叉持股可以改进公司治理
交叉持股是中国在股权层面打转转解决公司治理问题产生的一个流行谬误。这一谬误的产生来自对二战后日本交叉持股制度产生背景的不甚了解和对其公司治理作用的错误理解。多个友好企业之间交叉持股,长期持有,目的是抵御“外敌”,加强管理层对公司的控制。从股东价值导向的现代公司治理角度来看,这种交叉持股恰恰是阻碍公司治理,而不是改进公司治理的。 总之,解决中国公司治理问题的关键是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公平交易义务问题。基本的公平交易义务不到位情况下,一股独大下是上市公司成为一个大股东的提款机,交叉持股下则是上市公司成为大股东共用的提款机,成为多个大股东之间利益交易的俱乐部。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howto234.com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2005869号-3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