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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规范管理制度(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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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规范管理制度(试行)

北京市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规范管理制度(试行)附件1: 北京市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规范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建立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制度,规范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行为,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本市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按村设置的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 ( 以下简称村集体经济组织 )。

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及以乡镇为一级核算单位的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执行本制度。

第三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如实反映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状况,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保护集体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第四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依法合理筹集资金,有效利用集体各项资产,努力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第五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工作,要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在农村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坚持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是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会计委托代理管理制度

第七条会计委托代理,即乡(镇)依托业务主管部门设立的代理机构,接受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委托代管村级会计核算工作。各村设财务专管员(或助理会计),负责村货币资金的收支等财务工作,并定期报账。

第八条实行会计委托代理必须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民主自愿原则。实行会计委托代理必须尊重农民群众意愿和民主权利,由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在村集体经济组织与代理机构相互协商的基础上,订立书面委托协议方可施行。不得强制村级委托代理。

(二)坚持“四权不变”原则。实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必须保持村集体资产所有权、使用权、财务审批权和收益权不变。不得侵占、平调、挪用集体资产,不得改变集体资金性质,不得侵犯村集体合法权益。

(三)坚持村集体经济组织独立核算的原则。 (四)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九条实行会计委托代理应当建立健全农村财务服务体系。 (一)农村会计委托代理机构; (二)村级设财务专管员(或助理会计); (三)成立村民主理财小组。

第十条会计委托代理事项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确保村级集体资产不被平调、挪用和侵占。

第十一条实行会计委托代理,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填列移交清单,向委托代理机构移交账目。

托管账目交接前,要对托管村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产核资,做到账表、账账、账证、账款、账实五相符。清产核资结果经成员代表大会确认后,及时公布,并报乡镇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实行会计委托代理应当建立健全成员、会计、审计三级监督机制。

第十三条实行会计委托代理应当做到统一财务制度、统一票据、统一审核、统一记账、统一公开、统一建档。

第十四条实行会计委托代理,代理机构应实行会计电算化。 第十五条实行会计委托代理,凡代管村级货币资金的,要以村为单位开设账户,预留印鉴要由乡镇、村两级分别管理,相互牵制,确保代管资金的安全。

第十六条实行会计委托代理,凡代管村级货币资金的,在资金使

用前须严格履行报批程序。

村级日常开支实行备用金制度。备用金不足时,向代理机构申请领取。

第十七条会计委托代理机构必须接受区县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财务预决算制度

第十八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活动实行预算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预算主要包括:

(一)财务收支预算; (二)固定资产购建预算; (三)农业基本建设预算;

(四)兴办企业及资源开发投资预算; (五)收益分配预算;

(六)“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预算; (七)借款预算; (八)其它预算。

第十九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年初编制预算时,必须将取得的经营收入、发包及上缴收入、其他各项收入以及各项支出,完整全面地反映在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预算中,禁止在预算之外另留收支项目。

第二十条财务预算方案应根据实事求是、统筹兼顾、增收节支、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编制。

第二十一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预算方案须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同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并报乡镇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的预算,及时将各项预算指标分解到有关单位和个人,实行归口管理,并提出管理的目标、要求和责任。同时,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加强对各单位和个人的指导,合理控制用款进度,保证预算期间各阶段的资金需要。

第二十三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根据核定的收入预算,积极组织实

施,保证各项收入能如期足额完成;要加强对收入的管理,将取得的各项收入及时入账,不得坐支。各项支出要严格执行国家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要加强对各项支出的管理和监督,禁止擅自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

第二十四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在预算执行的过程中,要建立健全定期检查、分析和考核制度;并实事求是地总结预算执行的经验,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改进,确保年度预算的顺利完成。

第二十五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因国家政策、工作计划的较大变动或者自然、市场等不可抗因素的影响,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根据变化了的情况,对年初预算进行适当调整或补充,并按规定程序及时修订追补预算。

第二十六条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应定期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接受监督。

第二十七条乡镇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村集体经济组织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发现偏离预算,要及时向有关单位提出纠正建议。

第二十八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年度终了时,应按照业务主管部门的统一格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编制财务决算,按规定程序向业务主管部门办理批报备案手续,并及时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

第二十九条财务决算的编制,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情况,检验全年的财务预算特别是支出定额的执行情况,深入细致地检查和分析实际收支与预算方案的差异。

第四章内部控制制度

第三十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适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内部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控制的内容主要包括:货币资金、销售与收款、采购与付款、实物资产、对外投资、借款等经济业务的会计控制。

第三十二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明确审批人和经办人对货币资金业

务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

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单位和农户收取现金时手续要完备,使用统一规定的收款凭证。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所有现金均应及时入账,不准以白条抵库,不准坐支,不准挪用,不准公款私存。

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建立健全现金开支审批制度,严格现金开支审批手续。对于重要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防范贪污、侵占、挪用货币资金等行为;对手续不完备的开支,不准付款;对不合理的开支,经办人有权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反映。

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及时、准确地核算现金收入、支出和结存, 做到账款相符。要组织专人定期或不定期清点核对库存现金。

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定期与金融机构核对账目。支票和财务印鉴严禁由同一人保管。

第三十三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销售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审批人和经办人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销售和发货业务。应当在销售与发货各环节设置相关的记录、填制相应的凭证,并加强有关单据和凭证的相互核对工作。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销售收款业务,应将销售收入及时入账,禁止账外设账、坐支现金。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销售合同、发货凭证、销售发票等文件和凭证的管理。

第三十四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采购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审批人和经办人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审批的采购与付款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反映。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应当在采购与付款各环节设置相关的记录、填制相应的凭证,并加强有关单据和凭证的相互核对工作。

在办理付款业务时,应当对采购发票、结算凭证、验收证明等相

关凭证进行严格审核。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对采购合同、验收证明、入库凭证、采购发票等文件和凭证的管理。

第三十五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存货内部控制制度,建立保管人员岗位责任制。

存货入库时,由财务人员填写入库单,保管员根据入库单清点验收,核对无误后入库;出库时,由财务人员填写出库单,主管负责人批准,领用人签名盖章,保管员根据出库单出库。

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存货要定期盘点核对,年终前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做到账实相符。

第三十六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对外投资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审批人和经办人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审批的对外投资业务,经办人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反映。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对外投资业务(包括对外投资决策、评估及其收回、转让与核销),应当实行集体决策,严禁任何个人擅自决定对外投资或者改变集体决策意见。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对外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对在对外投资中出现重大决策失误、未履行集体审批程序和不按规定执行对外投资业务的人员,应当追究相应的责任。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对外投资业务各环节设置相应的记录或凭证,加强对审批文件、投资合同或协议、投资方案书、对外投资有关权益证书、对外投资处置决议等文件资料的管

理,明确各种文件资料的取得、归档、保管、调阅等各个环节的管理规定及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投资收益的控制,对外投资获取的利息、股利以及其他收益,均应纳入会计核算,严禁设置账外账。

第三十七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制度,建立人员岗位责任制。应当定期对固定资产盘点清查,年终前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做到账实相符。

第三十八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借款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审批人和经办人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不得由同一人办理借款业务的全过程。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借款业务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并保留完整的书面记录。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借款各环节设置相关的记录、填制相应的凭证,并加强有关单据和凭证的相互核对工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对借款合同等文件和凭证的管理。

第三十九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会计控制的方法主要包括: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控制、授权批准控制、财产保全控制、电子信息技术控制等。

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控制要求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原则,合理设置会计及相关工作岗位,明确职责权限,形成相互制衡机制。不相容职务主要包括:授权批准、业务经办、会计记录、财产保管、稽核检查等职务。

授权批准控制要求村集体经济组织明确规定涉及会计及相关工作的授权批准的范围、权限、程序、责任等内容,内部有关单位和部门须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和承担责任,经办人员须在授权范围内办理业务。

财产保全控制要求村集体经济组织应限制未经授权的人员对财产的直接接触,采取定期盘点、财产记录、账实核对、财产保险等措施,确保各种财产的安全完整。

电子信息技术控制要求村集体经济组织运用电子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内部会计控制系统,减少和消除人为操纵因素,确保内部会计控制的有效实施;同时要加强对

财务会计电子信息系统开发与维护、数据输入与输出、文件储存与保管、网络安全等方面的控制。

第四十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五章会计核算制度

第四十一条村集体经济组织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十二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的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资本的增减;

(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七) 其他需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第四十三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发生一项经济业务,都要取得原始凭证,并据以编制记账凭证。

第四十四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会计凭证都要按规定手续和时间送会计人员审核处理。无效、不合法和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凭证,不能作为收付款项、办理财务手续和记账的依据。填制有误和不符合要求的会计凭证,应要求修正和重填。

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有错误的,应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机制记账凭证,要认真审核,做到会计科目使用正确,数字准确无误。打印出的机制记账凭证应由制单人员、审核人员、记账人员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盖章或者签字。

第四十五条会计人员应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 记账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原始凭证单独填制,也可以根据原始凭证

汇总表填制。

第四十六条会计账簿登记,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

制度的规定。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一律采用订本账,应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序时登记。总分类账按照总账科目设置,对全部经济业务进行总括分类登记;明细分类账按明细科目设置,对有关经济业务进行明细分类登记。

对于不能在日记账和分类账中记录的,且需查考的经济事项,村集体经济组织须另设备查账簿进行补充登记。

第四十七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账簿登记要做到数字正确、摘要清楚、登记及时。各种账簿的记录,应定期核对,做到账证相符、账实相符、账款相符、账账相符和账表相符。要按月结账,结账前,应将结账期内发生的经济业务全部记入账簿。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打印的会计账簿须连续编号,经审核无误后装订成册,并由记账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字或者盖章。

第四十八条村集体经济组织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

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从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

第四十九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的担保、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五十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关于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提供对象和提供期限的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一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单位负责人对财务报告的完整性、

合法性、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启用新账时,必须填写账簿启用表,并编制目录。旧账结清后,要及时整理,装订成册,归档保管。

第六章集体资产台账管理制度

第五十三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包括: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山岭、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建筑物、水库、农田水利设施,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社会公益设施;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产畜、役畜、林果、蔬菜、花卉等经营资源;

(四)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兴办的企业资产;

(五)在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协议所占的资产份额;

(六)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兼并的企业资产; (七)国家无偿资助形成的资产;

(八)国家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企业减免税形成的资产; (九)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等无形资产;

(十)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购买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 (十一)依法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货币资产和其它资产。 第五十四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资产台账,如实登记和反映本单位账内外资产的现状、价值和变动情况,加强对各项资产的管理。

第五十五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定期进行清产核资,依法界定资产所有权;集体账内资产要做到账实相符,账外资产要建立统计台账。

第五十六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对固定资产变动进行跟踪,详细记录各项固定资产的购建时间、原始价值、累计折旧、减值、清理、使用状况、收益情况等项目,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对租入和租出的固定资产租金,记录租金收付计划、租金的收付情况,以及对付出租金作摊提处理。

第五十七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有价证券台账,详细记载各项有价证券的名称、券别、购买日期、号码、数量和金额等项目,加强对有价证券的管理。

第五十八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流动资产台账,详细记录各项流动资产的取得时间、经办人、增减金额、结余等项目,加强对流动资产的管理。

第五十九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土地等资源性资产台账, 并根据土地的不同用途建立林地、山岭、荒地、滩涂、水面等明细台账,详细记录各项资源性资产的面积、平面图、界限等项目,加强对资源性资产的管理。

第六十条有土地补偿费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土地补偿费专项台账,详细记录被征地面积、所在地域、征地转人、土地补偿费的应收金额、实收金额、使用情况、留存情况等,加强对土地补偿费的管理。

第七章财务收支审批制度

第六十一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财务收支审批制度,明确财务收支审批人员和审批权限、财务收支审批程序、财务收支审批人员的责任等。

第六十二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计划内数额较小的日常开支,由村级财务负责人审批;计划内数额较大的开支事项,由村集体经济组织领导班子审批;计划内的重大财务开支事项及计划外的支出,须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六十三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事项发生时,经办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经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盖章);交民主理财小组集体审核同意并签字(盖章);由会计人员审核记账。

第六十四条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有异议的财务开支事项,交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八章债权债务管理制度

第六十五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债权债务情况,包括债权债务的总

额、构成、用途、债权清收方案、债务化解方案、还款计划、资金来源等,要定期、及时、专项公开,接受成员监督。

第六十六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办理各项往来结算业务,须严格遵守财务制度和结算原则,及时办理结算手续,做到有证有据、手续齐全,严禁利用应收、应付、内部往来账户弄虚作假,隐匿收支。对不遵守往来结算原则和制度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十七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经济往来业务,应立即计算款额,确定即期或约期清偿债务方式,取得合法凭证,保证兑现。

第六十八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拖欠应收账款等债权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积极催收,尽量避免坏账损失。

第六十九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债务单位撤销,依照民事诉讼法确实无法追还,或债务人死亡,既无遗产可以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乡镇业务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后方可核销。

由有关责任人造成的损失 , 应酌情由其赔偿。未履行合法审批手续,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应收款项的减免。

第七十条除正常经济业务中发生的应收款项以外,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将集体资金出借给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严禁将集体资金用于股市等风险投资。

第七十一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因扩大再生产确需大额举债的,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并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同意。非生产性投资不得举债。严禁为企业、个人提供担保。

第七十二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违反规定,擅自借款形成的债务,按照“谁决定借款,谁负责还债”的原则处理。

第七十三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采取收欠还债、拍卖还债、化转债务、核销减债等有效

措施,逐步化解已经形成的不良债务。

第七十四条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要密切监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债务动态,建立健全债务监测和预警机制,监测和评估债务风险,预防和控制由债务引起的突发事件。

第九章职务消费定额管理制度

第七十五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职务消费定额管理制度。村干部的通讯费、用车、招待费、差旅费等费用要制定消费定额标准,具体标准由乡镇制定。

对于超过定额标准的费用,由相关人员自行负责。 第十章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管理制度

第七十六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工作坚持民主管理的原则。 第七十七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重大财务活动和财务事项,包括集体土地的承包和租赁、集体企业改制、集体举债、集体资产处置、村干部报酬、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和建设承包方案等,须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是决定该集体经济组织重大财务活动和财务事项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七十八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民主理财小组,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活动进行监督。民主理财小组对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负责,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已进行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村,其监事会(或类似机构)应相当于民主理财小组,在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履行职责。

第七十九条民主理财小组的职责是:

(一)参与制定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预算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

(二)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检查、审核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要求有关当事人对财务问题做出解释;

(四)审查各项收支,并否决不合理开支;

(五)协助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进行审计。 第八十条民主理财小组的成员应由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村干部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民主理财小组成员。

第八十一条民主理财小组人员要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业务培

训,掌握必要的财务会计知识和农经法规政策。

第八十二条民主理财小组要定期召开理财会议,履行理财职责,认真听取和反映全体成员对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十三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财务公开制度,并要积极创造条件,结合农村会计电算化进行财务公开。

第八十四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要设立固定的财务公开栏, 将其财务活动情况及有关账目,定期如实地向全体成员公布,接受成员监督。财务公开栏的样式由区县业务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第八十五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在年初时公布财务预算,每月或每季度公布一次各项收支情况,年末时公布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代收代缴、水电费、一事一议筹资酬劳、土地征用补偿及分配、村级财政转移资金的使用、国家惠农资金的使用和发放等重大事项。

第八十六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收支必须逐项逐笔公布明细账目。对于专项财务活动,应及时单独进行公布;重要的财务活动,应及时逐项逐笔公布。

实行会计委托代理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表由代理机构统一打印或抄录,按规定在各村的公开栏进行公开。

第八十七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布的财务账目须真实可靠;财务公开资料要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和民主理财小组负责人签字,并经乡镇业务主管部门审核认可。

财务公开前,应有民主理财小组参加,全面核实财产、债权、债务和有关账目。

第八十八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要设立意见簿或意见反馈栏等,听取成员意见和建议,并解释成员反映的问题。

第八十九条乡镇业务主管部门要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民主理财办法和议事规则,指导民主理财小组工作,使民主理财小组发挥管财、用财的监督作用。

第九十条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应经常听取民主理财小组和成员对财务公开的意见,加强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章“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制度

第九十一条本规定所称筹资筹劳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村级范围内(除农民依法纳税外)向农民筹集资金和要求农民出工的行为。

第九十二条向农民筹资筹劳,实行一事一议、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本着量力而行、群众受益、事前预算、上限控制的原则进行。筹资筹劳的具体上限,由各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和村民的承受能力确定。

第九十三条村范围内筹资筹劳,主要用于本村范围内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植树造林、修建村级道路等集体生产、公益事业。

第九十四条需要向农民筹资筹劳的项目、数额等事项,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事前提出并作预算,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十二章重要经济事项招标投标管理制度

第九十五条村级重要经济事项,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一)除家庭承包以外,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四荒”以及果园、片林、林带、散生林果树木、养殖水面等农村土地的承包或租赁。

(二)村集体所有的厂(场)房、场地以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承包、租赁、出售。

(三)村集体投资建设项目的承建。 (四)村集体资产的变卖。

(五)动用较大额度集体资金进行的购置。 (六)其他应当进行招标投标的村级重要经济项目。

第九十六条村集体资产和资源发包、租赁、出让等必须实行招投标制度。

第九十七条招标的一般程序为:(1)制定方案。(2)价值评估。(3)民主决策。

(4)发布信息。(5)组织实施。村集体资产发包、租赁、出让方案的实施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在招标中,同等条件下,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九十八条集体经济组织必须与中标方签订合同,并到乡镇业务主管部门备案。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招标投标的有关重要经济事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具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

投标法》以及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程序。

第十三章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第九十九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对会计档案的管理。

第一百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档案包括各种经济合同和承包合同或协议,各项财务计划及收益分配方案,各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会计人员交接清单,会计档案销毁清单及其他会计档案。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有关电子数据、会计软件等应作为会计档案进行管理。

第一百零一条会计年度终了后,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人员应及时按要求和范围整理好会计档案,装订成册,不得失散、毁损。

第一百零二条会计档案管理必须做到科学管理,分类编号,系统排列,归档保管,并要编制案卷目录和必要的检索工具,做到存放有序、方便查找。

第一百零三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会计档案室(柜),实行统一管理,专人负责。

负责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如有变动,须办好交接手续。 第一百零四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档案查阅、复制登记制度。

第一百零五条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 3 年、5 年、10 年、15 年、25 年5种。具体保管期限可参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档案保管期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村集体经济组织各种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一百零六条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应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单,经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民主理财小组、业务主管部门鉴定审查,批准后方可销毁。

对于其中未了结债权债务的和认为有重要参考价值的原始凭证,应单独抽出,另行立卷,

保管到结清债权债务、确无价值时止。

第一百零七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民主理财小组和业务主管部门共同派员监销。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认真清点核对。销毁后,应当在销毁清单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相关组织、部门领导,将会计档案销毁清单永久存档。

第十四章会计工作交接制度

第一百零八条凡是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人员,须持证上岗。 第一百零九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确需任免和调换的,须经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乡镇业务主管部门审核,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区县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一百一十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时,须按财务制度的规定,将所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第一百一十一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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