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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隔离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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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一、除用餐、淋浴等场景外,必须佩戴医用外科口罩,且不能同时摘口罩,口罩应按要求及时更换,一般不多于4小时,避免搂抱、亲昵、同时用餐、面对面朝向睡觉休息等 行为,尽量不喂食。

二、每天尽量开窗通风或每2小时开窗通风一次,室内空调风速调至低速,观察对象床位于下风口,陪护人员床位 靠近窗口,条件允许可放空气消毒机(靠近隔离观察对象)。

三、加强手卫生,饭前便后、互相接触及触摸共用物品前后等均应洗手或手消毒。

四、轮流使用卫生间,每次便后应先盖马桶盖再冲水,便器用含氯消毒液擦拭消毒,作用30分钟后再使用。

五、用过的纸巾、口罩、消毒湿巾以及其他生活垃圾应及时装入黄色医用垃圾处理袋,喷洒消毒后扎紧塑料口,放置于隔离房间门口。

六、台面、门把手、电话机、开关、热水壶、洗手盆等日常接触使用的物品表面,应使用消毒湿巾擦拭。

七、观察对象的毛巾、衣物、被罩等需清洗时,要单独放置,先用含氯消毒剂浸泡30分钟后用清水漂洗干净。

八、有条件的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可提供有里外间套房,无条件的应尽可能保持床间距大于2米。

九、隔离观察对象和陪护人员要注意日常卫生、防护知 识及隔离期间要求等学习,并正确使用黄色医用垃圾处理 袋、医用外科口罩、消毒湿巾、消毒剂等防护用品。有发热、咽痛、咳嗽、腹泻等症状,应及时向隔离点管理人员或医护人员报告。

十、14岁以下儿童、孕产妇、70岁以上老年人、半自理及无自理能力人员的陪护人员应经过医务人员评估,符合条件后经隔离点管理者确认后方可共同居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一)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二)停工、停业、停课;(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第四十五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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