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省级是最终结果。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工伤有关事宜进行鉴定的行为。
工伤包括下列情形:
1、劳动者在单位上班时因工负伤;
2、因工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3、在单位患上职业病的;
4、或者按单位的安排出差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等。
工伤认定的程序包括以下步骤:
1、劳动者应及时向用人单位报告工伤,并尽可能提供医疗证明和事故证明等相关材料;
2、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工伤,将劳动者送往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诊治;
3、医疗机构应当对劳动者进行诊断和治疗,并出具相关证明和报告;
4、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当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5、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申请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进行鉴定;
6、根据审核和鉴定结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和用人单位;
7、如有异议,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复议或申请行政诉讼。
综上所述,如果用人单位或者员工对省级鉴定结论不满意,可以向国家级鉴定机构或者国家级专家组提出复审申请,最终鉴定结论由国家级机构或专家组确认。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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