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主要难在三个方面:劳动关系的认定、工伤赔偿的主体确定、民工法制观念淡薄。
第一,证明自身与工作单位的劳动关系是进行工伤认定的首要条件,若是连劳动关系都无法证明,工伤认定将无法进行。但是现实生活中很多用人单位用人不规范,劳动者又没有相关的意识保留证据,导致劳动关系认定十分困难。
第二,工伤赔偿主体的确定也是非法用工市场工伤认定的一大难题。按照现行《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首先具备用人资质,即必须是用人单位而非个人。但现实中,大量没有营业执照而以用人单位名义招用农民工的非法用工主体大量存在。
第三,民工法制观念淡薄,为工伤认定带来了诸多不利。由于自身法制观念淡薄,许多民工在发生工伤事故后,或与用人单位私了;或一拖再拖,延误了工伤认定的时机;或为了保住工作,选择忍气吞声。结果是便宜了包工头,害苦了自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
(一)故意犯罪;
(二)醉酒或者吸毒;
(三)自残或者自杀;
(四)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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