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水利局。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国河道的主管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辽河等大江大河的主要河段由国家授权的江河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管理,其他河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市、县的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四条 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国河道的主管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第五条 国家对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辽河等大江大河的主要河段,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河段,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边界河道以及国境边界河道,由国家授权的江河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管理,或者由上述江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主管机关根据流域统一规划实施管理。其他河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市、县的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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