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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校生转业到地方如何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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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计划安置的转业干部由、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一般情况下士兵转业由地方民政局、劳动局等部门负责安置。副团(不含)以下军官由地方人事局负责安置,副团以上军官由组织部负责安置。

军校生,军官退出现役,国家采取转业、复员、退休等办法予以妥善安置,如果是作复员安置的,按照有关规定由安置地接收安置,享受有关就业优惠。

转业,指中国人民或中国人民武装中的军官和城镇户口的士兵退出现役,分配到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等单位,参加工作或参加生产的活动。从1952年开始,中国人民大批军官和成建制的士兵奉命转到各级国家机关或企业、事业单位,参加工作或生产。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确定转业人员,对他们做好思想教育和培养训练工作。地方各级按照“热情欢迎,妥善安置,耐心培养,合理使用”的原则,安排转业军人的工作、培训和生活。

计划分配的转业干部由、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自主择业的转业干部由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六十三条 军官退出现役,国家采取转业、复员、退休等办法予以妥善安置。作转业安置的,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作复员安置的,按照有关规则由安置地接收安置,享受有关就业优惠;符合退休条件的,退出现役后按照有关规则作退休安置。军官在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丧失工作能力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则安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

第一条为了建设一支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现役军官队伍,以利于人民完成国家赋予的任务,制定本法。

第二条人民现役军官(以下简称军官)是被任命为排级以上职务或者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被授予相应的现役军人。

军官按照职务性质分为军事军官、政治军官、后勤军官、装备军官和专业技术军官。

第三条军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组成部分。

军官履行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在社会生活中享有与其职责相应的地位和荣誉。

国家依法保障军官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军官的选拔和使用,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注重实绩、适时交流的原则,实行民主监督,尊重群众公论。

第五条国家按照优待现役军人的原则,确定军官的各种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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