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相关法律对民事诉讼简易程序适用的条件作出了明确的规定。通常情况下,条件是:第一、可以用简易程序的人民;第二、可以用简易程序的审级;第三、可以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第四、基层可以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自愿用简易程序,审查后同意的,可用简易程序。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是基层人民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的第一审诉程序。
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
1、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
只能是基层人民和它的派出法庭,这里的派出法庭既包括固定设立的人民法庭,也包括为便于审理案件而临时性派出的法庭。
2、适用简易程序的审级。只能适用于人民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
3、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只能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其中,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须人民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明事实、非清是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
4、基层人民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人民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化为简易程序。
什么情况下适用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有法定的适用范围。根据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基层人民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时适用简易程序,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2、发回重审的;
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4、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
5、人民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综上所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则上原告必须向人民递交书面起诉状,只有在原告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口头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条
基层人民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基层人民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第一百六十四条
人民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六十六条
人民审理下列民事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一)人身关系、财产确权案件;
(二)涉外案件;
(三)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案件;
(四)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
(五)当事人提出反诉的案件;
(六)其他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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