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好土汽车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发生劳动侵权会怎么处理

发生劳动侵权会怎么处理

来源:好土汽车网

法律分析:一、发生劳动侵权会怎么处理

1、协商。劳动者本人或者委托律师与用人单位自行协商,也可请工会或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和解。

2、调解。劳动者本人可以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街道劳动事务所、社区劳动工作站提出申请,请求调解。

3、仲裁。仲裁是诉讼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劳动者书面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时效期间为一年,可以委托律师代理参加仲裁活动。自仲裁申请之日起最迟60天内作出裁决。

4、诉讼。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起诉。

劳动者遇到下列情形之一,可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信访事项:

(1)咨询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

(2)举报侵害当事人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行为;

(3)对劳动保障工作或提出意见和建议;

(4)其他劳动保障信访事项。

对依法应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诉求,应依照有关法律、行规规定的程序向相关机关提出。如所反映信访事项已进入劳动争议仲裁和劳动争议诉讼程序、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程序,劳动保障监察信访部门不予受理。

二、举报维权需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一是注意区分举报和投诉。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可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如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个人的合法权益,可提出投诉。

二是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有关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将不再查处。

三是举报者可拨打当地劳动保障热线电话,或登录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网站等方式尽快举报。

四是举报时提供翔实信息。应明确提供被举报单位的名称、地址及具体违法行为。

五是注意收集证据材料。劳动者在工作时应注意保存招工招聘记录、考勤记录、工资支付凭证、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记录、工作证等相关凭证。

六是举报人对其所提供的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三、劳动者享有哪些合法权益

劳动者有选择职业和平等就业的权利,劳动者可根据自身的素质、能力、志趣和爱好以及市场资讯,选择用人单位和工作岗位。

同时,劳动者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用人单位应按月及时以货币形式向劳动者本人足额支付工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需要延长工作时间,应与劳动者协商,每天加班最长不超过3小时,每月不超过36小时。如工作日加班,须按照原工资的150%支付加班工资,周六、周日加班,按照原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按照原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当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有请求支付双倍工资的权利。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须按照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逾期不支付的,还要按应付金额一定比例支付补偿金。劳动者还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

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每日工作不应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应超过44小时。工作满一年即享有带薪年休假的权利。

此外,劳动者有权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接受职业技能培训、依法参加组织工会的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四条【扣押劳动者身份等证件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howto234.com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2005869号-3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