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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保障法如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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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退役军人的政治、生活待遇与其服役期间所做贡献挂钩,国家建立参战退役军人特别优待机制。明确将“分类保障”作为退役军人保障工作的原则之一,并规定“退役军人的政治、生活等待遇与其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挂钩”。同时,在退役安置、就业创业、优待抚恤、荣誉激励等相关内容设计中具体体现这一原则。该法还专门针对参战退役军人建立了特别优待机制,明确优先安置参战退役军人,优先保障参战退役军人随迁子女转学、入学,提高参战退役军人优待标准,医疗机构、公立医疗机构对参战退役军人给予优惠,将参战退役军人名录和事迹载入地方志等。形成了国防贡献越大、退役安置和服务保障越好的导向,不仅在退役军人群体内部显示出保障原则的公平公正性,也更能激励广大官兵安心服役、建功军营。对参战退役军人给予重点保障,让其既有政治荣誉,又有相应的经济待遇,具有鲜明的导向作用、显著的激励作用和强烈的感召作用,有利于激励广大军人为强军强国伟业奋发作为、建功立业,有利于实现“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五十七条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按照国家规定评定残疾等级,发给残疾军人证,享受国家规定的待遇和残疾抚恤金。因工作需要继续服现役的残疾军人,由所在按照规定发给残疾抚恤金。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按照国家规定的评定残疾等级采取安排工作、供养、退休等方式妥善安置。有劳动能力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 残疾军人、患慢性病的军人退出现役后,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按照、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负责接收安置;其中,患过慢性病旧病复发需要治疗的,由当地医疗机构负责给予治疗,所需医疗和生活费用,本人经济困难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助。 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参观游览公园、博物馆、展览馆、名胜古迹享受优待;优先购票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汽车以及民航班机;其中,残疾军人按照规定享受减收正常票价的优待,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义务兵从发出的平信,免费邮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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