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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发生安全事故,谁为责任?

来源:好土汽车网

安全员未尽职责需承担责任,法律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可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告或举报事故隐患或违法行为。如违法行为导致重大事故威胁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人民可提起公益诉讼。

法律分析

出安全事故,安全员没有尽到职责的,要负责。安全员是指安全生产管理监督人员,负责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督与管理工作,做好定期与不定期的安全检查,控制安全事故的发生。

法律客观: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导致重大事故,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拓展延伸

工厂安全事故调查:追究责任的关键步骤

工厂安全事故调查是确保责任追究的关键步骤。在调查过程中,需要采集事故现场的证据和相关文件,包括事故发生前的安全措施、操作规程等。同时,也要收集相关人员的陈述和证词,以了解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可能存在的责任。调查人员还需分析事故原因,包括人为因素、设备故障等,并评估可能存在的管理漏洞。在调查结束后,根据调查结果,可以确定责任主体,如责任人、责任部门等,并采取相应的纠正和预防措施,以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通过彻底的调查和追究责任,可以提高工厂安全管理水平,保障员工和公众的安全。

结语

安全事故责任明确,安全员应尽职尽责。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四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安全违法行为有权举报。重大事故导致国家或社会利益受损,人民可提起公益诉讼。工厂安全事故调查是确保责任追究的关键步骤,需收集证据、调查事故原因,确定责任主体并采取纠正措施。彻底调查和追究责任可提升安全管理水平,保障员工和公众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2016修正):第三章 煤炭生产与煤矿安全 第三十四条 在煤矿井下作业中,出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并无法排除的紧急情况时,作业现场负责人或者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立即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并及时报告有关方面负责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一)不再具备生产条件、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的;

(二)明知特种设备存在同一性缺陷,未立即停止生产并召回的。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生产、销售、交付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交付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生产许可证的,责令停止生产,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 第二节 生产 第十 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产活动:

(一)有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与生产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工作场所;

(三)有健全的质量保证、安全管理和岗位责任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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