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至10月份,每年8至10月份进行评残的,具体由本人申请,团级政治机关及卫生队受理,由医院医务处专家组确定伤残等级,由军级卫生部门批准,评定残疾等级,应当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
一级伤残
1.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
2. 意识消失;
3. 各种活动均受到而卧床;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二级伤残
1. 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2.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3. 不能工作;
4. 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三级伤残
1. 不能完全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2.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3. 明显职业受限;
4. 社会交往困难。
法律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二十三条
因战、因公、因病致残性质的认定和残疾等级的评定权限是:
(一)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的残疾,由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
(二)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的残疾,由军区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
(三)退出现役的军人和移交安置的离休、退休干部需要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由省级民政部门认定和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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