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人事厅、民政厅、 财政厅《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
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青劳社[2007]68号
各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民政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人事厅、民政厅、财政厅《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劳社〔2006〕80号) 转发给你们, 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市直和市内四区各类事业单位(依照或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应自2007年1月1日起参加工伤保险,为全部在编在职工作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省、驻青事业单位在编在职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按照本通知执行。
二、工伤保险基金暂在市直和市内四区实行统筹,五市和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实行本级统筹,适时纳入全市统筹。
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的原则筹集和使用。
三、参加市级统筹的事业单位应按照工作人员工资总额的0.3%按月向市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实申报并缴纳,工作人员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费率的调整,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意见,经市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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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核拨正常经费的事业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按收支统管的原则列入单位预算;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财政补助资金应当优先用于缴纳工伤保险费;其他事业单位的工伤保险费从社会保障费中列支。
四、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工作由市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其中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医疗费的审核工作由市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承担。
五、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保险有关问题按照企业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执行,由市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负责。
六、五市和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二○○七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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