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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学习方法 司法考试国际私法的学习方法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的学习方法 司法考试行政法复习重点五方面 2010年司法考试复习重点介绍
司法考试刑法学习方法
“应试”出来的学生,眼里只有“书”没有“事”。其实,读书是读“事”。尤其法律学说,很多书用很多文字在相同的话题上表达不同的看法,读者重在了解作者说什么事,为什么要这样说。如果读书读到的还是字词句,那就太缓慢坚涩枯燥,不得要领。如果读书读出了话题以及在该话题上的种种说法,那就对了。如果那话题引起了你的兴趣、那说法挑起了你的怀疑,勾着你不停地寻求正解,勾得你想发表见解,那过程就显得轻快了。看人披着法律外衣道貌岸然说利害攸关事,有的智慧,有的固执,有的理性,有的感性,有的保守,有的偏激,还有的和稀泥,是不是很有趣? 一、观念篇:目的、价值、核心概念、学说 (一)了解刑法的目的
刑法学是一门人文学科,领悟其核心观念是入门的捷径。刑法目的就是核心观念的核心,驾驭着刑法制度、学说的方向。
在罪刑法定时代,刑法即罪与罚给人的印象好像是从“法律”开始,其实不然,一切都是从生活开始。人共同经营群体生活形成社会秩序,使人能和谐共处、相互受益。在社会中总有人要做些妨害秩序的事情,严重的如烧杀淫掳,轻微的如侮辱、诽谤。于是人们(社会)为了捍卫自身的利益作出反应,在法律中使用刑罚禁止,这就产生了刑法。可见,刑法产生的第一动因是制止妨害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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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生活利益。如果问题到此为止,那就太简单了。麻烦在于:犯罪由“谁”来确认、刑罚由“谁”来执掌?表面上是国家(公共权力)以法律(公共意志)形式来确认犯罪、施加惩罚,其实是“人”。这个世界有没有圣人我们不知道,至少掌管刑法的人是不是圣人我们不能确信。迄今为止的历史表明“人类”有很多不好的表现,不仅个体之间时有侵犯,而且群体乃至国家之间也是杀伐抢掠不断,从用牙齿、石头打仗的时代一直发展到用弓箭、枪炮、飞机、导弹打仗的时代。刑法的制度史也有许多令人汗颜蒙羞的记录,罪名有时会扣在不同政见者、不同信仰者、不同情感者的头上,刑罚有时会成为统治者滥施淫威的工具。当我们把刑法冠冕堂皇的装饰层层剥去,让“人对人的制裁”裸露出来的时侯[2],尤其是当我们想到刑法的执掌者有时可能竟然很愚蠢很暴虐的时候,我们就成为怀疑主义者,不得不时刻心存戒心提防滥用刑法之害。可见,刑法产生的第二个动因是防止国家、社会滥立罪名滥施刑罚侵犯公民权利。这就是刑法的目的:第一,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免受犯罪之害;第二,保障公民权利免受刑法之害。
罪刑法定原则是现代刑法的基石,其理解和适用必须遵从刑法目的。为了规范人的行为减少犯罪活动,为了规范国家运用刑罚权活动防范刑罚滥用,均要求明确规定犯罪与刑罚并预先以成文法形式公布,“广而告知”以便人民一体遵行,达到“刑期于无刑”的效果(立法预防、心理强制)。当社会以法律的名义惩治犯罪时,社会与个人的不对称力量需要在刑法适用上采取不对称的规则,以便维持两个刑法目的之间的平衡,由此决定了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采用成文法、排斥习惯法;刑法只能规定“必要的”犯罪和刑罚,禁止过量、残酷的刑罚;禁止适用事后重法但允许适用事后轻法(从旧兼从轻);在解释方法上,要求严格遵守条文词语的普通含义解释刑法,重视文理解释的地位,禁止不利被告人的类推解释。
这方面的话题,可看看《刑法的根基与哲学》(西园春夫著顾肖荣等译),《刑法学基础》(曾根威彦著,黎宏译),《走向哲学的刑法学》陈兴良著,《刑法理性论》(张志辉著)。另外,《人类死刑大观》(马丁·莫内斯蒂埃著袁筱一等译)展示的“为了惩罚和诛灭恶人而形成的极刑方式”极具感性冲击力,令人对刑法怀有戒心。 (二)了解“话题”和价值倾向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可见“犯罪·责任·刑罚”是刑法学核心话题。罪刑法定原则只给它们解决了制度基础,没有解决某行为之所以应当被规定为犯罪并应当受罚的“内容”。每位刑法专家以及其他法律职业者面对既存刑法体制、学说自然会时刻反思:什么应当作为犯罪?现行刑法中这种那种犯罪是不是真的都危害社会生活利益、值得处罚?什么样的东西可以作为刑罚?现行刑法中这种那种刑罚是不是真的合理?惩罚犯罪为了什么?我们有没有迷失方向?这类终极标准只能从法律之外的生活中寻求。生活变化了,它们也随之改变,人们会用新标准去改善刑法制度和学说。学说阐释这些话题形成“犯罪本质论”、“刑罚目的论”、“责任本质论”。对犯罪可解析出以下要素:“人·意思·行为·结果”。⑴人,即“犯罪的主体”;⑵意思,即做某事的心理态度;⑶行为,即人的举止;⑷结果,即行为对外界所生之影响。 1.不变的话题、价值和可变的刑法学说(观点)
⑴不变的话题:“人·意思·行为·结果”。如果上升一个层面则是:刑法目的·犯罪·刑罚·责任的本质(内容)。
⑵不变的价值:秩序·自由·安稳·公正·功利。
在读书时,初学者如果能定位作者该段文字是讨论什么话题的,就算抓住要领了;如能了解该作者在该话题上的观点和倾向(立场)就算得其要领了;如进一步了解到该作者在该话题采取该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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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价值倾向将会对刑法制度、解释甚至个案的定罪处罚产生何等的影响,那就算深得要领了。比如“未遂”的可罚性,民事侵权以存在损害事实为构成要件,在“人·意思·行为·结果”的要素中,控制到事实上发生“结果”。如果刑法采取这种观念,则未遂制度没有存在根据。考虑到刑法规制的行为“性质”恶劣,所以还是要处罚未遂,这时把犯罪根据设定在结果发生或“结果可能发生”(危险)上。对未遂,有的采取“选择”可罚,有的采取“普遍”可罚,反映出对“结果”重视的程度。“未遂”的可罚范围,有“具体危险说”、“抽象危险说”和“主观说”。具体危险说主张,只有具有侵害结果现实可能性的未遂才应处罚,据此对“不能犯”不应按照未遂犯处罚。抽象危险说主张,只有具有侵害结果抽象可能性的未遂才应处罚,因此对不能犯要区分绝对不能与相对不能,确定犯罪性。主观说主张,有犯罪的意思和相应的行为就可罚,把犯罪的根据放到通过行为表现出的“犯罪意思”上,据此即使迷信犯或愚昧犯也不排除可罚性只是例外不罚。这背后可能包含着作者自认为或被认为:①以结果为中心,犯罪圈的扩大与收缩,甚至抛弃结果中心推前至行为及其意思;②重视事前干预还是事后问责;③重视法规对人的指引还是保护法益的完好状态;④重视社会秩序还是个人自由。归根到底,刑法干预的合理分寸在何处?在此基础上,如果还能了解一点该作者所处的时代背景、当时的社会问题和流行思潮、个人成长经历、学术师承,那就有点专业味道了。
2.传统学说:法益侵害→结果→行为→意思→人。
传统学说认为犯罪本质是对“权利”或“法益”的侵害。凭直观可知,刑法中各种犯罪如盗窃罪、抢劫罪等有害;深入分析可知,国家通过法律把某个东西当作犯罪惩罚的根源也是认为那东西有害。有害是犯罪的本质内容,现在看来道理很简单几乎是不证自明的。可是,历史上就曾经发生过把持不同信仰、不同观念当作罪恶惩罚的蠢事,也曾发生过把并无大碍的行为(比如人与兽交)当作犯罪惩罚的事情。可见认识并信守犯罪应包含“有害性”内容并不简单。学者们因为曾经发生过这类蠢事为了将来不再发生这类蠢事,力图证明犯罪必须“有害”的观念并使之成为信条,成为传统的犯罪本质观。
基于这种本质观,评价犯罪的重点在行为所生之外部影响(结果),犯罪之所以成为犯罪在于其侵害法益的结果应予否定(结果无价值);评价犯罪的顺序是逆向的,即由侵害法益而追及结果→行为→意思→人。当把“人·意思”划为犯罪主观要素、“行为·结果”划为客观要素时,该学说具有重视客观的倾向。刑法究竟该“事先干预”人的意志使其避免犯罪?还是在侵害法益事实发生后进行“事后问责”?该学说重视“事后问责”。犯罪的自然顺序是:人→意思→行为→结果。该说把握的犯罪界限直至行为“造成侵害或威胁法益的效果”,比较靠后。
关于责任,传统学说认为,人出于故意、过失的心理意思而实施行为侵害法益,就应当对自己的行为及其结果承担责任。在“人·意思·行为·结果”的要素中,“意思”是将客观的行为及其结果归责于行为人的主观根据(心理责任论)。人基于道德规则“本人必须接受自己对别人做的事情”,对自己行为及其后果承担责任(道义责任论)。刑罚的目的建立在公正基础上,让罪行受到应得惩罚(报应主义),把罪犯给别人的东西(侵害)还给罪犯。罪刑相适应主要是指刑罚的轻重与“意思·行为·结果”的轻重相称。此说的倾向是“对事不对人”,在“人·意思·行为·结果”的要素中,不重视“人”的因素。当时没有考察到人的因素,只是把人想象为“理性人”(自由意志)。当研究犯罪人发现他们各色各样往往异于常人时,这种观念受到剧烈冲击。 3.新学说:规范违反说:命令规范→人→意思→行为→结果←评价规范
新学说认为,犯罪的本质是违反规范。“规范”简单说就是规则、规矩。人的权利只有在众人(社会)循规矩有序和谐运行时,即处在“有秩序”状态中才能真正成为可享受的利益。这种法秩序状态中的利益,即法益。权利·利益·规范·秩序·法益的关系是:人的权利是与生俱来的,比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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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人生命、健康、财产权,人享用权利是利益(好处)。但是,生活在人群(社会)中,各人的权利、利益若得不到他人的尊重则没有保障,于是需要规矩(规范)来维护。若人人循规蹈矩,则各人的权利处在和谐有序的享用状态,这就是社会秩序。秩序状态下的权利享用,不再是“自在”的权益而是“自为”的权益即法保障的权益,称法益或法权。规范在两方面发挥作用,其一,对“事”提供了评判对错的标准(评价规范),衡量某人做的“某事合不合规矩”;其二,对“人”发出指令:请循规蹈矩(命令规范)!当某人做出不合规矩的事时,针对该“人”责问为何不守规矩?!若该人能守规矩(有期待可能性)而不守,则应当对自己的犯规行为承担责任(规范责任说)。
按照规范说,罪责的评价重心略有变化。⑴偏重“结果”的观念被改变,认为刑法对犯罪的否定不单集中在结果上也应体现在行为上(行为无价说),转向重视行为自身的反规范性。⑵故意、过失心理是责任根据的说法被改变,强调人拒不服从规范的态度是归责根据,故意、过失心理只是认定人的抗拒规范态度的心理事实根据。⑶与传统观念相比较,在“人·意思·行为·结果”的要素中,规范说对罪责的评价重心略微前移,违法评价推及行为、责任评价推及人的(拒绝服从规范的)态度,甚至推及人格(人格责任)。重视评价人的不合规矩的“行为”和人的不守规矩的“态度”。这既动摇了“事后问责”的传统观念,也为刑法干预人的活动往前推移提供了理论依据。 4.社会情势与刑法
“危险时代的危险刑法”。我们所处的时代充满危险,恐怖主义、种族、宗教冲突、环境污染,煎熬着人们脆弱的神经。或许人们期望法律采取扩张态势约束人的行为,把评价犯罪的重心由行为所生侵害之“结果”推前到“行为包含之危险”,把待法益侵害结果发生事后问责的刑法转变为防范法益侵害危险的刑法。“危险刑法”一语双关:一方面,刑法把犯罪界限前移至“行为之危险”,这是大量规定“危险犯”的刑法;另一方面,危险犯刑法可能会带来侵犯公民自由的危险。危险时代呼唤危险刑法;危险刑法包含侵犯人权的风险。这不禁又转回到刑法的目的,如何兼顾保护社会、惩治犯罪双重目标?“投鼠忌器”是学者讨论罪责本质(标准)不能忘记的箴言。上升到政治层面,就是个人自由主义还是家长主义的选择。 5.刑罚目的
刑罚目的观虽然与罪责本质密切关联,但它对刑法制度具有独特的影响。报应主义的基础是公正观念,主张因为自己的行为受惩罚、同罪同罚。预防主义的基础是功利观念,一般预防,把刑法正当性放在警戒他人上,个别预防把刑法正当性放在教育、促进犯罪人悔过自新上。极端的个别预防使罪刑相适应变成刑罚与犯罪人个人改造的需要相适应。“刑罚的对象不是行为而是行为人”,表明了刑罚适用重心的变化。 6.中国学说和制度
犯罪本质是“社会危害性”,如果继续追问:危害了什么?回答是社会关系(客体)或法益、社会利益。关于责任,认为具有故意或过失就具有罪过责任,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属于心理责任论。关于刑罚目的,采预防主义。
中国制裁危害行为有两个层次的法律:其一是“治安处罚法”之类的行政处罚;其二是刑法和刑罚处罚。这种法律结构事实上造成了中国刑法上的犯罪必须具有“严重”危害。如果窃取财物不够“数额较大”(500元以上),或故意伤害行为没有造成“轻伤结果”,适用“治安处罚法”给予拘留、罚款处罚,在性质上属于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不属于犯罪和刑罚。因为存在行政处罚这道关口,有害行为越过这道关口进入刑事处罚领域被当作犯罪处罚的,往往具有相当的严重程度。这种制度特点决定了在“人·意思·行为·结果”的要素中,犯罪界限被极端推后至“结果”。这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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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分则条文对很多犯罪特意规定程度(结果)方面要件,如“数额较大”、“情节严重”、“情节恶劣”、“销售额5万元以上”、“偷逃应缴税额5万元以上”、“违法所得巨大”,等等。受这类要件的限制,中国刑法的实际运作具有极端重视客观、结果、事后问责的特点,未遂犯、帮助犯常常实际不受刑事追究。这不等于中国不存在过分追究“危险”的危险,而是把这个问题放到了行政法领域。刑事处罚受这个特点的制约,缓刑、管制、单科罚金刑等轻缓刑罚的适用空间被极度压缩。不了解中国制度特色,在刑法领域倡导“非犯罪化”、“非监禁化”、“扩大罚金刑适用取代短期自由刑”,显得盲目。 7.小结
希望读完上面枯燥且不严谨的文字后能得到一点印象:⑴人们总是尊崇这些价值:“秩序·自由·安稳·公正·功利·社会需求”,并喜好选择其中一个或数个作为“立论根据”;⑵据此在“刑法目的·犯罪·刑罚·责任”的话题上发表见解;⑶据此见解导致评价罪责的重点在犯罪的“人·意思·行为·结果”要素上发生移动;⑷即使细微的移动在说学上如同地震。
关于这方面话题不妨看看《刑法概说》(大塚仁著,冯军译),这本教科书有助于打下坚实的刑法学基础。《刑法的精神与范畴》(曲新久著),从标题可见书的内容是谈论刑法学重要话题(范畴)的。《刑法的基本立场》(张明楷著)则会告诉你同样的话题为何有不同的说法。
司法考试国际私法的学习方法
国际私法的学习主要从三个方面来把握:
一是,国际私法特有的概念、规范和制度。如冲突规范的概念、特征、结构、类型、系属公式、准据法,以及冲突规范在适用中的相关制度,即识别、反致、公共秩序保留、法律规避、外国法内容的查明。这一部分内容独特,概念生僻,容易混淆的问题较多,但是逻辑性很强,每个知识点层次分明,要件清晰,只要认真理解,就不难把握。所以,这部分的学习以理解为主。
二是,中国关于法律适用的规则。《民法通则》第八章的9条冲突规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通意见》)中有关第八章解释的内容,共有18条,这些是必须熟读的法条,不仅要能解读还要能运用,所以要注意对小应用题的分析和理解。此外某些领域中的通说,即国际社会的普遍做法也是要掌握的,例如对当事人行为能力的确定通常用属人法,合同一般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等。
三是,中国关于审理涉外案件的程序制度,见《民事诉讼法》第四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意见》)的相关部分。也是以解读和运用为主。此外中国区际法律冲突及其司法协助问题也不能忽视,重点掌握区际司法协助的三个安排和内地关于对台湾民事判决认可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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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的学习方法
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考试的题目并非不可预测。分析、研究司法考试中刑事诉讼法考题的命题规律和答题技巧,有助于我们在今后的复习中少走弯路、提高复习效率。对于备考司法考试的考生来说,复习刑诉法要注意以下几点:
1.从应考的角度看,刑事诉讼法试题的分值较高,并且相对较容易,所以,考生应当充分予以重视,尽可能地获得全部的考分。刑诉法是程序法,它规定的是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方式、方法。考试的重点是如何操作它,即如何运用刑诉法解决实际问题,并且大部分题目是对刑事诉讼法典和有关司法解释法条的直接考查,这种类型的题目对法律条文的考查没有任何的拐弯和进一步引申,只要掌握条文就能选对答案,不需要考生根据基本理论知识对法条进行再一次运用。如果考生凭借自己的勤奋能够在理解的基础上掌握法条(并非死记硬背,因为所有选择题的答案均在选项中),即使理论水平有限,也能够得到大部分的分数。尤其对于那些非法学专业的考生,这一点更为重要,因为抓住了这些基本东西就能使自己理论功底差的缺陷得以弥补。所以,一定要对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进行全面了解。
2.从刑事诉讼法试题涉及的知识点变化不大的角度看,考生应当注意对常考点的掌握。值得注意的是,司法考试大纲设定的知识点永远都是考试的重点。在法律作出较大的修改之前,是不会出现更多重点的。许多考生总试图发现新的更多的重点,钻研许多偏题、怪题,并且准备了一些理论问题,结果一参加考试,发现所考的内容仍和往年接近,自己煞费苦心的准备基本都未考到。司法考试的最大难度在于,在较短的时间内掌握数千个不同部门的法律条文。从刑事诉讼法的自身特点和历年的考题来看,题目所考查的知识点几乎全部是对法律条文(包括刑事诉讼法典和有关司法解释)内容的直接考查,理论问题很少涉及,所以,要注意对常考点和传统意义上的重点的掌握。 3.司法考试中刑诉法考题中较难的题目主要表现在对法律条文的考查比以前更具体、更细微。所以,提醒考生在复习时要处理好重点与全面的关系,不能只看重点,其他不管;也不能只顾全面,而忽略重点。2004—2009年中有些题目虽然考查的知识点仍是很基本的东西,但由于涉及的法条比较具体,有些考生平时根本就没注意,所以,答题时无从下手。从历年的考题可以看出高法的司法解释比高检的司法解释考到的要多一些,06年、07年则增加了高检的司法解释的测试内容。对于高检的司法解释重点应放在检察院与公安机关、检察院与法院的关系方面的法条上。非法学专业的考生对此往往较难把握,需要注意。刑诉法涉及理论性的题目主要是要掌握证据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尤其要注意掌握通说。
4.重复知识点和重复试题增多这一特点,要求考生重视对往年真题的研究。除了刑诉法以外,刑法、民法等试题中都有重复试题。认真复习历年的真题除了能够引导我们正确把握复习方向和范围外,有时候还能够直接帮助我们得分。同时,适当、科学地选择一些质量比较好的辅导书和练习题,除了能够帮助我们巩固复习过的知识外,也有益于我们解析考题。要正确把握好教材、法条与练习题(真题)之间的关系。教材是对法规的阐释,通常是按照大纲、针对司法考试编写的,易于理解。并且其系统性、逻辑性优于法规。但是,法规的内容比教材少而集中,是其优点。练习题(真题)则有助于理解、巩固所学知识并有助于提高应考能力。要注意司考复习的误区:有的考生说,看法条就够了;有的说看教材就够了。笔者认为要因人而异:对于原来是法学科班毕业、法律基础好的考生,不需要将过多的时间花在教材上,可以主攻法条;对于非法学专业或者基础不好的,则一定要将教材看几遍。在认真领会、理解教材的基础上再去看法条,或者将两者结合起来看,效果会好得多。注意:教材与法条的学习不是让你去死记硬背的,因为,不论单选、多选还是不定项选的考题,答案就在选项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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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要注意对司考大纲中新增内容及最新司法解释的内容的掌握。每年的大纲多少会有些变化,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会出台一些涉及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规定、司法解释等等,这些地方往往会出题,但却不难,带有时事法律的味道,关键看你是不是了解。另外证据问题是刑事诉讼法修改呼声最高的问题之一,要注意对刑事证据内容的掌握。我国基本上没有什么证据规则,多数学者主张借鉴国外先进立法,构建中国的刑事证据规则。刑事证据立法将是刑事诉讼法修改的热点问题,希望考生予以关注。
6.关于练习题、模拟题以及历年考题(96年以后)的作用。要注意,如果没有搞清楚基本理论,单做题是不行的。每章教材看完后,做一下分章练习,尤其是基础不好的考生。做题过程中要思考:为什么这样出题?为什么有的地方没出题?是否可以出?要出怎么出?如果学到你自己都可以出题的程度,那就没有考不过的。注意:单看教材、法条,不做题,会出现眼高手低的问题。所有你见过的题目,包括案例题,一定要亲自动手做一遍,做完后再对答案,就会发现自己差在什么地方了。分章练习做完后,要做综合练习、模拟题以及前几年的考题。如果做下来,效果很好,会使自己的自信心大增。效果不好,有利于你发现不足而加以克服。现在许多资料质量太差,所以,一定要自己找一下答案,特别是吃不准的。切记:单看教材和单做模拟题都不可取,要结合起来看。
司法考试行政法复习重点五方面
行政法虽然没有一部统一的法典,但行政法在局部内容上存在着法典,这些法典在以前的司法考试中都是重点。主要有《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因此,在进行行政法复习时,可以从五个方面进行重点复习:
一、行政基础行政主体是理解全部行政法的基础与前提,该考点经常出现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是历年司法考试命题的重点。 行政主体特征:
(1)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从事行政管理活动的组织。这一特征将行政主体与其他国家机关、组织区别开来。
(2)行政主体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这主要是指行政主体应当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能独立地对外发布决定和命令,独立采取行政措施等。这一特征将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和受行政机关委托执行某些行政管理任务的组织区别开来。另外,受行政机关委托执行某些行政管理任务的组织,如城市的治安联防组织,由于其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决定,而只能以委托的行政机关的名义作出,因此其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3)行政主体是能够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能否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是判断行政机关及其他组织是否具备行政主体资格的关键性条件。如果某一组织仅仅行使国家行政权力,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但并不承担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则不是行政主体。要成为行政主体,必须能够独立参加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活动,独立承担因实施行政权力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看它是不是行政主体,主要是看它能否在行政复议中充当被申请人、在行政诉讼中能否充当被告、在国家赔偿中能否充当赔偿义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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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注意区别的概念主要有:行政机关与行政机构、授权与委托、职务行为与个人行为、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行政主体与行政法主体、行政机关与相关组织、中央行政机关与地方行政机关、派出机关与派出机构。 二、行政行为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及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
(1)行政许可范围。《行政许可法》第12、13条。 (2)行政许可的设定权。 注意:
①国务院设定许可。国务院的各部门不可以设定许可。 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章,可以设定临时许可。 ③地方设定许可有三点限制。 (3)行政许可的程序。
(4)行政处罚与行政许可听证程序的区别。 行政处罚: (1)行政处罚的原则 (2)行政处罚的种类与设定
(3)行政处罚的程序(简易程序、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执行程序)。 难点问题:
(1)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与具体内容(处罚法第42条)。
(2)行政处罚中的裁执分离原则及其例外(处罚法第46、47、48条)。 三、行政复议 1.重点问题:
(1)期限问题,行政复议法中有多个条文涉及期限问题,足见行政复议中期限问题的重要性,考生对此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2)不可提请复议的事项(第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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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一般管辖。 (4)行政复议参加人。 (5)受理问题。 (6)复议中的调解。 (7)复议决定的类型。 2.难点问题: (1)复议范围。 (2)行政复议的管辖。
(3)行政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含义。 (4)行政终局裁决。 四、行政诉讼在行政诉讼法 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的联系和区别
该问题的重要性体现在:对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异同的理解有利于考生在总体上对行政诉讼特征的把握:在以往的考试中,常常针对某个具体问题、某一具体制度考查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具体规定的异同。这就要求考生既要在宏观上把握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的区别和联系,又要在微观层面注意两大诉讼法在具体问题上规定的细微差异。 司法考试中常考的行政诉讼法知识点包括: (1)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2)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3)特殊情况下的地域管辖。 (4)管辖权异议。 (5)行政诉讼参加人。 (6)诉讼时效。
(7)法律适用(行政诉讼法第52、53条)。 (8)证据。
(9)行政诉讼中的撤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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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二审程序中的几种特殊情形。 (11)判决、裁定及决定。 (12)对行政机关的行政措施。 司法考试难点问题:
(1)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关系、复议前置与复议和诉讼择一的情形(司法解释第34条)。 (2)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情形。 (3)行政诉讼被告的确定。
(4)行政诉讼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 (5) 行政诉讼判决类型。 五、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范围包括三类: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赔偿。国家赔偿部分常考的重要内容包括:
(1)国家赔偿范围及国家赔偿主体。
(2)未经赔偿义务机关确认可复议或可诉的情形。 (3)行政赔偿案件地域、级别管辖的规定。 (4)赔偿程序。
(5)国家赔偿方式及计算标准。 司法考试难点内容:
(1)法定不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情形及其例外。 (2)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
(3)行政赔偿中的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程序。 (4)司法赔偿程序中的确认程序
2010年司法考试复习重点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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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理论复习重点:此部分的特点是需要对重点知识进行强化记忆,只要记牢、记准,分分必得。
民法学复习重点:在把握民法体系的基础上,抽丝剥茧,层层深入;另外注意:复习细节的过程中结合法条和真题。
刑法学复习重点:犯罪形态、罪数、构成要件(立体模式)、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犯罪、危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
行政法复习重点:必考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把握两类主体:行政机关和相对人。
诉讼法复习重点:重点记忆法条,并在记忆的基础上形成体系(以诉讼程序为线索);结合历年真题和冲刺班讲义。
三国法复习重点:国际公法和国际经济法以课件和教材为主;国际私法重点关注法条,即中国法律关于国私的规定。
商经法复习重点:历年真题和课件中老师提到的重点法条一定记牢,其他内容可以适当放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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