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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交易价格及交易的税法规定和会计规定的差异及协调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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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交易价格及交易的税法规定和会计规定的差异及协调(三)

2006-1-6 11:41:27来源:纳税服务网作者:【大中小】

(四)、关联方交易的涉税调整

(一) 涉税调整程序

1.应通过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了解其营运能力(存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偿债能力(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盈利能力(资本金利润率、销售净利率、成本费用率),通过损益表了解企业历年盈亏变化情况,通过主要产品生产成本、销售收入及销售成本费用、各项比率等进行综合比较分析,初步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内容、方式、收入确定、财务核算、定价方法等情况,以评价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是否符合一般经营常规。

2.应针对财务信息分析无法对企业的价格成本等做到准确掌握的情况,直接深入到企业进行现场查验、取证,对企业各管理部门、车间、仓库进行实地察看,审核有关账册、凭证、购销合同等有关文件,听取企业有关人员的情况介绍和对问题的解释、说明。

通过对财务信息的分析和现场调查,可取得企业对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转让定价的正常性、合理性提出的举证材料:(1)与关联方交易的产品及其品牌知名度和受欢迎程度;(2)各关联方的职能及其在市场中的地位;(3)销售价格的季节波动和定价方式等。在对企业提供的举证材料进行分析后,通过对国内外相同产品市场价格、行业和产业利润率、关联方职能和功能、影响价格因素等综合比较,确定调整方案。

(二) 涉税调整方法

1. 有形财产购销业务转让定价的调整。

(1)若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未按照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从而减少其应税收入的,可根据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选择以下价格调整方法:

①企业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

②企业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

③组成计算价格。

(2)若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未按照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从而减少其消费税应税收入的,应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按照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进行调整,分别为:

①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②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③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其中,甲类卷烟和粮食白酒的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进口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海关核定。

(3)若企业因与关联方转让定价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参照关联企业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中的有关内容确定以下方法进行调整:

①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即将企业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价格,与其与非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价格进行分析、比较,从而确定其交易价格,这也与税收征管法规确定的方法是一致的。其间还必须考虑以下可比性因素;购销过程的可比性,包括交易的时间、地点、交货手续、支付条件、交易数量等;购销环节的可比性,包括出厂环节、批发环节、零售环节等;购销货物的可比性,包括品名、品牌、规格、型号、外型、包装等;购销环境的可比性,包括社会环境、政治环境、经济环境。

②再销售价格法。即按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价格所应取得的利润水平进行调整,这也与税收征管法规确认的方法是一致的。采用这种方法,应限于再销售者未对商品进行实质性增值加工(如改换外形、性能、结构、更换商标等),仅是简单加工或单纯的购销业务,并且要合理选择确定再销售者应取得的利润水平。

③成本加利润法,即将关联方中卖方的产品(商品)成本加上正常的利润作为公平交易价格。

④其他合理的方法,如可比利润法、利润分割法、净利润法等,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也可采用预约定价法。企业如果不能提供准确的价格费用资料,可以采用核定最低利润率的方法进行调整。

在实际工作中涉及转让定价的调整还应视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2.融通资金利息调整。对关联企业之间融通资金的利息参照正常利率水平进行调整。

调整是要注意企业与关联企业的借贷业务及与非关联企业之间的借贷业务,在融资的金额、币种、期限、担保、融资人的资信、还款方式、计息方法等方面的可比性。对债权人向他人借入资金后再转贷给债务人的融资业务,可按债权人实际支付的利息加所支出的成本或费用和合理的利润作为正常利息。

3.劳务费用调整。对关联企业之间的劳务费用参照类似劳务活动的正常收费标准进行调整。调整是要注意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提供劳务及与非关联企业之间提供劳务,在业务性质、技术要求、专业水准、承担责任、付款条件和方式、直接和间接成本等方面的可比性。

4.以租赁等形式提供有形财产的使用权而收取或支付的使用费的调整。对关联企业之间以租赁等形式提供有形财产的使用权而收取或支付的使用费(租金)的调整,应采取在相同或类似情况下,按与非关联企业之间提供使用相同或类似的有形财产,所收取或支付的正常费用调整。提供方向他人承租后转租给使用方收取的使用费(租金),可按提供方实际支付租赁费或使用费加上提供方所支出的成本或费用和合理利润作为正常使用费认定。根据租赁费的构成要素,还可以采用财产的折旧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作为正常使用费,据以进行调整。

5.转让无形资产的作价或收取的使用费调整。对关联企业之间转让无形资产的作价或收取的使用费参照没有关联关系所能同意数额进行调整。调整是要注意关联企业之间转让无形资产业务与其与非关联方转让无形资产业务在主要方向的可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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