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调动和发挥我省文艺工作者的积极性、创造性,推动湖南文化强省建设和文艺事业大发展大繁荣,经湖南、湖南省同意,湖南宣传部批准,设立湖南文学艺术奖,对我省优秀文学艺术作品进行奖励。
第一条 湖南文学艺术奖属省级综合性文艺奖,由湖南省文学艺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评审委”)负责评定和颁奖,每3年评奖一次。评奖工作在湖南宣传部的领导下,由湖南省文联组织实施。
第二条 湖南文学艺术奖评奖工作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二为”方向、“双百”方针和“三贴近”原则,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评奖工作坚持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相统一的原则,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坚持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三条 省评审委由省内文学艺术界的知名文艺家、专家及主管部门的有关领导组成。组成人员由省文联提名,报宣传部批准。
第四条 省评审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评审办”)和各个文艺门类的专家评审组。省评审办建立各评审组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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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库,由省各文艺家协会及相关方面推荐,从省内各文艺门类有影响、公道正派的文艺家、专家中遴选20至30人组成评委专家库。每届评奖时,从未申报该届评奖的评委专家中随机抽取5至7人组成专家评审组。专家评审组名单确定后,报经省评审委审定聘任。省评审办设省文联内(长沙市八一路227号)。
第五条 各文艺门类专家评审组负责每届评奖的初评工作,省评审委负责终评工作。
第六条 湖南文学艺术奖奖励范围包括文学、戏剧、音乐、美术、书法、舞蹈、摄影、电影、电视(含广播文艺)、曲艺、民间文艺、杂技(含魔术)、设计艺术、文艺理论评论等文艺门类的优秀作品。
第七条 对获奖者发给奖励证书和奖金。各有关单位应将获奖者的获奖业绩记入本人人事档案和业务档案,作为对其考核、晋级、任用、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单位获奖者,作为单位业绩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评奖的重要依据。
第 凡户籍归属地为湖南省或在湖南省工作的我国公民和隶属湖南省的文艺生产单位,在规定申报年限内或以第一作者、第一出品人创作、生产、推出的各类优秀文艺作品,均可以作者个人或集体名义申报评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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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参评湖南文学艺术奖,可向湖南省各文艺家协会(含企事业文联)或各市州文联申报。省各文艺家协会(含企事业文联)、各市州文联按有关规定做好申报者资格和作品材料审查工作,按规定的申报名额提交申报材料。省评审办对所有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复审后,组织各专家评审组进行初评(文学类作品由省作协组织初评)。省评审委组织集中终评,确定每届评奖最终获奖作品,报宣传部审批后,在省内媒体上对评奖结果进行公示,并组织颁奖。
第十条 评审和奖励经费由省财政审核安排。 第十一条 省评审委负责对本章程进行解释,并依据本章程制定具体方案,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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