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题:需要从给定的法律谚语中选择一条来展开阐述,要求字数250字左右。 举例:
1、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彼洛克
很简单、朴实的一句话,但是细细品读,会发掘出那穿透文字表层而透射出的巨大光芒。
在这个社会中,处处强调平等,因为人生来就是平等的,谁都是赤手空拳的来到这个世界,然后平静的离开,我们带不来一切,也带不走一切,
可是现实生活中,真的做到人人平等吗?社会有各种各样的人组成,每个人都充当在不同的角色,
所处的高度也自然不同,因而出现不平等是很普遍的现象,法律也不能够使人人都平等。但是有一点,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没有高低、没有贵贱之分,没有人可以摆脱法律的约束和独处于这个社会。
2、法律应该是稳定的,但不能停止不前。——庞德
稳定性是制定法的一个基本特点。法律已经制定,就必须保持相对的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秩序的形成是以行为预期的建立为前提的,如果法律总是处于修改状态,就会彻底破坏这种预期,使人们无所适从。所以,法律不应该轻易修改。但是法律又必须与社会发展保持一致,要适应社会需要,因而不能停止不前。但是这个矛盾可以通过法律解释来解决。
3、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亚里士多德 法律是规范人们行为的基本准则,也是人们应当遵守的社会道德底线,
4、迟来的正义即非正义 。 ——西方法谚
迟来的正义即非正义”——Justice delayer is justice denied ,是英国的一句法谚, 它体现了对司法程序正义的格外强调,意思是说,即使司法裁判的结果是公正的,如果过迟做出裁判,或者过迟告知当事人,程序上的不公正将使裁判成为非正义的。最大的司法正义理应是司法制度的正义,即基于保障人权和限制权力的普遍道义而形成的司法制度,在正义的司法制度基础上才能产生真正的司法公正。
同时它又反映了正义的时效问题.也就是说正义本身具有时效的内涵。迟来的正义没有实际意义.对于渴求正义的人们来说实际上是不正义的东西。举例来说.一个迟到的高校入学通知对一个曾经渴求上学而又辍学的学生来说当然是没有现实价值了.徒添被误学子烦恼和惋惜而已。再如一个被错判的“囚徒”.面对一张恢复自由的改判通知。那种痛楚和悲怜将是无以言尽的.这种迟来的正义判决恰恰反映了生活中诸多不正义的事实。
5、民主的国家中,法律就是国王;专制的国家中,国王就是法律。——马克思
这是一个法律至上和特权至上的问题,一个法治和人治的问题,是一个宪法至上和独裁至上的问题
在民主法治社会里,法律是至高无上的,人和人都不能超越法律,法律民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专制国家,国王可以造法,法律只是国王等统治者的工具,国王可以不适用法律。
民主的国家里法律有高于一切的权威,而在专制的国家里只有国王一人的权威。民主的国家里掌握立法权的是广大人民,他们为自己的利益而立法;而专制的国家里法律具有极强的随意性,君主的个人意志就可以任意左右法律的适用与否以及量刑轻重。
民主影响政治决策的作出。同样政治决策也必须响应民主的声音
6、法律是显露的道德,道德是隐藏的法律。 ——林肯
首先“法律是显露的道德”是指:法律本身包含着道德的一些特征,比如调整人的行为、有约束力、都是社会规范等。之所以用显露这个词是因为法律相对于道德来讲比较具体:由国家颁布并且有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用书面的形式记载等。而道德往往是笼统模糊大多存在于一个社会的习惯之中。
其次“道德是隐藏的法律”:我们说“道德的底线就是法律”,一个人的行为首先是要经过道德来调整,当道德调整显示出他的无力并且已经触及了他的底线的时候,我们就要使用法律来进行调整。所以道德也起着一定得调节作用。所以说道德是一种隐藏着的法律。
这体现出道德与法律的相辅相成,互为补充,展现出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相结合的必要性;其次,道德的当归道德,道德问题不适于用法律规定解决,比方说“孝子工程”“不孝敬老人入刑等”;最后,对有些依靠道德无法解决的问题,必然要靠法律,如“食品安全”等,正所谓“”治乱必用重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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