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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反倾销制度中倾销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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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反倾销制度中倾销的界定

作者:张黎晖 王洪飞

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7期

【摘要】近年来随着贸易保护主义的重新抬头,反倾销的使用有扩大的趋势,这种扩大不仅表现为反倾销立案数和肯定性终裁比例的上升,还表现为反倾销的使用国范围也在不断扩大。我国已连续多年成为遭受反倾销调差最多的国家。只有充分认识倾销与反倾销的辩证关系,揭示其内在规律,我们才可能找出应对反倾销的对策,并为国际贸易活动提供理论保障。 【关键词】出口国;进口国;消费者 一、倾销的历史及其定义

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写道:“某些行业的经营者,都私下同意从自己的钱包里掏出钱来奖励他们一部分或与的输出。这种方法实行的很顺利,虽然大大增加了国产商品,却仍然能在国内市场上使他们的货物的价格提高一倍以上。”从亚当•斯密的描述中可以看出,工业革命之前还没有倾销这一概念,但实质上的倾销行为已经存在了。

英国,是最早被指责进行商品倾销行为的国家。工业革命为其带来了具备规模化生产能力的机器设备和工厂,使其在生产技术上远远领先于其他国家,生产成本自然要低。于是英国的商品大量的占领了欧洲大陆和美国的市场。在十九世纪三十年代起,以德国、法国、美国为代表的欧美国家也相继进行了工业革命,到了十九世纪末期,由于工业经济的迅猛发展,美国也加入到了倾销国的行列。

“倾销国”的概念比起“倾销”来说要更早一些。当某国由于生产力发达技术先进而将本国生产的大量产品以低于同类产品的市场价很多的价格出售给别国时,该国就是所谓的倾销国。而“倾销”作为贸易术语,始用于1903年英国的关税争论。当时,关税问题在大不列颠是个重要的政治问题,在大量关于关税的辩论性文献中,“倾销”一词被或带引号或不带引号的广泛使用。1926年“国际联盟”制定的《关于倾销的备忘录》中指出,“倾销”一词较为谨慎的用法是表示在同一时间和类似的条件下,以低于国内市场的价格出口销售的行为。除此之外,如果一种产品在本国没有销售市场,而在某国出口的价格低于向另外一个国家出口的价格时,也被认为构成倾销。综上所述,倾销作为贸易术语被定义为:“以低于国内价格出口销售”。 二、倾销对出口国的影响

从宏观上来看,出口企业如果发生倾销行为,那么该企业肯定发挥了全部的生产产能。如此,可以改善出口国的就业问题。出口企业也可以凭借倾销占领该产品的国际市场,为出口国在国际贸易方面增加竞争力。从表面上看,倾销对于出口国而言是非常有利的。然而,倾销也会影响出口国消费者的消费信心。当本国消费者得知自己购买的国货反而会比他国消费者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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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产品支付更多费用的话,对出口国市场也会造成不小的影响,因为消费者的购买信心会明显下降。

应当指出的是,倾销不会改变出口国国内产品的价格,该行为自身也不会为本国的社会民生带来多少益处。对于享受补贴的对外贸易企业,如果由政府出资来进行补贴,那么这种补贴实际上是由本国所有的纳税人承担的。对企业的补贴其实是以社会的净损失为代价的。如此看来,由政府出资支持的倾销对于出口国的社会民生来说无利可图,反而是社会的一种负担。三、倾销对进口国的影响

对于进口国的消费者而言,倾销为他们带来了相对廉价的产品,同时自然也增加了该国同一产品价格的市场竞争。但是如果以掠夺的方式倾销,可能出现的情况就是,当出口国企业以倾销的方式迅速占领进口国某产品的市场之后,在该产品行业内建立垄断集团,然后将产品的价格恶意的抬高。当然,这种倾销转化为垄断的方式是特殊的,也是很难形成的。

对于进口国的企业而言,倾销最突出的特点就是加大了进口国产品的供应量,迫使进口国企业不得不降低自己同类产品的价格以争取市场份额。这种恶性的竞争会损害到进口国企业的利益。当这种倾销对进口国的产业带来的损失超过为消费者带来的实惠是,就会对进口国的国家利益造成损害,此时进口国才有理由进行反倾销调查。

对国内市场而言,可能出现的一种情况是国内产业通过自身的调整依旧不能占有更多的市场份额,那么此时进口国应将其产业和劳动转移到其他商品生产中,这样才能避免对国内产业带来更大的损失。

对于进口国来说,倾销的最大影响在于倾销的时间无法确定,雅各布•瓦伊纳指出,稳定有计划的持续数月或数年,在达到目的或失败后便中止的倾销,最可能对国内工业造成严重伤害,而且消费者从短期不正常低价获得的好处可能不足以抵补国内工业的损失,包括在已投资本、所雇用劳动力以及管理能力等方面的损失。然而,如果倾销是暂时性的、短期的,那么等进口国发现倾销行为并采用反倾销措施的时候,倾销很可能已经结束了。

在对待进口国反倾销的问题上,经济学家们明显的分为对立的两派。持自由贸易观点的经济学家认为,进口国以反倾销之名,行贸易保护之实;而持宏观调控观点的经济学家则支持反倾销,认为政府通过行政干预可以让贸易往来恢复正常。出于社会政治因素的考量,大部分国家都制定了反倾销的法律法规,而基于经济学的理论由于分歧过大,无法为立法提供有力支持。 四、结语

通过我们对倾销的解析,更加确定了对待倾销不能进行“一刀切”式的观点。当倾销对于进口国的消费者更加有利,并且这种有力因素大于对进口国工商业的冲击损害时,从宏观上看,这种倾销是有利于进口国社会民生的,不应该受到反倾销法律的规制。当然,长期持久的并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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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有垄断倾向的倾销,受到反倾销的规制是有理有据的。区分有利倾销和有害倾销就意味着增加执法成本,更加细化现有的法律法规,这对于每一个进口国来说,都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很可能会受到各种阻力。但是为了反倾销法律法规的完善,为了促进正当有序的国际贸易,这项工作就势在必行。 参考文献:

[1][英]亚当•斯密.国富论[M].王亚南译,北京: 商务印书馆,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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