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在服刑期间的人身自由受到,无法亲自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因此与服刑期间的人离婚可以选择诉讼方式。犯人配偶可以向住所地提起离婚诉讼。如果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可以向经常居住地提起离婚诉讼。因为服刑人员的人身自由受到,一般不能到庭应诉。一般情况下,受理案件的会安排在监狱开庭。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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