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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关系问题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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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三欠李四、刘某等二十人200万元,张三的唯一财产四亩土地被以100万元拍卖,刘某享有20万债权且竞得该财产。请问:刘某在交拍卖款时能否只交八十万元

不可以。本质上,张三的四亩土地拍卖所得的100万属于张三所有,他应该用这100万来偿还所欠20人的债务,如果该土地设定了担保,则首先应该偿还其所担保的债权,剩余的清偿普通债权。不足清偿所有普通债权的按比例清偿,这是债权债务的平等性特征所决定的。

本案中刘某的对张三的债权没有以被拍卖的土地设定抵押的担保形式,所以刘某对张三的债权属于普通债权,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其如果只交80万会侵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因为所有债权人包括刘某应该以100万为基数来按比例受偿,刘某只交80万就减少了这个基数显然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而且根据债权平等按比例受偿的原则,刘某根本不可能全部得到清偿的只能按比例得到10万,现在他只交80万相当于其全部获得清偿了,这自然是不合法的了。

一、普通债权人能参与分配吗

根据以上参与债权分配的条件,普通债权人只要符合以上所述的各项条件就能够申请参与分配,但是是否能申请参与分配和是否能确实分配到财产不是等同的。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应当首先扣除参与分配的各债权人的执行费用,余额用于清偿。那么参与分配的顺序是:

(一)法定债权。如财产保全产生的债务。

(二)有担保权的债务。即在产生债权债务的时候设立了担保物或者保证人的债务。

(三)首先采取查封等措施的

(四)普通债权。也就是普通的借贷关系,没有什么担保抵押之类保障的债权。

(五)行政或刑事处罚。我国法律主要保护公民的利益,因此先保障公民的其他债权得到偿还才能分配行政或刑事处罚的债权。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一个顺序中有多个债权人并且财产不足够清偿全部债务的时候,分配原则按照债权人之间的比例进行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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