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四年最高可以减刑二年,出现以下情形可以适当减刑:
1、服刑期间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均可减刑。
提请减刑程序:
1、提请减刑、假释,由分监区召开全体会议,依法依规,结合罪犯服刑表现,集体评议,提出建议,报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报送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
2、经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将拟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名单以及意见在监狱内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有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应当进行复核,并告知复核结果;
3、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完成评审和公示程序后,将建议和评审报告,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4、经监狱长办公会决定提请减刑、假释的,由监狱长在《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加盖监狱公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
【减刑的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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