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实施诈骗需根据年龄决定是否量刑,满16周岁以上需负刑事责任,但可从轻处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罚金;诈骗数额巨大或有严重情节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罚金;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或有特别严重情节者,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罚金或没收财产。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可免于刑事处罚,满16周岁者应追究刑事责任,但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律分析
一、未成年诈骗案判刑标准是什么
未成年实施诈骗,构成犯罪的,需要根据年龄决定是否量刑,如果是属于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诈骗不需要负刑事责任,如果是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诈骗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是什么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
2、客观要件。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三、诈骗罪达到多少数额就可以立案
诈骗三千元以上,公安局就应当立案侦查。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未成年人犯罪的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一般诈骗的数额达到了三千元就可以立案,追究犯罪人员的刑事责任,一般会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最高处以无期徒刑,如果犯罪人员是未满十六岁的未成年人,一般会免于刑事处罚,满十六岁的应该追究刑事责任的,也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结语
未成年人实施诈骗犯罪的判刑标准根据年龄来决定,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负刑事责任,满16周岁的人犯诈骗罪应负刑事责任,但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诈骗罪的构成包括客体要件、客观要件、主体要件和主观要件。诈骗数额达到三千元以上,公安局应立案侦查。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未成年人犯罪应从轻减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六十七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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