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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司法解散的相关法律依据是什么?

来源:好土汽车网

公司法司法解散的情况包括:欺诈手段获取章程、滥用权利、董事僵局无法打破、债权人请求确认但未执行。公司解散的原因分为一般原因(章程规定、股东决议、合并或分立)和强制原因(主管机关决定、责令关闭、营业执照吊销),还有请求原因(经营困难、股东利益受损)。相关法律明确要求接收解散请求时应进行调查取证,并按规定执行破产解散程序。

法律分析

一、《公司法》司法解散的情况有哪些?

《公司法》司法解散的情况有:由检察长提起,如果能证实公司系通过欺诈手段获准其章程的,或公司已持续逾越或滥用法律所赋予的权利的;由股东提起,如果能证实董事们在公司事务之管理中已陷入僵局,而股东不能打破该僵局,且该僵局的存在可能或已经使公司遭受损害等情况;由债权人提起,如果能证实债权人的债权请求已为判决所确认但其执行未能如愿。

二、公司解散的原因有哪些?

1、一般原因

一般解散的原因是指只要出现了解散公司的事由公司即可解散。我国公司法规定的一般解散的原因有: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但在此种情形下,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使公司继续存在,并不意味着公司必须解散。如果有限责任公司经持有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公司可以继续存在。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2、强制原因

强制解散的原因是指由于某种情况的出现,主管机关或人民命令公司解散。公司法规定强制解散公司的原因主要有:

(1)主管机关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作出解散的决定,该国有独资公司应即解散。

(2)责令关闭。公司违反法律、行规被主管机关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

(3)被吊销营业执照。

3、请求原因

新修订的相关法律中明确规定,当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在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解散公司。

我国相关的法律中对于可以提出公司解散的情况有着明确的要求,如果相关人群提出了解散公司请求的,相关部门接收到申请的需要及时对该申请进行充分的调查取证,对于满足走破产解散的情况的需要及时的按照相关的规定严格执行。

结语

《公司法》司法解散的情况包括通过欺诈手段获得章程、滥用权利、董事决策僵局、债权人债权得到确认但未执行等。而公司解散的原因则涵盖了一般原因和强制原因,如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决议、合并或分立需求、主管机关决定、责令关闭、营业执照吊销等。此外,公司经营困难且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解决时,股东可以请求解散公司。相关法律明确规定了提出解散请求的条件和程序,相关部门应及时调查取证并按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三节 董事会、经理 第一百零 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

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本法第四十五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任期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本法第四十六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三节 董事会、经理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九条 在公司中,根据中国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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