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违法行为涉及到他人隐私的,曝光违法行为是会侵犯隐私权的,曝光违法行为时,应该对违法人员采取打码、匿名等处理手法。
下列行为属于侵犯隐私权:
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
3、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
4、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
6、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
7、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
8、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
9、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
10、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
法律依据:
《关于严格规范广播电视节目保护个人隐私的通知》
第一条 各级广播电视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广播电视法制宣传工作的意见》(广发〔2006〕43号)等有关宣传管理规定,切实做好广播电视节目个人隐私保护工作,坚决杜绝违反规定、暴露个人隐私、侵犯个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尤其要注重加强对妇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工作。
第二条 广播电视节目不得公开报道受害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的姓名、地址、工作单位、肖像、声音;不得出现被拐骗等受害女性的姓名、肖像、声音;不得报道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声音及可能对未成年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各种内容。如确实需要,必须经过严格的技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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