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征地补偿款的性质上看,家庭联产承包的土地征用补偿款不属于收益范畴,当然也就不属于遗产范围。法律规定:“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法律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承包合同办理”。从上述规定可以得知,农民个人承包所得的承包收益(即从事农业生产的收入)属于农民个人合法财产,在公民死亡时列入遗产范围并发生继承。而征地补偿款是国家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补偿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经济组织又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分配给丧失承包地的承包农户家庭,用于对失去土地农户的预期损失补偿及安置,以保障失地农户将来的生产生活。因此,征地补偿款从性质上看不属于承包收益,不能列入遗产范围。
一、人口田邻居可以继承吗
农民的人口田不是基本农田,这两个不是一个概念。
农民的人口田是责任田,就是按人口平均分配给农户的耕地。俗称人口田。基本农田是国家政策保护不得占用的耕地,不是一个概念。无论什么情况下都不能改变其用途,不得以任何方式挪作它用的不得占用的耕地才是基本农田,不是说所有的耕地全是基本农田。所有说按人口平均分配给农户的耕地(人口田)有可能没有基本农田。也有可能全是。
责任田(人口田),责任田是指将村集体所有耕地承包给农户,由农户自己负责耕种和管理,但不能随意买卖和挪作使用的田地。根据效率原则,责任田采取按人承包、按劳承包和招标承包等三种主要方式承包经营,经营农地为社区总面积的2/3。剩余社区面积作为生活保障用地,根据公平原则,按人口平均分配给农户,称作自留地。俗称人口田。
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这说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人人有份的家庭承包是以户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承包的。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权利而不是一种经济利益,必须由特定的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个体享有,承包经营权人死亡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不能继承的。
二、宅基地使用权可否继承
宅基地的使用权不属遗产,不能被继承。
根据法律规定,公民使用的宅基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或者集体;公民的自留山、自留地,所有权属于集体。而国家及集体所有的土地是可以依法确定由个人使用的。即公民对自留山、自留地、宅基地等,有依法使用的权利。因为遗产必须是公民个人合法拥有的财产,所以,公民是不能将自留山、自留地、宅基地作为遗产继承的,而只享有使用权。
农民经营的自留地、自留山的收益,如种的庄稼、果木、药材等,则为农民个人所有。农民去世后,这些收益可以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
另外,因为我国农民使用的自留地、自留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都是按家庭人口、劳动能力。以农户为单位分配的,一般不作过多调整,以保持其稳定性。家庭个别成员死亡,并不妨碍农户其他成员对自留山、自留地的经营权和使用权。但并不是继承,只是家庭共同生活人继续经营和使用。
宅基地为居民、村民各户使用,包括屋基地和院落地,长期不变。宅基地的所有权和公民私房的使用权是分离的,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私房的所有权属于私房产权人。宅基地的使用权不属遗产,不能被继承,但公民继承了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权也就随着房屋而转移给新的所有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户家庭。在承包期内,该户内部分成员的死亡并不影响整个农户的承包经营权,只要作为承包单位的户存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就不发生继承关系。户中的某个成员死亡的,由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耕作,征地补偿款当然由其他成员依法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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