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期间,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不可以外出。这里的不可以外出指的是,没有经过执行机关的批准前,不可以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一、外出取保候审需要哪些条件
取保候审外出需要向执行机关报告,经执行机关批准才能外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二、取保候审后手机会被监听吗
取保候审期间电话是否被监听,这取决于办案机关是否需要,不能一概而论。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和酌定义务。
所谓法定义务,是指法律规定的每一个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都必须履行的义务。法定义务包括: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24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所谓酌定义务,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和被取保候审人的具体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必须履行的义务。酌定义务包括下列一项或多项:
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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