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进行离婚诉讼后,在宣判前,可以撤诉,撤诉是原告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为法律所允许。
在程序上,撤诉时原告需要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人民提出撤回其起诉的要求,审查后,认定没有涉及侵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作出撤诉裁定书。
人民裁定准予撤诉的条件是:
(一)申请撤诉的人是提起诉讼当事人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经过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二)申请撤诉出于自愿而非受人强迫。
(三)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不得侵犯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规避法律。
(四)申请撤诉须在宣判以前提出。
在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中,没有出现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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