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好土汽车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离婚后同居是否构成事实婚姻,法律上所使用的评判标准为何?

离婚后同居是否构成事实婚姻,法律上所使用的评判标准为何?

来源:好土汽车网

同居并非事实婚姻,1994年2月1日前符合结婚条件者被认定为合法有效的事实婚姻,之后则不被认定为合法有效的事实婚姻。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后的同居并不构成事实婚姻。若于1994年2月1日之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则被法律认定为合法有效的事实婚姻;若于1994年2月1日之后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则不被认定为合法有效的事实婚姻。《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

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该内容由 杨岚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howto234.com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2005869号-3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