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双罚制的刑罚具体是什么
关于双罚制的刑罚具体是什么的法律问题,刑事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双罚制对于我们来说较为陌生,那么,双罚制的刑罚具体是什么,对于双罚制最通俗的理解就是古代的连坐制,就是司法机关杜宇犯罪人员进行处分时,同时也对本案有着较强联系的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罚,最突出的就是单位罪的处罚,这种形式一般都是双罚制。
双罚制又称为两罚制,是指单位犯罪中既对单位判处罚金,又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根据刑法规定,对犯罪的单位判处罚金。
对于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单位的处罚的罚金应高于起次要作用的单位,这是处罚单位共同犯罪的原则,从中我们就不难看出双罚制的刑罚具体是什么。
在我国刑法中将这种两罚制界定为单位犯罪的两罚制,是与单位犯罪概念相一致的。
目前,这一制度主要是指对单位处以罚金并对其中的相关成员处以自由刑为主的多种刑罚手段的刑罚制度。
两罚制又称双罚制,是指在运用刑罚方法处罚的同时,也处罚与该犯罪有关的法人内部成员。
是当今确立法人犯罪或单位犯罪的国家最为推崇的一种处罚方式。
具体概念可以概括为司法机关在对违反刑法应该接受处罚的单位或法人进行定罪量刑时,既处罚单位或法人又处罚其中某些自然人的一种制度。
对于这一制度的具体运用内容,各国立法均存在差异,但总体上却是保持一致的。
单位犯罪的两罚制是伴随着单位犯罪在我国的确立而广泛采用的一项制度。
从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一次采用到1997年刑法典中正式确立,单位犯罪的两罚制在我国已经经过了将近20年。
虽然这一制度是在结合外国法人犯罪两罚制和我国国情的基础上确立起来的,但是由于对一些特殊性的考虑不够完善,加之制度建立之初我国市场经济尚不够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刚刚起步,没有足够的实证分析和经验积累,对于这一制度的理解和确立也存在着很多不足之处。
总的来说是采用了以单位罚金刑和成员的自由刑为主的一种制度。
对于当事人来说如果所犯罪行涉及双罚制,那么对于自己的相关的法人内部人员就是一件极其不利的事,所以对于这类犯罪,自己一定要清楚自己的所触犯的条例,稍有不慎就会使自己的合作伙伴有牢狱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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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刑的刑罚是什么?
1、附加刑,也称从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附加刑的特点在于它既能独立适用,又能附加适用。当附加适用时,附加于已适用的主刑,而且对于同一犯罪和同一犯罪人可以同时适用两个以上的附加刑。
2、根据《刑法》第34条的规定,作为我国刑罚体系中与主刑相对应的另一大类刑罚方法,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什么是刑罚执行?
刑罚执行是指,有行刑权的司法机关将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所确定的刑罚付诸实施的刑事司法活动,指执行刑罚应从实现特殊预防及一般预防的目的出发,对犯罪人及社会公众进行积极教育,而非消极的惩罚与威慑。执行主体是法律规定的执行机关。
受贿罪的刑罚适用是什么?
1、个人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个人受贿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个人受贿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受贿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自首、立功或者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4、个人受贿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按照累计数额处罚。
刑罚具体分为哪些
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的种类如下:(一)管制;(二)拘役;(三)有期徒刑;(四)无期徒刑;(五)死刑。附加刑的种类如下:(一)罚金;(二)剥夺政治权利;(三)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该内容由 覃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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